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成效、挑战及修订建议

2017-06-19 09:14李珺
职教论坛 2017年12期
关键词:修订终身教育

摘 要:《上海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已6年多时间,《条例》对促进和健全上海终身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它的推进下,上海终身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变化,终身教育事业不断扩大、深化,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而《条例》对新出现的问题不能有效的予以规制,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

关键词: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修订

作者简介:李珺(1981-),女,安徽宁国人,上海市教科院职成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终身教育、社区教育。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教育学青年课题“推进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编号:CKA130191),主持人:李珺。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12-0060-06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6年多时间,《条例》的施行对促进和健全上海终身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层面对终身教育的实践活动予以推进和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变化,终身教育事业不断扩大、深化,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条例》对新出现的问题不能有效的予以规制。条例中有些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终身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和新需要,也无法涵盖终身教育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任务,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再者,《条例》需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前沿性,既要与国际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保持接轨,又要和国内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和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又要与本土终身教育实践有效衔接,因此在国际国内发展新形势下,为有效推进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以及学习型城市建设,相关工作需要进一步立法保障,一些法律内容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一些法律条款亟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一、《条例》实施取得成效

《条例》总共35条。涉及到社区(老年)教育、职工培训、农村教育、开放大学建设、学分银行、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社会力量参与不同方面,实施6年多以来,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一)社区(老年)教育方面

条例中与社区(老年教育)相关的有第十六条、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分别对老年教育责任主体、社区教育各级政府责任以及对教师职称的评聘有相关规定,这对本市社区教育的发展、社区教育队伍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上海连续三年开展社区终身教育场所的标准化建设,覆盖全市93%的社区终身教育机构。“条例颁布时街镇级终身教育场所的面积数为35万,到2014年已达62万,增长率到达43.5%;座位数由8.8万增长至11.3万,增长率28.4%。推动社区教育课程开发和资源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1年至今,全市社区教育课程总数已达13359门,比条例实施前增加3592门;资源建设达2.46万个,比之前增加了0.93万个。专职教师数达到1579人,兼职教师总数达到1.06萬人,志愿者人数达到4.2万人;学员总数359.2万人次;学习团队总数达2.8万个。各区县开展的社区教育大型活动达到3592个”[1]。老年教育近些年也得到迅猛发展,已远远走到了全国的前面,成为本市学习型城市建设的一个亮点。“2012年至2015年,连续4年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街镇老年学校的设施、设备得到根本改善,所有建设单位的功能教室比建设前翻番,目前总数已达1087个;2014年与2012年相比,街镇老年学校座位数增加了16123个,招生人数增长7.2万人次。”[2]

(二)职工培训方面

在《条例》中对于企业培训涉及到三个条款,企业培训经费、在职人员培训以及企业教育资源利用三个方面的内容,自条例实施4年来,对于企业的在职人员培训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根据2014年上海市学习型城市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3年用于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经费50亿元,占全市教育总投入的7.1%;成人平均学习费用619.5元。上海国资委系统职工教育培训总经费支出占职工工资总额近1.5%。全市大中型国有、国资控股企业员工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加大,参加培训的员工人数达到总数的71%。企业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得到加强,教育培训经费得到落实。在装备制造等十二个重点领域和九个现代服务业领域推进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每年集中专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5万人次。国有大中型企业员工培训的经费已接近工资总额的1.5%。每年50亿左右的教育费附加,用于鼓励企业开展员工培训,特别是加强中小企业的员工培训。

(三)教育资源利用

条例第23条、第24条,分别对教育资源的参与、公共文化资源的参与作出了规定,有效促进了高校参与社区教育,促进了各类社会资源的参与。2013年市教委启动上海市民终身学习体验基地建设,通过整合高校、区县教育机构、委办事业单位、公共文化机构、学习团队等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和文化资源,依托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整个85个场馆,建立了8个面向社区教育和社区居民的终身学习体验基地。建有42个站点和96个体验项目。体验基地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进一步丰富了市民的学习内容,扩大了学习受惠面,创新了学习方式。“截至2013年12月,上海市民终身学习体验基地共组织各类体验活动1500多次,参与体验的市民达961416多人,其中,中老年人约45万人,青少年约27万人,学龄前儿童约2万人。”[3]

(四)学分银行建设

条例第11条对“学分银行”作出规定,学习银行在网点建设、个人学习档案设立、学分转换机制探索等方面取得了不俗进展。“全市已建成21个学分银行分部和68个学分银行网点,涵盖所有区县和所有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系统,基本形成了市民终身学习成果认定积累服务系统。”[4]学分银行已经联合高校继续教育机构及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19个本专科专业530门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认定标准和469个职业培训等非学历证书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学分的认定标准,为不同高校之间、职业培训等非学历证书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学分转换搭建了通道。学分银行还为411493名学习者建立了个人学习档案,存入学习成绩920403条,记载了学习者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文化休闲教育等各种学习成果,基本形成了市民终身学习成果积累管理系统。

