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华法案时期华人非法越境美国现象探析
——以中国传统法文化为视角

2017-06-19 15:27孙慧娟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越境排华法案

孙慧娟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排华法案时期华人非法越境美国现象探析
——以中国传统法文化为视角

史海探源

孙慧娟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美国华人;排华法案;非法移民;契纸儿女;传统文化;法文化

论文以中国传统法文化为切入点,通过对《排华法案》出台的原因及影响以及华人由加拿大、墨西哥越境美国现象的分析,阐述了华人越境入美的主观因素。认为美国《排华法案》时期的华人,是中国传统文化稳定的守候者,中国传统法文化也深深烙印在他们心中。面对《排华法案》这一仅针对华人的歧视性法律时,在“理、情、法”权衡之后,很多华人冒着生命风险,付出更大代价做出越境行为,既是被逼无奈之举,也是追求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正义”的体现。

1882年《排华法案》通过之前,华人就在美国遭到了诸多歧视和不公,如为了取得经营许可证,中国采矿者不得不缴纳额外的赋税,而这些赋税本国采矿者不用负担。[1]1882年美国通过《排华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这是该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特定族裔为目标的歧视性法案,使华人成为不能向美国自由移民的唯一民族群体。[2]此法案不仅禁止华工入境,亦不准在美华人入籍,试图以法律途径来驱逐华人。华人还受到种种限制排斥。法官拒绝承认中国移民作证的权利,禁止华人在刑事诉讼中做出对白人不利的证据;1860年规定华人儿童不准入学;1872年规定华人不得拥有房地产,也不向华人发放商业执照;1880年,规定加州的公司或个人都不准雇用华人。[3]1892年《基尔法案》后美国排华运动变本加厉,甚至到了荒谬的地步。排华运动给在美华人带来了生命财产的重大伤害。如1885年9月2日,怀俄明州石泉镇发生的排华惨案中,28名华人被屠杀、房屋钱财遭焚烧抢劫,“儿子哭慈父,兄弟哭手足,叔伯舅父哭侄甥,挚朋哭旧友”的悲惨场面,即是用鲜血书写的佐证。[4]1903年,中国驻美武官谭锦镛就因被旧金山警察侮辱而投水自尽,引起国内外震动。

《排华法案》是美国华人历史上最为黑暗的一页,对此已有不少研究。国内研究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华法案》出台的原因解析,[5]以及中美外交关系对《排华法案》兴废的影响。[6]二是对《排华法案》纵向引申的思考,如通过《排华法案》对美国移民政策中的种族主义进行研究,[7]从“文明冲突论”对《排华法案》的意识形态进行反思,[8]以及从“国会全权”视角的分析。[9]三是对《排华法案》时期华人处境的研究。[10]

从国外资料看,多集中于对华人越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数量推测,认为非法入境美国的华人有着相当的规模。卢瑟·弗莱(Luther Fry)推测,1910—1920年,至少有7167名中国男性非法入境美国;[11]埃里卡·李(Erika Lee) 认为,1882—1920年,至少有1.7万名华人非法入境。[12]

《排华法案》从1882年出台到1943年被废止,在实施的60余年里,尽管华人在美国深陷厄境,但仍有许多华人通过各种途径进入美国,通过“契纸儿女”(paper sons & daughters)①1906年4月,旧金山发生大地震,市政府保存的大部分政府档案及人口出生记录被毁坏。由于没有任何记录可稽查,地震后的旧金山市政府规定,申请补领证件者若有两个白人美国公民作为证人,便可循手续补领出世纸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借此,在有金钱、律师、白人公民证人这些条件下,成千上万在中国出生的华人在地震后摇身一变成为美国的“土生”公民,拥有了美国公民权,不再受《排华法案》的限制,更可自由出入美国,回乡省亲。他们在回美国的时候,如果向移民官员申报说他太太在中国生了个孩子,按照海外出生子女报备的制度,移民官员会发给一张海外子女出生证,上面写着这孩子的姓名、出生年月,以及父亲的姓名。凭着这张出生证,这个孩子就可以以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身份申请入境。这种制造出来的海外出生的子女,便是“契纸儿女”。见刘卓:《“契纸公民”现象的种族主义根源》,《辽宁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也有翻译为“纸生仔”,见王小涛:《“纸生仔”现象的历史显示与文学想象—以伍慧明〈望岩〉为例的分析》,《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以及经由加拿大、墨西哥非法入境成为两种主要手段,尤以后者为甚。越境活动为非法行为,多秘密进行,致使这方面的研究资料甚少,因而研究成果也较少;对华人越境原因的分析也多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华人越境是为了追求付出与所得的最优解,寻求利益最大化,而缺乏从本体主观视角开展的分析。[13]

法文化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②法文化的定义颇多,这里采用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的定义。1969 年他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这个概念。见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影响着人们对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看法与评价,尤其是以“礼”为中心的中国传统法文化,自产生后绵延数千年,更是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对法的认识。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德、礼、情、理”在某种程度上有着比法律更高的地位。深受中国传统法文化浸染与熏陶的美国华人,在对《排华法案》的认知上也必然会体现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从这一角度出发来探究华人非法越境入美的行为,或许可为了解华人对《排华法案》的反抗动因及主观因素提供新的学术视角。这正是本文的出发点和立意,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大方。

