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资助制思辩

2017-06-20 22:57李鹏举
东方教育 2017年5期

李鹏举

摘要:导师资助制有三个前提:全面收费制、导师自主权、学科差别化。要完善导师资助制,需要拓展导师经费来源,提高学科间经费配置和导师资助标准的均衡性,分级分类分层对学生予以资助,以“师生相长”为目标提升导师资助制的内涵,尊重导师招生自主权。

关键词:导师资助制;导师自主权;学科差异性

研究生导师资助制,即研究生导师把自己科研经费的一部分支付给研究生,用于其学习和生活顺利进行。该制度一经推出就引起各方强烈关注和争议。

一、导师资助制的起因: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和制度性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具有很高的外部收益和内部收益。根据“谁受益谁付出”的基本原则,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和生活费应由国家、社会、学校、导师和个人分担。另一方面,导师资助制可以提高导师招生和培养时的质量意识,为申请更多经费打下基础,也为导师资助提供更大资金空间。

二、导师资助制的三个前提:全面收费制、导师自主权、学科差别化

就全面收费制来说,根据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原则,研究生个人须要承担当地研究生培养费用的一部分,作为研究生奖助资金池的来源之一。就导师自主权来说,导师资助制要求导师以科研经费为依托才能招收研究生,所招收的研究生将主要作为导师科研团队的成员开展培养工作。这就要求导师对要招收的研究生的资质和人数具有自主权。学科差别化则是导师资助制顺利贯彻的必要前提。人文基础学科的导师难以拿到经费,即使拿到经费相对工科也极少。即便同一学科大类不同细分学科之间,也存在天然的科研经费申请难度差异。在同一学科领域,不同高校之间和同一高校不同教授之间的经费数额也差别巨大。因此,如果不区分学科特点和处境,而一刀切地规定统一的导师资助标准,必然导致文科导师资金困难,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其它问题。

三、完善导师资助制的思考

1、拓展导师的经费来源,扩大导师的经费额度

导师资助制的基础是导师本身有足够的自主支配的科研经费可以资助研究生。当前,比之于发达国家高校,我国高校研究生导师的科研经费数额十分有限,特别是在人文学科和基础理论学科方面,经费更是捉襟见肘。我国高校研究生招生一般实行“基数+增长率”模式,研究生招生规模逐年较快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导师普遍不得不招收更多的研究生,于是,导师需要承担的研究生资助费用日益提高,最终将不堪承受。为此,必须拓展导师的经费来源,扩大导师的经费额度,并且要提高科研经费配置的合理性和课题分配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我国科研经费的配置十分不合理。少数高校及少数导师占有了大部分科研经费资源。同时,科研项目审批過程和标准都存在很多不合理不公正的问题,如导师的人脉资源、权力地位、政治和社会关系、原有的平台、有限的潜在优秀团队成员的争夺力量等,都会影响到大多数科研项目的申报成功的概率,导致很多青年教师和专心于科研的教师反而难以获得充足的科研经费。

2、充分考虑学科特性,提高学科间科研经费配置和导师资助标准的均衡性

一些经济、工程应用性强或与政府的需要密切相关的学科,不但能从外部获得大额的横向经济效益,还能从政府获得较多的纵向经费支持,而一些文科和基础学科往往很难获得足够的纵向或横向经费支持。另一方面,有的学科在研究中需要大量的调研,会花费很多的资金,却因为偏重于微观个体研究或研究方向比较窄,而难以吸引政府的兴趣和得到各类政府科研经费,相反,有的学科本身不需要太多的经费,却因为研究本身的某些特点而能得到很多的经费。第三,工科的课题研究往往在实验材料制备、数据获取等科研阶段需要研究生参与才能完成,而一些文科及纯理论性课题,没有太多的科研辅助工作要做,更需要的是大量阅读、观察、思考,产生思想、观念、创意、理论等,而研究生的在这个过程中的参与更多地是其自身培养的需要而不是课题研究的需要。因此,在导师资助标准上必须区分学科特性。目前,一些先行高校已经对此做出了回应。比如,南开大学规定,导师资助标准不搞一刀切,对于文史哲类学科实行倾斜政策,有的学科导师给研究生每月100或50元,甚至可以不给。而一些工科类学科,可以给得比规定的更多,这取决于导师的经费实力。

3、合理确定资助对象,分级分类分层对学生予以资助

国外大学导师资助的对象是博士或博士后,并不包括硕士,因为硕士在国外是本科和博士教育之间的过渡性学位,另外,硕士生作为科研的入门者,也难以深入参与导师的科研,难以对导师的科研做出可观的贡献。而我国高校则把硕士作为独立学位予以培养,随着硕士生招生规模急剧扩大,随着我国高校学术研究日益加深和国际间硕士学位教育输出加剧,硕士学位的含金量和社会地位在发生变化,因此,我国高校首先应确定不同求学层次研究生的资助标准。

4、正确处理导师学生关系,以“师生相长”为目标提升导师资助制的内涵

研究生导师资助制的负面效果是“异化”和“固化”师生关系。异化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将本已存在的“科研老板”观念合法化,固化则主要体现在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对应更加固定化,“门户式”师生关系更加强化。因此,必须明确导师和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关系,打破“门户式”师生关系,明确导师对研究生的教学、指导权力,合理运用对研究生的评价权。导师要摒弃“老板”意识,学生要拒绝“打工者”观念,双方要以科研为纽带,以学术为追求,相互促进,师生相长。

5、尊重导师招生自主权,在招收对象和人数上考虑导师的意愿和能力

研究生导师资助制的前提之一,是导师对于所招收研究生的背景、资质等关键的方面有自主选择权,否则,所招收的研究生很可能不是自己科研项目所需要的,或能使用的,造成师生双方均不满意。另外,在招生人数上,导师必须能在大局观指引下,在学校学科统筹的同时,得到较大的决定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导师资助得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邬力祥,王琳. 完善导师资助制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08(02)(上)

[2]刘莉,韦平. 研究生导师资助制:路在何方?[J]. 研究生教育研究,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