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制度探讨

2017-06-15 00:39王璐瑶
祖国 2017年9期

摘要:环境问题一直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对于环境问题,不仅需要事前的预防,也需要事后的规制。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发生环境问题后一个很好的时候解决措施。通过这一险种的设立,投保人一旦发生里了环境污染问题,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一定限额内的赔偿金。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助于弥补损失。因此,本文在这一险种的基础上探讨其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设立的具体制度。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具体制度 赔付

一、背景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已经有许多学者就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办法。但是当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后,如何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也是一大难题。环境污染发生后带来的是人身、财产的损失和环境的破坏。然而弥补这些损失和修复破坏的环境对于污染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设置,一方面可以减轻投保人(或受益人)因环境破坏而带来的巨额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快修复损失,弥补给公民、环境带来的破坏。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出台这一险种,但是各地已经开始了相关的试点工作,该险种也被写入了《环境法》法条中。因此,设立这一险种势在必行,在将来地相关立法工作中也需要对这一险种加以完善。所以,本文在结合具体的试点工作的指导内容和各国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对保险公司的制度规制和从对企业的制度规制两个方面,具体探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设立后的相关具体制度。

二、定义

对于很对人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能闻所未闻。这一制度在我国一些地方开展了试点工作,但还未全面推向市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当企业在投保这一险种之后,一旦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限额內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赔付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快弥补给社会带来的各种损失。有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一条河流污染,将会导致附近居民的基本用水问题无法保障,甚至会因饮用污染水源而引发各种疾病。所以这也是这一险种需要推行的重要原因。

三、对保险公司的规制

(一)环境污染评估机制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评估,需要建立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机制,以及追踪评估机制。

1.事前评估。对于需要投保以及续保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现场勘查与评估小组,对投保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划分相应的风险等级,据此确定保险费用、最高赔付限额以及险种。

2.事后评估。当被保险人出现了实际的环境污染损害之后,保险公司仍然需进行实地的考察,通过对环境污染的真实性、程度、范围的评估,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

(二)追踪评估机制

当前环境责任保险的评估制度不健全,单靠事前评估可能会导致评估差异。同时,也不乏有企业为了降低保费会虚报环境污染的情况。再者,企业的发展速度快,在投保期间可能建设了新的环境污染项目。因此,单靠事前的评估是不够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追踪评估制度,定期对于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实时更新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情况,防止不必要的赔偿金额。

1.专业保险机构和一般保险机构相结合。专业保险机构,主要是指以国家专项基金、税收以及政府补贴支持的国有性质的保险机构。一般保险机构主要是指市场上存在的由市场杠杆调整的保险机构。笔者建议将专业保险机构与一般保险机构结合。首先,对于环境污染风险高的企业,由专业保险机构来承保,受害人权益的保障性更强。环境污染风险低的企业,由一般的保险公司承保,有助于环境责任保险迅速开拓市场。其次,突发性的环境污染由一般的保险机构承保,而渐进性的环境污染,其影响大、赔偿数额大,由专业的保险机构来承保,防止一般保险机构因赔付能力不足导致破产,也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2.保险费率与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首先,要对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划分等级,据此来确定保险费率。同时,对于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对保险费给予一定的减免,对于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差的企业,提高保险费率,促使企业改革自己的环境治理能力,通过保险费的负担,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

四、对企业的规制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企业过去的环境污染情况公开,作为保险公司确认是否予以投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和最高限额的依据。同时,由于环境责任保险赔偿的数额较大,通过信息公开,可以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否虚假投保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企业出现了骗保的情况,可以将其写入社会诚信档案,从而对企业进行强有力的道德约束。

同时,对于政府来说,可以根据企业的投保情况,予以政策上的扶持与奖励,并且对于诚信等级低的企业,也应当加大整改力度。最后,在企业发生环境污染后的罚款上,可以根据诚信档案,加重或减轻处罚。

(二)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顺序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数额大,对于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保险公司而言都是一笔不小的款项,企业很有可能支付不了巨大的赔款,所以确立赔偿的顺位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扣除调查勘验费、鉴定及相关合理费用之后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赔付:

1.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2.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3.污染物清理费;

4.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

5.其他相关费用。

(三)企业技术创新抵偿制度

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企业仍然无力偿付的部分,一般由政府代为赔付,但是企业必须改进自己的技术,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等级,来抵偿应支付的赔款。江苏某法院就曾判决污染企业如果在一年内进行有效的技术改造,改造费用在赔偿款内抵扣。该做法重点在引导企业通过自身改造避免再次污染,从根源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四)淘汰机制

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防止企业破产,但是设立该保险的最终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环境的改善,清洁生产,因此需要建立淘汰机制。即使对于重污染企业应当投保,但是对于一些国家不支持发展的企业,应当通过淘汰机制逐渐引导其退出市场。

(五)完善激励机制

针对目前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的情况,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1.信贷支持。将投保企业的投保信息纳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考评项目中,对于投保企业,提高其信用等级,通过这种信贷支持的方式促进企业投保。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信贷结构的调整,更多地支持绿色企业,并逐步减少和退出对高污染企业的信贷投放。

2.税收减免。对于投保企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采取税收返还的鼓励政策,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减轻其税收负担。

五、结语

当前我国的环境情况不容乐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势在必行。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且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仍处于开端阶段,我国的立法不够完善,相关的经验仍然不足,并且试点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投保人以及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是现阶段的首要任务。本文在现有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现有的实践经验,旨在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中需要推行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探讨。但是,不难发现,要在我国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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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璐瑶,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