一、“中国人必须走”:《排华法案》出台的原因及其影响

早期美国华人与美国当地白人有过相当长的“蜜月期”。国内外诸多关于早期美国华人的研究,都将“与人无争”“富于耐心”“勤劳节俭”“沉默寡言”等标签加在华人身上。一位曾激烈反对美国使用华工的先生“最终相信中国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劳动者”;太平洋中心铁路公司的总经理雷兰·斯坦福德亦认为华工“乐于和善于学习修筑铁路的不同工种,并很快像白种工人那样操作娴熟。他们处事谨慎、生活节俭、满足于微薄的工资”。[14]之后,“蜜月期”被“中国人必须走”替代,[15]并演变为《排华法案》在法律层面的全面禁绝。

(一)《排华法案》出台的原因分析

第一,由于社会文化的差异,美国社会对中国移民一直存有偏见和歧视。从衣饰打扮看,华人尊崇“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16]的古训,留着长长的发辫,却被美国人认为是“类似动物之尾巴”“藏污纳垢”“污秽”。[17]从组织习惯看,华人热衷于延续中国传统宗族习惯,将个人纳入以血缘、地缘结成的会馆组织中。会馆组织具有宗族的大多数职能,控制会员,对华人内部纠纷予以调解,甚至有生杀予夺大权。1877年,在华人移民问题国会联合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中,对华人会馆这样描述:“华人当中有一个脱离我们法律的准政府,有权裁处违反中国风俗的人,直至把他们处死”。[18]会馆组织的强大能量对具有宪政精神的美国人来说匪夷所思。从华人结构看,由于多数华人抱有积攒钱财、重返中国的预期,加上经济上的考虑,多是华人男性只身一人在美国,而家眷留在中国,形成了一个“单身汉”社会。有学者统计,当时美国华人中男性占总量的90%以上,1870年男女两性比为13∶1,1880年则高达21∶1。[19]美国人认为,华人对美国是一种“道德和种族的污染”,“男性勾引纯洁无辜的白人女性卖淫和堕落”,[20]而华人女性多被认为是妓女。如加利福尼亚众议院一位议员认为90%以上的女性华人是妓女,她们是“疾病最主要来源和对家庭和国家健康问题的最大隐患”。[21]

第二,美国经济衰退,导致华人和白人在劳动力市场上争夺就业机会。19世纪美国发生了1837年、1857年等几次经济危机。尤其是1857年经济危机造成了诸多生产企业破产倒闭,大量工人失业。1869年,太平洋铁路工程竣工后,9000名华人流入低收入劳动力市场。[22]同时,华人被认为是廉价工作机器,从而在纺织、制鞋、烟草、洗衣服务等行业逐渐处于数量上的绝对优势。白人或因不愿和华人共事,或因雇主出于经济考虑而获得的工作机会愈来愈少。据统计,华人(以下如无特殊说明,仅指男性华人)收入远低于白人,如在矿工行业,华人对每天5~8美元的报酬心满意足,而白人却要求每天收入16~20美元;[23]某些行业华人报酬甚至低于白人女工,以至于华人在行业中的数量大大超过了白人女工(见表1),进一步缩小了白人的就业空间。

表1 1870、1880、1890年加利福尼亚州四个行业白人女工与华人占比情况(%)

第三,清政府的漠视以及弱国无外交的无奈。一方面,有清一代,继续秉承明朝海禁政策,将“闭关锁国”定为国策,视海外华人为“天朝莠民”,不仅对其权益漠不关心,甚至还予以打击,“敝国大皇帝,抚有万民,何暇顾及此区区漂流外国之浪民”成为官方的态度。[24]海外华人就成为无人照管的“孤儿”,成为他国可以凌辱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中美国力悬殊,清政府的有限抗争起不到实际作用。如1879年,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制定限制华人移美的法案时,清政府就通过外交途径表示反对,“副使臣容闳照会外部言其与约(《蒲安臣条约》)不符,使将此例停止”;《排华法案》通过前,驻美使臣郑藻如也曾及时会见美国国务卿,指出法案存在违约问题,从而将禁止华工入境时间由20年减少到10年。[25]但由于清朝国力衰弱,并没有阻挡住后来一系列排华法案的出台。1882年《排华法案》规定,除商人、教师、学生、游历者等少数群体不在禁止之列外,所有华工禁止入境;1888年《斯科特法案》(Scott Act)规定华工离美后一律不许再返回美国;1892 年《基尔法案》(Geary Act)将《排华法案》延续十年,规定华工注册才能取得居留权,非法入境者入狱一年并被遣返;随后《排华法案》被无限期延长,直至1943年废止。

(二)《排华法案》颁布后的直接影响

首先,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华人数量的大幅度减少。据统计,1890年美国华人数量为107,488人,到1920年时降至61,639人;[26]每年由海关入美的人数也急剧锐减,1882年为39,597人,1883年为8,031人,1884年为279人,1887年仅为10人。[27]

