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反思的多重维度

2017-06-20 09:32刘凤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司法独立

摘 要 念斌案虽然已经过去了几年,但笔者每每阅读都会有不同感想。止于此,笔者通过感悟把思绪整理,本论文先清晰的简述了念斌案及其裁判过程,接着对念斌案从不用的四个角度进行思维,第一,念斌案对我国司法理念的冲击;第二,由念斌案来思考我国刑事诉讼对人权保障的问题;第三,针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改判无罪的情况,受害人何去何从;第四,写了媒体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影响。

关键词 念斌案 疑罪从无 保障人权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刘凤杰,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57

案情及裁判过程简介:在福建省平潭县的澳前村庄,村民念斌以及丁云虾分别租住了当地村民陈炎娇的民房,相邻做生意。2006年七月的一晚上,这个村庄发生了一起多人中毒死亡的重大命案。被害人丁云虾和他的三个子女,还有房东陈炎娇母女二人。这些人都发生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最严重的是丁氏的一双儿女中毒死亡。翌日,平潭县的公安对此事件立案进行侦查,经过仔细侦查以及根据各个中毒的情况,查证系投放的鼠药所致,鼠药别名氟乙酸盐。警方在进一步的侦查中推断,迅速锁定了被害人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这个案件从立案到侦查终结仅仅用了13天时间,念斌也立即被公安机关逮捕。在2007年2月,福建省福州的检察院以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制作了公诉意见书递交到市中院,同年3月,市中院首次开庭对念斌案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念斌针对控诉机关提供的口供,进行翻供。认为自己是刑讯逼供之下不得已才承认自己有罪。然而法院仍坚持支持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并且当庭宣判,被告人念斌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念斌接到判决书后面,进行上诉,随即该案移到福建省高院。省高院在2008年12月31日对念斌案进行审理后认定,该案事实存在诸多疑点,关键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案件是曲折不断,福州市中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判念斌案,这一次市中院仍坚持自己原来的判决,判处念斌死刑。被告人念斌不服判决,又再次上诉,这一次念斌的上诉请求被省高院裁定驳回。案件就进入到了死刑复核程序。最高院在对念斌案进行复核程序,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核准的裁定。然后该案由由福建省高院发回福州市中院进行重新审理,又进行了前面的怪圈循环。最后,最高院直接裁定由福建省高院来提审此案,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该案的定案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定案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无法排除证据的非法性,于一四年八月对念斌作出无罪判决。念斌案历时八年,十次开庭审判。4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终沉冤昭雪。然而,2014年11月,念斌准备办理出入境手续外出打工谋生,才知自己又再次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已被平潭县警方限制出境。念斌案在循环多次后又再次被平潭县警方“偷偷”进行立案侦查,这与我国以前发生的“冤案”不同,在我国司法上又有新的历史记录,该案审判之路实在曲折漫长。

一、 砸碎了“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司法理念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

疑罪从无离我们有多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保守司法理念禁锢了多数司法人员的思想,多少年来非常盛行。在司法实践因为证据不足侦查终结的案件极少,很大原因是检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有选择的倾向性。所以,疑罪从无的适用推移到人民法院,法院会以无罪宣判的形式作出判决。适用疑罪从无看似放了犯罪嫌疑分子,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危害,但若不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则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放纵了真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法律体系的健全,民众法律意识增强,疑罪从无原则是贯彻和实行的大势所趋。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求:第一,侦查阶段,有侦查权利的侦查机关在法定的侦查期限内若查明案件证据不足,就应及时撤销案件;第二,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仍然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将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建议法条进行调整,把“可以”修改为“应当”;第三,审判阶段,若经过审判确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这样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公、检、法各部门都层层把关、保障和落实疑罪从无之原则。

念斌案,最高院未作出终审判决之前,确实未看到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和适用。从确立无罪推定到疑罪从无,我们司法一直在进步,而且也逐步真切体现到了个案中。念斌在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之后,历时八年之久,经过4次判处死刑下,最终等来了无罪判决。原因就在于我国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规定相当模糊,在《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129 条、130 条等我们仅推断出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 。犯罪嫌疑人念斌在侦查机关未充分掌握刑事案件事实证据来追究念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然硬性启动审查起诉程序程序。承辦念斌案的检察官在采访中说,办理念斌案时知道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由于工作的各方压力经过权益衡量还是启动了起诉程序。作为执法人员如果考虑个人得失多一些法律公正少一些,那么公平正义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审判程序是最体现疑罪从无原则适用价值的阶段。侦查机关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是根据法律条文推理出来的,检察机关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享有选择权,《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对法院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进行了概括,就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院及最高院发回重审的情况下还是多次判决念斌死刑,当事人不服判决,民众对此不理解,我们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也看不懂了。

