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中自由心证存在的合理性

2017-06-20 22:39饶雅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摘 要 自由心证制度作为是法官评判证据制度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备受推崇,而且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现存在较大的争议,不管从制度层面、理论层面还是到实践层面,都是存在较大的争议和问题。本文分五个章节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章,自由心证制度的概述。在这一部分分别对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内容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阐述。第二章,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研究。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对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第三章,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现实意义。该部分从现实意义以及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自由心证制度的作用及重要性进行了描述。第四章,自由心证制度的积极影响。该部分从积极影响方面对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审判中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第五章,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道路。本章综合全文,对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以及发展道路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自由心证 民事审判 裁判事实

作者简介:饶雅文,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6

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

自由心证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要对其进行系统的了解,就必须对它的词源进行分析。

1.从字面意思上来说,自由心证是由“自由”和“心证”二词组成的。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由”,是相对于法定证据而言,用著名法学家王亚新教授的话来说就是“仅仅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出或者不得做出的某种判断”。而“心证”一词是指“法官依据对证据的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2.从自由心证的历史来源来看,“自由心证”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的明治维新时期,由日本学者从法语中的“in time conviction”翻译而来。当时清朝政府的立法机关将“自由心证”一词引入了法条中,旨在要求判决机关要根据证据以及内心的真实意志来对案件进行裁决。

通过以上我们对自由心证的相关内容进行的阐述,我们可以对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所谓自由心证制度,就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的一种制度。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

学界对自由心证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根据通说观点,自由心证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证据方法。所谓证据方法,就是指法官凭借五官的作用将其视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也就是证明的媒介,包括人证和物证两种形式。

自由心证制度下的证据方法,没有具体的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方法加以限制或者做出明确的规定,只要该证据与具体案件的事实存在关联性,具备一定的证明力,就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自由心证制度下,证明某一待证事项,并不以某一证据为必要前提,只要现有的证据达到了法官内心确信的地步即可成立,这与法定证据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2.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据力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众所周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又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主要表现在其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而关联性是存在很大的主观色彩,法律难以对所有事项加以罗列,这就需要断案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直觉进行推断。而证明的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更是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

因此,在自由心证制度下,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是属于自由心证的内容。

3.证明标准。在自由判断原则和内心确信原则共同构成的自由心证制度下,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就是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法官根据在法庭上对证据调查的结果,对证据的证明力形成一个判断,然后根据自己的经验及内心的标准,最后做出案件的具体裁判。这里所说的,法官内心确信的最低证明程度就是证明标准。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合理性

1.能有效弥补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从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来看,法律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事物,它是社会客观存在的反映,因此,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里我们就列举较为突出的两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模糊性,这里所说的模糊性是指具体法律条文是较为抽象的进行表达,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解释才能对具体案件起到作用,这个时候就体现了适用法律的主体尤其是法官的自由心证的重要作用;第二,法律的滞后性,由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我们现有的法律是难以预测未来要发生的种种事项,因此,我们所处的法律环境下可能存在一些与我们现实生活不适应的规定,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的区间内对法律的具体适用进行论证,这也是充分体现了在民事审判中,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合理性。

2.能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如前文中所说的,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法官在针对一些具体案件的时候需要在法律给予的裁量空间内进行合理的论证和适用。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在适用具体法律的时候,能够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法官能够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其他法律局限的情况下,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经验以及普世价值对具体案件进行更加充分合理的论证和研究,这样一来能够更加充分的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还能促进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

3.能更加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自由心证制度所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更多的是体现出法律的强制性和威严性,而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更多的则是法官本着理性的思维,在充分发挥主动能动性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论证,这更能体现在冰冷的法律下的人文关怀和人文气息,因此更能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權。

二、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研究

(一)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并没有明确地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规定,但是在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以后,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在实践中的逐渐被凸显出来。虽然并没有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一些法律文件中,已经涉及到关于自由心证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司法现状

虽然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下,自由心证制度并没有被法律以明确的条文形式确定下来,但是在的司法实践中,自由心证已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被运用。

在没有形成系统的自由心证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心证的适用往往出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是“不自由”的自由心证,所谓“不自由”也就是在法官适用自由心证进行审判时,受到一些制约因素影响,导致法官的自由心证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二是“超自由”的自由心證,之所以“超自由”,是因为没有形成完善的自由心证制度,因此缺乏一定的法定制约因素,导致法官过度的使用自由心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

三、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现实意义

随着近代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进步,自由心证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引用。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自由心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1.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灵活性,激发法官的判案能力,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法律规定难以完全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法官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刻板的进行司法审判,那就极有可能违背社会普世价值,而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可以在面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的合理范畴内,根据自己主观的判断和确信,得出一个相对较能得到公众认可的判决。

2.自由心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如前文所说,在我国没有正式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现实情况下,对自由心证的运用却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容易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得不到保障和得不到约束两种极端情况。

(二)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是司法审判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这种法定证据制度框架下,更是需要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以扩大法官对证据使用的自由判断的幅度,从而弥补我国证据制度的缺陷,进而推动司法审判制度的整体向前推进。

我国在制定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时,为了防止因法官主观臆断而滋生的腐败问题以及冤假错案问题的发生,有意的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行性

之所以说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发展实践具有较大的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长期的理论研究,为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我国的法学学术界,早已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各项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人们对该制度的合理性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这就为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扫除了众多阻碍。

2.大量的司法实践,也为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在我国,虽然法律并未完全明确的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已被长期使用和实践,并且在该制度下完成的审判一般都能得到较好的结果。

3.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为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现实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法官录用及遴选制度的完善,对法官的录用的门槛越来越高,使得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逐步提高。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有了保障,法官在自由心证的制度下能有效的处理相关证据,对相关案件得出正确合理的判决。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积极影响

1.能充分利用证据材料。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在面对不用的证据时,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以及根据自身的经验的判断,对证据进行合理的采纳和运用,而不需要按照传统的证据制度证明力的大小排序,这就保证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够自由且全面的对证据进行使用,这也更有利于法官对裁判事实的清楚认定,有利于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

2.能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多案件是错综复杂的,按照严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据标准进行断案判决是很难得出合理的判决的,但是很多案件根据法官的经验和社会常理其实是可以得出正确的结果,但是由于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审判难以进行。

五、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道路

(一)明确自由心证的合理范围

前文中所述自由心证,并不是所法官可以任意裁判。

1.法官自由心证也是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不是无边际的心证。在西方国家,早已明确了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这就使得自由心证有一定的约束,从而能够保证法官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有序的进行审判活动。

2.明确自由心证的合理范围,也能促进法官更有目的、更加明确的进行心证,也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自由心证制度的良好发展。

(二)实现法官心证书面公开化

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进行判决,但是如果不将法官的心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体现,那么法官的心证过程就难以接受监督,而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就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将法官心证的过程书面化,这样一来既能使得法官的心证过程受到有效的监督,同时也能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金友成.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