其次,美国华人境遇更加悲惨。华人遭到侮辱、抢劫、屠杀的事件屡见不鲜。1910年,天使岛移民拘留所开始囚禁试图进入美国的华人,它见证了华人为进入美国所遭受的非人道待遇。一个来自台山的余姓华人移民在墙壁上遗留下“悲苦相连天相谴,愁人读作倚窗边”的诗句,[28]从中可以想见华人在拘禁中的绝望之情。

最后,合法途径被绝断,华人开始通过各种“变通”的方式寻求移民美国的新途径。除“契纸儿女”以及通过加拿大、墨西哥越境到美国两种方式之外,还有一种通过“替换手段”留美的途径。美国法律允许不以定居美国为目的的中国人可经停港口或者借境通行,利用这一点,可使意在留美的人“替换”要离开美国的人,实现其入境美国的目的。[29]

二、“他们还是来了!”:华人由加拿大、墨西哥越境美国

《排华法案》实施后,迫于无奈,华人开始秘密地经由加拿大、墨西哥边境非法入境,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批“非法移民”。[30]当时报刊漫画以“他们还是来了!”(And Still They Come)为题描述这一现象,也说明了这一现象的普遍性。[31]

(一)“加拿大拿到了钱,而我们只是得到了中国人”:从加拿大越境美国

有研究认为,华人从加拿大越境美国揭开了非法入境美国的序幕,最早开始的地方可能是英属哥伦比亚与华盛顿地区边界。[32]早在1858年,华人因弗雷泽河(Fraser River)淘金热而大量聚集在此。加拿大太平洋铁路修建时,至少又有1.5万名华工从美国或中国来此。[33]铁路完工时,华人受《排华法案》所限,已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返美,只能转向越境入美。另外也有些华人专程到此来越境入美。关于华人非法入境的报道屡见报端。1883年10月,有报纸警告说:“英属哥伦比亚当地人皆知,中国人正在二三十人一群地经由普吉特海湾(Puget Sound)偷渡美境”。[34]

华人选择从加拿大越境美国,得益于其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首先,地理位置优越。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国界线绵长,西北接壤地带高山起伏,道路崎岖,尤其是普吉特海湾密布人口稀少的岛屿,成为偷渡者或者毒品走私的天堂,“很难再找到这样的一个地方,比普吉特海湾更难监管,更适合偷渡者生存了”。[35]有统计认为,三分之二以上越境到美国华盛顿地区的华人都从普吉特海湾而来。[36]此外,加拿大东北边境是华人越境美国的另一去处。太平洋铁路完工后,英属哥伦比亚的温哥华与魁北克的蒙特利尔相连,华人可以在加拿大西部港口登岸后,通过铁路到达海关人员更少的东部边境,进而越境美国。1890年,一个美国海关检查员写道:“他们(华人)越境并非难事,甚至不需要找什么道路....喀斯喀特山脉(Cascade mountains )让国家门户大开....他们也尽量避开大路,因为他们知道那里有海关检查人员”;[37]“只要中国人不惧危难,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进入我国国境;只要他足够大胆,很少有不能越境的地方”。[38]其次,法律环境较宽松。1885年加拿大颁布了《中国移民法案》(Canada’s Chinese Immigration Act),旨在禁止华人移民加拿大,但华人只要交纳50加元的人头税仍可入境。甚至该法案的某些规定利于华人越境美国,如规定,意在移民美国的华人可以在加拿大境内享有90天免交人头税的期限,已经交纳人头税的可以自由离开。[39]第三,有组织的非法越境。依靠原有走私网络,帮助华人越境成为高利润的行业。1884年,即有报刊认为华人非法越境美国有着“健全的组织网络”。偷渡组织者雇佣当地渔民,以夜幕为掩护,用小型帆船或者蒸汽船将华人运到美国,每人收费25~50美元。[40]此后价格水涨船高,1909年有报道称,有2~4名华人要偷渡到美国布法罗,要价每人200~300美元。[41]在高回报的驱动下,大量移民官员也参与进来为越境提供保护。有位名叫托马斯·沙夫(Thomas Scharf)的移民检查官员因不愿意同流合污而辞去公职,他说:“我多次被行贿或恐吓:一方面以金钱贿赂我,另一方面则威胁我如果严格执法,将遭到控告和解除公职”。[42]诚如美国俄勒冈州一个杂志编辑所言,“加拿大拿到了钱,而我们只得到了中国人”。[43]