(五)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

《条例》第26、27、28、29、30、31、34条对经营性培训机构和非经营性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管理上海的培训市场,促进培训服务业健康发展,2013年6月20日制定并颁布《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3年7月20日正式实施。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153家培训机构已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核名,其中有12家已通过准入审核和注册登记程序,有15家正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准入审核。上述两个《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实现了对此类教育培训机构从资格准入到办学过程的全程监管,有力规范了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为继续教育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

(六)农村教育

目前已形成区(县)、镇(乡)、村(居)三级农村成人教育网络体系,每个乡镇都建立了一所成人学校。通过实施乡镇成人学校标准化建设、内涵建设,明显提升了成人学校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的能力。实施了郊区劳动力职业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已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共培训农村劳动力19.9万,转移劳动力12.6万。组织开展了专业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千村万户农村信息化普及等培训项目。致力于科技成果推广的“燎原计划“项目培训“和”绿色证书“培训达到70余万人。

(七)开放大学建设

已建成一所提供学历教育、职业培训、休闲教育和文化教育的新型大学——上海开放大学。2013年,该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达11万人,非学历教育规模达50万人次,上海开放大学还是一个覆盖全市、面向市民的市—区县(行业)——街道乡镇三级架构的终身教育服务系统和终身学习网络平台。

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全球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新局面新动向将《条例》修订提上日程

目前,全球1000个多城市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学习型城市,学习已经被放在城市建设政策与战略优先位置。学习型城市的建设已成为全球政府都高度关注的重要事务。2013年10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大会的主题是“全民学习:城市的包容、繁荣与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了《学习型城市的主要特征》和《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两项重要成果文件,明确学习型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综合改革,涉及到六项重要任务:一是在学校教育体系内加强衔接,全面提高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二是重新激活家庭和社区学习;三是提升职业培训和工作场所学习的效率;四是扩展现代学习技术的应用;五是改善并优化学习资源;六是营造充满活力的终身学习文化。

继北京首届学习型城市大会召开之后,时隔两年,2015年9月28日,第二届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在墨西哥城举行,大会通过了《建设学习型城市墨西哥城声明》。声明指出:为进一步推进全球学习型城市建设,各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架构,促进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支持学习型城市的发展;各城市应确保所有市民均享有终身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并制定确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和措施;各组织、部门之间应发挥联动作用,健全终身学习机制;私营企业和民间团体应积极参与,帮助改善教育质量,提供更多教育机会,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各城市应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设学习型城市指导方针”为战略导向,全面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

时隔一个多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教育2030行动框架”描画出全球未来教育的模样,教育的使命被扩大至全纳、公平和全民终身学习,给每个人公平的机会。所有年龄群体都应该有机会接受教育,各国应通过制度策略和政策,将所有人的终身学习嵌入教育系统,并渗透到教育的各个层级。重要的是,各国应该利用、教育、科学和技术、家庭、职业、工业和经济发展、移民、社会福利和公共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跨越式合作方式,保证为成年人提供学习、教育和培训机会。

这些都对未来终身教育的全景和走向进行了勾勒和描绘,这些新趋势、新动向也促使《条例》的修订进程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二)国内相关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为《条例》修订提供导引

作为首届全球性城市大会的重要后续工作,2014年9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职成[2014]10号),对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特别是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尔后,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未来社区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和战略任务,其中有很多内容都是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对社区教育的发展路径和工作内涵作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譬如:《意见》提出引导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社区教育。探索开放、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共享模式,不断扩大社区学习资源供给。《意见》还提出在组织课堂学习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才艺展示、参观游学、读书沙龙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活动,探索团队学习、体验学习、远程学习等模式。除了要继续加强社区教育专兼职队伍建设之外,还提出要积极开展面向社区服务人员、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组织和服务居民的能力等等。

在教育部政策文件精神的引领下,2016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見》》沪教委终[2016]9号。不久《上海终身教育十三五规划》、《上海老年教育十三五规划》相继出台,这些都给《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导引,注入新思路和新理念。

(三)国内多个省市相继出台《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成为《条例》修订的助推器

继福建、上海之后,2012年,山西省太原市制定并颁布了《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成为全国省会城市第一部终身教育地方性法规。虽然该法规是在有效借鉴福建、上海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的,但有很多地方都比前两者有较大进步和突破。比如:第21条首次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社区(村)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这相较《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经费上的含糊和笼统进了一步。又比如:该法规第十一条首次提出,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强化了民办公益培训对社区教育的服务功能。这也相较《上海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迈出了重要一步。