这桩历时8年的案件在既无“真凶落网”、也无“亡者归来”的情况下被改判无罪,其在法治进步方面意义非常大,它意味着司法人员的观念从“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转变为“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了,砸碎了“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司法理念。

二、刑事诉讼中我们离保障人权还有多远

刑事诉讼判决结果往往与诉讼当事人利益有着不可阻断的直接相连,只有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才能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多数诉讼参与人欠缺法律知识,不知那些诉讼权利是属于自己应该享有的,更甚,有时会疏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判决书的说理性能更好的向当事人阐释其享有那些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而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除非任何人的权利都得到了保护,否则没有任何人的权利是安全的。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当你有一天不幸站在被告席上,撕心裂肺的喊冤时,高高在上的法官对你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时,你会知道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多么的重要。保障人权要从点滴做起,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看似十分细小的规定,体现出的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法治精神的遵循。在念斌认罪后当堂翻供,称遭受了警方的刑讯逼供。而被公安部鉴定为没有剪接过的审讯视频曝光后,法庭虽然没有看到刑讯逼供的现象,但是找到一个剪辑点,在此前后,念斌从拒不认罪到供认不讳,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能说明什么问题对于法律人士来讲不言而喻。念斌苦等 8 年得到终审判决,给了自己一个清白,然而,一四年冬,念斌去平潭县公安局办理出入境手续时被告知其已经被限制出境。念斌案在辗转多次后又被平潭县警方“偷偷”重新立案侦查,这与我国以前发生的“冤案”不同。念斌案的终审判决书具有既判力,虽然福建高院对念斌做出无罪的终审判决,该判决一经作出,必须立即恢复念斌的人身自由,但是从《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的解释得出,念斌被宣告无罪之后,检察机关依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对念斌进行起诉是允许的。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获得的事实与证据是检察院从新起诉的依据,福建平潭县警方对念斌家人的答复意味念斌还是该案的嫌疑人之一。念斌在狱中 8 年警方没有找到证明念斌有罪的充分证据,在高院宣告念斌无罪紧十多天之后就又立案不免让人怀疑警方在打击报复念斌。如今念斌被无罪释放刚出了看守所就又成为“犯罪嫌疑人”,这就需要公安机关拿出有力证据。有了新的证据,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自有一套流程和章法。如果证据充分,为什么没有下一步的行动?如果证据不充分,为何能随便把一个“好人”立案变成“犯罪嫌疑人”?不能不说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我们依然在路上……

三、谁来承担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责任

在2014年8月29日这天报道念斌案时,《北京青年报》的一幅插图漫画形象地道出了当事人和执法机关的现实困境——漫画中,当居中的执法者手持法律文书对念斌说“证据不足,你可以回家了”时,站在一旁的受害者家属摊开双手问:“他证据不足?那真凶呢?”当念斌重获自由后,他们8年间走过的“追凶路”又回到了原点,但丁云虾那颗伤痕累累的心却再也无法回到“从前”。如何救助、谁来救助像丁云虾这样的受害者,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四、媒体的报道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新闻媒体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甚至被人们认为是司法走向公正的良好信号。但是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也应当有界限的,在念斌被无罪释放后媒体对其大肆报道,甚至把被害人的家屬说成无理取闹,只会打砸抢的恶霸。其实被害人家属亦很可怜,失去亲人他们已经十分痛苦了,现在又有媒体对他们进行伤害式报道……

这里并不是为司法监督泼冷水,因为就目前情形而言司法监督不是做得太多,而是做得还不够,传媒的行为空间还应进一步拓展。但是在目前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构建中,多从法律的平衡原则出发,注入更多的理性将避免将来的弯路,任何好的法律设计,其精髓都在于在不同价值和利益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因此,一方面确保传媒的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强化对传媒行为的合理化约束,才是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这些制度啥时候能够出台?我们要求媒体、群众不能搞“道德审判”、“立场审判”,法庭本身首先要保持中立,不能搞“预先审判”。媒体的大量负面报道,往往会引发观众、媒体对被告人的厌恶,以致于出现“道德审判”、“立场审判”,法院面临重重压力,影响司法独立。这与我国司法独立审判,有很大的矛盾。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对念斌案我们要思考的再深刻一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注释:

念斌案一审判决书:http://blog.163.com/nian_2006/blog/static/1015639882008102023 246746/.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48.

张小凡.当前自媒体发展的特点与趋势分析.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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