1923年“加拿大版”排华法案出台,全面禁止华人进入加国。此前,加拿大一直是华人越境美国的首选之地。此后,墨西哥边境的华人越境开始得到了官方更多关注。

(二)“公开的秘密”:华人从墨西哥越境美国

1900年后,墨西哥华人数量才开始有相当规模。[44]华人来墨西哥主要是参与修建南太平洋铁路公司在墨西哥地区的铁路,或者寻求其他劳动机会,但也有很多人是以此为跳板入境美国。一个负责美国圣地亚哥港(San Diego)的检查员目睹一艘驶往墨西哥瓜伊马斯城的轮船经停圣地亚哥港,而上面载满中国人后,写道:“中国人或许是美国港口中最狡猾和卑鄙的人了,他们正要去距离美国边境比邻的墨西哥....毫无疑问的是,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必定会进入美国,只不过是时间问题。”[45]埃尔帕索(El Paso,美国得克萨斯州西部城市)的另一个检查员在1905年6月30日的报告中记录:“过去一年,486名华工来到华瑞兹市(Juarez,墨西哥城市,毗邻美国埃尔帕索市),只有46名华工在此找到工作,100名左右的华工去往他处,其余约有320名华工消失在国界线上,他们无疑已非法进入美国。”[46]

华人从墨西哥越境美国,除了地域上的便利外,还有比加拿大更宽松的环境。一是没有法律障碍。与加拿大不同,美墨边界之间没有统一部署的行动和约束中国移民的协议。相反,墨西哥本国铁路和矿山开发严重依赖移民,千方百计地吸引包括华人在内的移民到偏远地区工作。1899年,中墨之间签署了通商、海上通航友好协议,更多的华人移民到了墨西哥。尽管华人在经济上的快速成功和当地民族主义情绪的发展造成多次反华运动,但墨西哥始终没有颁布限制华人移民的法律。二是越境方式更加多样。最开始的常用手段是借助保税汽车。这些车由海关铅封,移民官员无权打开。后因这种方式被限制,其他途径兴起。如陆路通过埃尔帕索进入美国西部地区;海路通过佛罗里达州、路易斯安纳州以及密西西比州进入美国东部地区。三是美墨边界上的华人社区协助。在国界线附近的埃尔帕索、图森(Tucson,美国亚利桑那州南部城市)以及圣地亚哥,都有许多华人社区愿意为同胞越境提供帮助。1890年,图森有华人700名左右,同期有1000多名华人在圣地亚哥工作。有华人承认说,帮助同胞越境美国并赚点外块是非常划算的事情。[47]协助华人从墨西哥越境至美国的费用,19世纪90年代约为每人25~75美元,到了20世纪30年代增长到200美元,成为盈利颇丰的“行业”。利益诱惑下,有些运货火车的司闸员亦参与其中,他们允许华人爬进车厢隐藏起来,收取每人至少15美元的报酬。[48]

这种宽松环境得益于华商在墨西哥的经济崛起。1913年,恩塞纳达港有27家华人开办的企业,注册资金达到20.9万比索(约10万美元),最大的一家注册资金有9.5万比索(约4.7万美元),可以说在当时已经颇具规模。[49]因此,墨西哥一方始终允许华商往返美墨边境之间,从美国购进货物到墨西哥出售,这就为越境提供了便利。据伊芙琳(Evelyn)统计,波菲利奥(Porfiriato)时期①波菲利奥·迪亚斯(Porfiriato Diaz,1830—1915年),全称何塞·德·拉·克鲁兹·波菲利奥·迪亚斯,1876之后统治墨西哥长达30多年,是墨西哥历史上任期最长的总统。见金计初:《论波菲利奥·迪亚斯》,《世界历史》1983年第2期。,每年从墨西哥越境美国的华人就多达1000~2000人,华人从美墨边界越境至美国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50]

三、“不公平的法案”:华人越境美国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分析

人们为何守法?又为何犯罪?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多是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出发,认为个体选择违法是由于付出(惩罚)与收益之间权衡的结果。如吉布斯(Gibbs)等人认为,个体遵守法律,是在考虑违法带来的收益与违法所要付出的成本(逮捕、受刑)之后的结果,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就存在违法的可能性。[51]泰勒(Tyler)认为,人们会依据法律所导致的有形的、直接的激励与处罚来调整自身行为。[52]国内学者亦认为,应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因违法行为所得的成本,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53]受此影响,对华人选择违反《排华法案》越境美国的原因,研究者多认为是经济学基本供求原理决定的结果。如劳伦斯·福克斯(Laurence Fuchs)认为,非法移民群体的存在,是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即供求关系起作用的结果。[54]此外,也有从客观因素如边界线太长难以巡视、利润丰厚难以禁止等方面的探讨。[55]上述研究均忽略了越境主体,即华人的主观意识。

笔者认同一种观点:人们犯罪的原因,“需要有一种关于个人行为的理论,这种理论要能解释个人的差异,并能解释个人对社会势力所采取的行动和反应的方式”。[56]早期华人移民多是中国广东珠三角地区的贫苦农民,受生活所迫背井离乡到海外谋生,他们是中国传统文化稳定的守候者,身上也有着中国传统法文化深厚的沉淀。下文从这一视角来对华人越境美国的行为做初步的、不成熟的探讨。

(一)追求“正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理”、“情”、“法”的平衡

法文化主要表现为一定社会对于法或者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诸多方面。[57]中国传统法文化诞生于以农业为本的自然经济结构之中,以儒家纲常伦理学说为其统治思想,“礼”、“法”相互融合渗透为核心特征。[58]