之后,2014年5月,河北省颁布《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成为中国大陆地区第四个颁布终身教育地方性促进条例的省市,相较于福建、上海以及太原,河北更加强调弱势群体的教育培训。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角色分工,并且对弱势群体参加教育培训有经济方面的政策保障,同时对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划分也较为明确。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第14条至第19条中提出要加强弱势群体教育培训,但存在着保障措施的针对性不强,法律责任的落实较为模糊等不足。

同年,浙江省宁波市也出台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鼓励各个单位建立带薪学习制度和学习奖励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在职培训。它们都从法律层面对终身教育的实践活动予以推进和保障。

地方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助推的上海终身教育立法修订的进程,成为《上海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修订工作的助推器。

(四)国家层面已完成《国家终身学习促进法》立法调研为《条例》修订吹响号角

2014年,教育部委托上海市教委组织开展国家层面终身学习立法调研,并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在调研报告中提到國家终身学习立法几个重点问题:一是立法名称的选择,暂定《终身学习促进法》;二是终身学习服务体系的构建。包括明确各类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建设好开放大学、设立专门的终身教育公益性机构,办好老年教育机构,规范和促进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强终身学习网络平台建设;三是各类人群学习权利的保障;四是终身学习制度的创新,包括创立统筹全国的国家资格框架、建立学习成果认定制度,建立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带薪教育假制度;五是终身学习保障机制。明确政府推进终身学习的职责,保障终身学习财政经费投入,重视终身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检查和督导,促进各类教育和学习资源的统合;加强终身学习的理念宣传和文化营造。目前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已形成该法草案。国家层面对终身学习立法的推进客观上也为《上海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修订吹响了号角。

(五)现有的条例若干条款与终身教育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存在着偏差

现有《条例》注重的终身教育基础设施层面的立法保障,自施行以来,通过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职工培训、继续教育、农村教育和老年教育,为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便利的学习场所、学习资源和学习机会。目前已有16所区县社区学院,212个街道社区学校,以及5275个居村委分校或学习点。实际上,上海终身教育发展远远超出了《条例》所规制的范围,在实践中呈现蓬勃发展,百花齐放、丰富多样的态势,除了组班学习之外,还有团队学习、体验学习等多种模式,截止到目前,全市各类学习团队总数达到29402个,建有8个终身学习体验基地,并延伸建设了42个体验站点、96个体验项目。2013年,共组织各类体验活动1508次,参与体验的市民达961400多人,实现了为市民提供比较充裕的学习资源和充分的学习机会。它们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都需要在《条例》予以体现。尽管上海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事业获得快速发展,但尚有一些领域需要从立法层面给予保障和完善,比如学分银行建设如果缺少资格框架制度的配套,很难进一步实施,这部分亟待立法保障。

三、对《条例》修订的建议

近年来,尽管上海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事业获得快速发展,但随着国家和教育部一些新政策的出台,尚有一些领域需要从立法层面给予保障和完善。

(一)在具体表述上与国家新形势以及新的政策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关于农村人员的培训。《条例》原文表述为“开展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而根据教育部、人保局、民政局等7部门引发的《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和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在表述上有些新的变化。建议在《条例》修订时与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文件精神和要求保持一致,明确要“加快推进面向‘三农的公民教育、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社会文化生活教育,积极开展农民工教育培训、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

——关于老年教育。《条例》原文中表述: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与现在倡导的积极老龄化、全民提高老年人口的整体素养和生命生活质量的提高有一定出入。因此要作进一步修订。

——关于家庭教育。虽然《条例》第19条是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也是《条例》设定的一种专门类型的终身教育形式,确定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部门,即各级妇女联合会及教育等各类行政部门,规定了实施家庭教育涉及的主要工作任务,但对家庭教育要达到什么目的缺乏明确要求。家庭教育问题自古以来就受到人们的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曾指出:要在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家庭成员特别是下一代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们、热爱中华民族。要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观念,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推动人们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宋温暖、为社会作贡献的过程中提高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因此建议在条例修订中要进一步补充和明确。

——《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了经营性培训机构的准入和审核。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精神,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实行许可证制度,分别在工商和民政部门登记。要求各省市人们政府研究具体办法,结合本市目前现状,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是实行许可证制度在社团部门登记,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教育培训特性的公司,尽管登记的流程不一样,很多要求还没有体现分类管理的特点,《条例》中第26条、第29条和第34条都是关于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需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精神,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