首先,传统法文化中,“德”与“法”是永恒的命题,二者密不可分,并一起成为人们行事的重要准则。长期以来“德”被视为法的内在精神,在实践中,二者交融在一起成为传统社会统治最重要的工具,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说 “德”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儒家认为社会不同层次的规范有着不同的地位,其中“德”最高、“礼”次之、“法”又次之。纵观中国历史,分封制瓦解之后,以国家法的形式约束民众、实现社会管理存在历史必然性。因此秦朝建立之后曾颁发了诸多法律制度,但秦朝旋灭,原因却被归结于“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无一有”。[59]汉代以降,虽沿袭秦制,却在法律中增加了补遗条款,允许解释法律、经义决狱。可以说,中国传统法文化从汉代开始,以礼入法,法合于礼,礼法结合,“礼”“法”交融在一起成为人们行事的重要准则。“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限,一般仅限于涉及杀人、盗窃等严重危及统治的犯罪行为。为使刑罪相当,传统法律基于“德”“礼”的考量,对同类犯罪的不同细节加以考虑并处以不同刑罚,如同样是杀人,复仇因为符合儒家所倡导的“孝”“义”,量刑上和普通杀人案有不同的处理。在有限的“法”调整以外的民事领域,更是依靠无限的“德”或“理”予以补充。由此造成传统社会中,“理”“情”成为法律适用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甚至经常有超出法的特权,并通过“礼”将“理”“情”“法”整合在一起,这一传统深入人心。

其次,中国传统法文化下,遵守法律成为中国人自发、自觉的法律意识。一是因为在礼法交融的中国社会,法律之外的“礼”“情”“理”“德”足以约束个体行为。如家庭内部纠纷一般在宗族内依靠宗法、族规即可解决,很少需要借助官方的法律力量;家庭外部,发生轻微的犯罪和涉及物权、债权纠纷时,习惯于借助地方有声望的人进行调解。即使诉之于官府,官府并不是在查明是非真相的基础上按照律法做出公正的裁决,而是根据“情理”融通无碍地通过调节解决纠纷①费孝通称其为礼治秩序;林语堂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从根本上讲,它是用习俗和惯例这些没有文字记录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林语堂:《中国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78页。。二是传统中国法律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德”“情”“理”等因素,如死刑就分斩、绞、枭首、凌迟多种(虽均为死罪,但能否保留全尸对中国人而言意义重大)。大部分法律都符合人们内心“情、理、德”的准则,因而能使人们自发自觉地遵守。三是中国向来注重“教化性权力”,通过教化的力量让遵循法律成为中国人自发自觉的选择。如“家训”“族规”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强调对政府法律规定的服从,这些内容涉及付税、避讼、防止犯罪等。到了清代,又规定每乡设立“乡约”,要求人们为善、尽力劳作、守法、避免诉讼等等。传统中国法文化下这种普遍守德、守法的状态,并非惧怕法律的暴力,而是费孝通所称的“教化性权力”②费孝通把社会权力分为三种:横暴权力、同意的权力以及教化性权力。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的权力是教化性的权力,“既不是横暴性质,也不是同意性质;既不是发生于社会冲突,也不是发生于社会合作;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或者说爸爸式的,英文里是Paternalism”。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4页。,自出生起就被教化遵从道德与法律的结果。

再次,即便是在“礼”“法”融合并且绝大多数民众自觉自发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大量的司法档案也证明,诉诸司法途径是中国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这种途径有时也会受阻,此时蒙受冤屈的民众通常会转向私力救济,并且只要这种私力救济符合伦理准则和秩序原理,就会被民众和官府理解,并且不会被视为“违法”。具体而言,这些私力救济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侠客行侠仗义进而为自己主持公道;二是复仇行动;三是借助神灵的报应③这几种类型都是官方之外的行为。在传统社会之中,除了这几类私力救济外,还有一种寄希望于官方的救济行为,那就是期盼清官问世,救民于水火。徐忠明:《传统中国民众的伸冤意识:人物与途径》,《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这与儒家主张的“正名”紧密相连,人们持有或者相信社会可以给他们确切的“正义”。[60]这种“正义”并非虚无缥缈,抽象难觅,也不是法律或者任何一种规范体系下所固定的准则,而是将“理”“情”“法”综合起来考量所达到的一种平衡。这种平衡实现不易,但也并非不能。费孝通曾言“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61]我国传统社会作为乡土社会, 在一个封闭的自然经济环境里,世代聚集,朝夕相闻,人们能够自然地对人情、事理得出共识,达成一致。情与法冲突之时,儒家认为应求助于“理”。人们达成共识的称为“常理”,礼的最高体现是“天理”,是整个社会都遵守的意识形态。司法实践中应以“天理”作为支配地位,进而可以“曲法伸情”或“依法屈情”。但是,如果个体在司法上被“屈情”而蒙受怨抑之时,求助于私力救济,挑战法律,也被人们视为是合法的,只是这种法超出了成文法的范畴,上升到了“天理”的层次。

(二)“曲折的道路”:中国传统法文化下的无奈之举

法律意识是法文化中最根深蒂固的部分。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尚处于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漂洋过海到美国谋生的华人身上依然有着中国传统法文化浓重的烙印。华人主观上认为《排华法案》缺乏道德和社会的合理性,是违背道德、情理的恶法,华人的越境抗争是这种法律意识下被迫无奈的结果,而非华人主动意愿使然。华人之所以选择对抗《排华法案》,一定程度上是中华传统法文化作用的结果。

经历诸多歧视和不公遭遇,华人普遍认为美国法律并非一视同仁,对《排华法案》更是深恶痛绝。在华人的法律意识里,排华法案仅针对中国人,是不公平和不人道的。“华人如此痛恨《排华法案》并竭尽所能去规避它。他们认为这部法律是恶法,他们所做的所有能逃避这部法律的行为都是正确和理所应当的。事实上,一个正直的中国人,无论其日常行为或者商业交易中多么遵纪守法、遵循伦理,都会毫不犹豫地采用欺骗的手段来帮助中国同胞越境美国”。[62]1905年,上海爆发了抵制美货的运动,一定程度上给美国的排华行径做出了回击,使时任总统罗斯福下令移民官员要善待合法的中国移民,但在《排华法案》方面仍拒绝做出妥协。[63]《排华法案》“不公平”“恶法”“只针对中国人”“不合理”“有违情理”等认识深入华人内心,“理”“情”的合力逐渐占据了对抗《排华法案》的上风:

一位联邦经济情报局人员报告称:“一位身份不明的中国妇女对他说,她痛恨《排华法案》,认为中国人在定居美国方面至少应享有和爱尔兰人一样的权利,何况后者还经常酗酒滋事。”[64]

中华会馆在旧金山散发的宣告书中说:“排华法案是不公平的法案,只要是中国人就不能遵守它。这个法案贬低中国人,将他们视如尘埃。这是一部苛法,也是一部恶法……它想置中国人于最卑微、最低贱的处境。”[65]

一位在旧金山经营家禽生意的华商抱怨说:“《排华法案》似千般枷锁约束我们。为何对瑞典人、德国人、意大利人、土耳其人及其他国家的人没有任何限制呢?……只是不断地纠缠我们中国人。”[66]

诚如一位越境亲历者在1977年接受访问时所言:“我们并不想非法入境美国,但由于《排华法案》只得如此。这个法律只是针对中国人....我们只能采取曲折的道路(来到美国)。”[67]

即便是在美国人看来,《排华法案》也是显失公允的,美国国内甚至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如一位政府官员认为《排华法案》就是一出不该出台的“闹剧”;[68]有文章提及,数以百计的美国人写信给政府要求废除《排华法案》,让更多的华人来美;甚至说由于驱逐华人,致使旧金山经济止步不前,从美国第七大城市下降至第九位。[69]华人也多次求助于法院以求公平对待。1893年为了反对《基尔法案》,中华会馆甚至筹资6万美元用来聘请律师。[70]直至20世纪以后联邦法院不再接受华人移民案件,法律途径又被切断。[71]在此情况下,被迫通过非法越境这种私力救济的行为来解决法律途径的阻碍,在华人心中并没有逾越“德”“情”“理”的天理范畴,并不是违法行为。

排华法案时期,美国已经进行了第二次工业革命,作为西方法文化的代表,一切按法律办事已经成为美国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美国人认为华人违反《排华法案》非法越境是“狡猾”和“卑鄙”的行为。这是两种迥异的法文化碰撞的结果,也体现了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的冲突。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美国《排华法案》时期的华人,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载体,深受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理”“情”“法”的浸染。面对《排华法案》这一仅针对华人的歧视性法律时,在“理”“情”“法”权衡之后做出越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冒生命之风险,实是一种被逼无奈的行为,是追求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正义”之体现。

自1882年至1943年的60多年里,《排华法案》给华人带来了沉重的伤害、排斥与打击。直至近来,美国参议院(2011年10月6日)和众议院(2012年6月18日)才分别通过决议案对这个有违美国宪法精神、违背人权精神的法案做出正式道歉,为中国人这段饱受侮辱的历史画上了一个句号。时至今日,《排华法案》给在美华人带来的心理阴影仍然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的政治倾向和政治热情。2016年美国大选中,华人随着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的崛起,政治热情重燃,并积极投票给共和党,[72]其中的一个历史原因在于《排华法案》是由民主党推进和实施的,[73]如1888年《斯科特法案》是由民主党国会议员威廉·斯科特(William Scott)提出并通过的;1892年也是民主党国会议员托马斯·基尔(Thomas Geary)提案将该法延长10年并再次提案将《排华法案》永久化。

2017年1月27日,特朗普宣誓就职美国总统伊始,就签署了“关于难民和移民政策的行政命令”:美国国务院将在未来120天内,暂停所有难民入境,以便对难民进行充分的背景核查;在未来90天内,暂停向伊朗、苏丹、叙利亚、利比亚、索马里、也门和伊拉克七个国家的普通公民发放签证;此外,还将无限期禁止叙利亚难民进入美国。这在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引发了一场“抗议风暴”。美国作为自由移民建立的国家,总统特朗普却掀起一股反对移民的潮流,甚至波及了合法移民,一些人甚至叫嚣着要把“非美国人”,包括合法移民,都送回其母国去,把工作机会还给美国人。[74]这与排华法案时期对华人的政策与态度又何其相似?不可否认,非法移民的存在,是对法律的违背,但暴力驱赶,带来的却是道德上的困境。法理与情理之间如何平衡,反省《排华法案》,回顾华人的抗争,或许能带来有益的启示。

[注释]

[1] Charles J. McClain,In Search of Equality: The Chinese Struggle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6, pp.12-13.