(二)在已有条例内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责任和保障

——关于社区教育根据目前存在的由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缺人、缺编制,社区学校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合并的现象,建议在修订时要进一步明确要加强社区学校建设,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对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关于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的规定。然而,由于高等教育体系无法满足企业的各类知识和技能需求,难以培训企业自己需要的合适人才,因而企业需要拥有自己的学习组织,能否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考虑成立行业培训委员会和企业大学,使企业大学体现最完美的人力资源培训体系,最有效的学习型组织实现手段。建立资格框架制度,使企业的学习成果得到认证,特别是在工作场所中各种学习经验及实践成果的认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使企业开发的教育学习资源用于终身教育。明确企业教育专职人员专业发展路径。同时,还要更好地保证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

——关于学分银行建设。教育部专门印发《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其科技和经济的创新转型和社会快速变革的同时,由于传统的学习观和传统教育体制所造成的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壁垒,如果没有建立各类学习成果转换的标准,构建一个连续的,可被认可的资格阶梯,市民通过各种学习途径获得的学习成果与能力水平就得不到有效认定和转换,不利于市民在人生各阶段的灵活、有效学习,从而造成了整个社会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上海在综合改革方案中已经率先提出这一课题,按照发达国家及地区(香港)的经验要实施这项工作需要立法先行,明确各主体的责任。

——关于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制度。《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市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来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然而,在2013年底上海对该项制度开展专项督查和调研时发现尽管97.4%的证照齐全的院校都开设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但是也有教育培训机构拒不执行或阴奉阳违地把已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作为空账户不予使用(即风险保障金基本未缴存或收取学杂费基本不适用学杂费专用账户),建议在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奖惩措施,对积极实施学杂费专用账户制度,依法规范办学的教育培训机构给予獎励和激励,对拒不执行或阴奉阳违不适用学杂费专用账户的教育培训机构给予必要的惩处。设置相关处罚条款规范性文件尚没有这样的权限,建议在《条例》修订时考虑有关罚则。

(三)根据新认识新要求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内容

——关于特殊人群的终身教育。《条例》第7条和第17条都提到了对残疾人的终身教育。目前社会上的特殊人群还不光是残疾人,比如监狱中的犯人等,建议在《条例》修订时,能将特殊人群的终身教育做到全覆盖。

——关于开放大学建设。《条例》第22条表述为本市设立的开放大学,应当逐步整合成人高等教育资源,形成开放的学习平台。而实际上开放大学与学习型城市密不可分,其定位不仅仅是整合资源的一个平台。建议在《条例》修订过程中予以补充。

——关于终身教育信息化。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有关政策密集出台,信息化已成为国家战略。教育部也出台《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以“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培养大批创新人才”为发展方向,按照“服务全局、融合创新、深化应用、完善机制”的原则,稳步推进教育信息化各项工作。条例第22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终身学习电子信息网站,完善市、区(县)终身教育数字学习资料库,提供公益性远程教育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而现有学习网的作用已远远突破了提供教育资源、提供远程教育服务的范畴,《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需根据文件的精神,提出更高的要求和补充。

——关于高等院校继续教育。《条例》第23条规定普通高校应当发挥师资等方面等优势,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这就需要高校继续教育要转型发展。推进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是适应经济社会新常态、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现实需求,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突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需要。建议在《条例》修订是增加有关高校为学习型社会服务、转型发展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当前终身教育工作的新兴点予以增补新的条款

建立终身学习监测制度和建立资格框架的问题是先前终身教育工作未曾涉及的工作和领域,近几年已成为终身教育发展的新兴点并已被列为上海教育综合改革项目。因此,关于这方面的相关事项需要在《条例》中予以增补,如果没有立法的支持,将很难操作下去。在师资队伍方面,《条例》在队伍建设仅涉及到学校领域对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有所涉及,实际上,志愿者、推进员、学习团队领袖在终身教育工作推进中非常重要,注重这部分人作用的发挥对终身教育事业的推进至关重要,建议在《条例》修订中予以增补。另外,在激发社会活力方面。《条例》中,本市的终身教育机构仍然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投入为主,在“十三五”规划的制定过程中,明确提出要不断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和吸引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兴办终身教育事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缺乏上位依据、缺乏相应政策措施的问题。比如:如何以个人名义申办公益性终身教育培训机构?部分有志从事终身教育事业的NGO组织如何申办公益性终身教育机构?向谁申请,是否要审批?这些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仅靠政府主导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显然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吸引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社区(老年教育)调研报告[Z].

[3][4]上海终身教育研究院.2013年上海终身教育政策与实践进展[M].上海终身教育发展报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责任编辑 王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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