[2][6][24]黄智虎:《美国〈排华法案〉的兴废与中美外交关系》,《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3年第3期。

[3][10]陈尧光:《美国华人境况的变迁》,《美国研究》1987年第2期。

[4][14][美]达德利·格德纳:《1885年美国石泉镇华工惨案评述》,《史学月刊》1990年第6期。

[5] 曹雨:《美国〈1882年排华法案〉的立法过程分析》,《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5年第2期。

[7] 刘卓、沈晓鹏:《从〈排华法案〉看美国移民政策中的种族主义》,《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8] 黄超:《“文明冲突论”的三种历史形态—美国〈排华法案〉的意识形态反思》,《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年第4期。

[9] 邹奕:《排华法案的宪法争议—美国排华判例中“国会全权”原则检讨》,《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11] C. Luther Fry,“Illegal Entry of Oriental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Between 1910 and 1920”,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1928,Vol.23,No.162,pp.173-177.

[12] Erika Lee,At America’s Gates: Chinese Immigration during the Exclusion Era, 1882-1943,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2003,p.151.

[13] [41][46][48][55]James Bronson Reynolds,“Enforcement of the Chinese Exclusion Law”,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1909,Vol.34,No.2,pp.143-154.

[15] [17][20]Erika Lee,“‘The Chinese Must Go!’ A Look Back at America’s First Major Exclusionary Immigration Law”,Reason,March 1,2016,p.44.

[16] 《孝经·开宗明义章》。

[18] 阎广耀、方生:《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从鸦片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51页。

[19] U.S. Bureau of the Census,Fourteenth Census of the United States Taken in the Year 1920,New York: Norman Ross,2000.

[21] George Anthony Peffer,If They Don’t Bring Their Women Here: Chinese Female Immigration Before Exclusion,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99,p.76.

[22] [23]Mildren Wellborn,“The Events Leading to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s”,Annual Publication of the Historical Socie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1912-1913,Vol.9,No.1/2,pp.49-58.

[25] [27]伍媛媛:《1882年美国“排华法案”》,《中国档案》2014年第4期。

[26] Roger Daniels,Asian America: Chinese and Japanese in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1850,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88,p.69.

[28] Judy Yung,“A Bowlful of Tears: Chinese Women Immigrants on Angel Island,Frontiers” , A Journal of Women Studies,1977,Vol.2,No.2,pp.52-55.

[29] RC Romero,“Transnational Chinese Immigrant Smuggl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via Mexico and Cuba, 1882-1916”,Amerasia Journal,2004,Vol.30,No.3,pp.1-16.

[30] Erika Lee,At America’s Gates: Chinese Immigration during the Exclusion Era, 1882-1943,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2003,p.16.

[31] “And Still They Come!”,Wasp,Dec.4,1880,p.280.

[32] Patrick Ettinger,Imaginary Lines: Border Enforcement and the Origins of Undocumented Immigration, 1882-1930,PhD diss.,Indiana University,2000,pp.61-88.

[33] David Chuenyan Lai,Chinatowns: Towns within Cities in Canada,Vancouver BC: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1988,pp.2-31.

[34] New York Times,22 October 1883,p.1.

[35] Patrick Ettinger,“‘We Sometimes Wonder What They Will Spring on US Next’: Immigrants and Border Enforcement in the American West, 1882-1930”,Western Historical Quarterly,2006,Vol.37,No.2,pp.159-181.

[36] Select Committee on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Chinese Immigration, 51st Cong., 2d sess.,1891,HR 4048,p.67.

[37] Select Committee on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Chinese Immigration, 51st Cong., 2d sess.,1891,HR 4048,p.19.

[38]Julian Ralph,“The Chinese Leak”,Harper’s New Monthly Magazine,March 1891,p.520.

[39]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nd Labor,Annual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er-General of Immigration to 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for the fiscal year ended,1903,p.97.

[40]Julian Ralph,“The Chinese Leak”,Harper’s New Monthly Magazine,March 1891,p.523.

[42]New York Times,Oct.14, 1897,p.1.

[43] Erika Lee,“Enforcing the Borders: Chinese Exclusion along the U.S. Borders with Canada and Mexico,1882-1924”,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2002,Vol.89,No.1,pp.54-86.

[44] Kenneth Cott,“Mexican Diplomacy and the Chinese Issue, 1876-1910”,The Hispanic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87,Vol.67,No.1,pp.63-85.

[45] Letter from Inspector in Charge, San Diego, CA, to Commissioner General of Immigration,Washington, D.C.,May 10, 1907,Part 1,roll 9,National Archives,San Bruno,California.

[47]Julian Ralph,“The Chinese Leak”,Harper’s New Monthly Magazine,March 1891,p.524.

[49] Robert H. Duncan,“The Chinese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Northern Baja California, 1889-1929”,The Hispanic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94,Vol.74,No.4,pp.615-647.

[50] Evelyn Hu-DeHart,“Immigrants to a Developing Society: The Chinese in Northern Mexico, 1875-1932”,Journal of Arizona History,1980,Vol.21,No.3,pp.275-312.

[51] Jack P. Gibbs,“Deterrence Theory and Research”,In The Law as a Behavioral Instrument,ed. Gary B.Melton,Lincoln,NE: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85,pp.87-130.

[52] Tom R. Tyler,Why People Obey the Law,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

[53] 游劝荣:《违法成本论》,《东南学术》2006年第5期。

[54] Laurence H. Fuchs,American Kaleidoscope: Race, Ethnicity, and the Civic Culture,Hanover, NH: 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1990,p.248.

[56][美]哈罗德·J·维特尔、杰克·赖特著,槐植译:《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国外法学》1980年第4期。[57]季卫东:《中国法文化的蜕变与内在矛盾》,《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4辑。

[58]张晋藩:《综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59]《汉书·贾谊传》。

[60]张伟仁:《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发展和特点(下)》,《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61]费孝通:《东方赤子·大家丛书:费孝通卷》,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年,第115页。

[62] Sidney B. Schatkin,Leon N. Sussman and Dorris Edward Yarbrough,“Chinese Immigration and Blood Tests”,Criminal Law Review,1955,No.2,pp.44-56.

[63]王冠华:《爱国运动中的“合理”私利:1905年抵货运动夭折的原因》,《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64] Lucy E. Salyer,Laws Harsh as Tigers: Chinese Immigrants and the Shaping of Modern Immigration Law,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5,p.43.

[65] Charles J. McClain,In Search of Equality: The Chinese Struggle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6,p.204.

[66] [67]Erika Lee,“‘The Chinese Must Go!’A Look Back at America’s First Major Exclusionary Immigration Law”,Reason,March 1,2016,p.46.

[68] Thomas Scharf,“The Farce of the Chinese Exclusion Laws”,The North American Review,1898, Vol. 166,No. 494,pp.85-97.

[69] Joaquin Miller,“The Chinese and the Exclusion Act”,The North American Review,1901,Vol. 173,No. 541,pp.782-789.

[70] Charles J. McClain,In Search of Equality: The Chinese Struggle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6,p.207.

[71] Lucy E. Salyer,Laws Harsh as Tigers: Chinese Immigrants and the Shaping of Modern Immigration Law,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5,pp.43-48.

[72] 新浪网:《百万华人移民支持特朗普,原因何在》,http://cj.sina.com.cn/article/detail/1010236564/85647?column =china&ch=9,2016年10月20日。

[73] 美国华人之声:《警惕民主党的现代排华法案》,http://posts.careerengine.us/p/5812d280be823e62d06fe090,2016年10月28日。

[74]陈若萱:《非法移民与其背后的美式民主》,《人民政坛》2016年第10期。

[责任编辑:李斌斌]

《国际移民历史中的汉民族研究》一书出版

外交学院英语系主任石毅副教授的著作—《国际移民历史中的汉民族研究》于2016年12月1日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自秦汉开始直到唐宋,汉民族国际移民由行商发展成为住商,构成汉民族海外商业网络建设早期的主体,对这一庞大移民群体的研究也必将成为海内外学术界的重要课题。该书基于历史学和人口学的研究视角,对汉民族海外移民的历史进程加以梳理和总结。全书共分八章,除绪论和结语外,其他各章分别对于亚洲、北美、大洋洲、欧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汉民族移民基本概况、历史分期、经济与职业变化、杰出人物与贡献等内容作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考察。该书同时指出,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广泛、深入参与国际和区域建设,汉民族国际移民也随之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书中重点对于诸如移民来源地更加多元化、移民目标国更加多元化、汉民族移民回流等现象加以研讨,对于华侨华人研究者和现实侨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清迈)

The Phenomenon of Chinese “Illegal” Cross-border to USA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 —An Analysi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SUN Hui-juan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2488, China)

Chinese American;Chinese Exclusion Act;illegal immigrants;paper sons & daughters;traditional culture;legal cultur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ubjective factors of the Chinese people’s transboundary movement from Canada and Mexico to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period of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 Chinese people were the protectors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was also intensely imprinted in their hearts. In facing the discriminatory Chinese Exclusion Act that was against the Chinese only, after considering reason, emtion, and law, many Chinese risked their lives and paid a greater price to their cross-border behaviors. They had no choice but were forced to do so, and this represents their pursuits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justice” .

D634.371.2

A

1002-5162(2017)02-0079-11

2017-01-11;

2017-04-17

孙慧娟,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移民史、法律史、比较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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