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工作与群体性事件

2017-06-20 09:04刘岩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贪

摘 要 群体性事件是当下经济发展中某些深层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可以也应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反贪工作的推进,群体性事件可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

关键词 反贪 群体性事件 处置

作者简介:刘岩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65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一)群体性是事件的定义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爆发突然

群体性事件有很强的突发性。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身份来看,他们之间或是同乡关系,或是相同职业关系,基于潜在的、共同的弱势认同感,一旦部分成员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就极易激发其他社会成员集体的非理性自我保护意识, 这也使得群体性事件具有复杂的地缘和社会心理因素,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并迅速演变。

从涉及领域看, 近年来, 群体性突发事件越来越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欠资纠纷、军转人员安置、涉法涉诉、环境污染、灾害事故、社會保障等方面, 波及许多城市、农村、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区域和组织, 涉及的行业日益增多, 参与主体包括在职和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地农民、库区移民、教师、学生、复转军人乃至公务员等各个阶层人员, 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群体, 社会成分复杂, 其中大部分为弱势群体成员。

2.行为激烈

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群众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求有直接关系,当有的个体或群体政治上、经济上的权益受侵犯或得不到解决与满足时,在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支配下,纠集人员、扩大事态,极易产生“连锁反应”,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群体巨大的破坏力将会与政府之间形成激烈对抗。

(三)群体性事件的根因

学界总结出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分配不公正导致社会不满情绪,正常利益诉求渠道失效,制度或法律系统缺陷,腐败现象,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对政府的政治信任问题。在这些原因中间,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途径表达,许多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不按规矩政策办事,腐败严重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正因为个别领导干部的腐败不作为或者滥作为,长期下来积累了深层的社会矛盾,使政府部门丧失了公信力,才对社会和谐造成了隐患。从这一层次看,解决腐败问题也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途径。

二、反贪工作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

检察机关的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群体性事件本质上就是社会某些隐秘、深层矛盾突然爆发的结果,因此检察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当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职务犯罪,挖出了职务犯罪,就能最大限度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反贪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机构对此责任重大 。此外,反贪部门在受理举报线索,初查犯罪,立案侦查等各个阶段对于发现、防范、平息群体性事件也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反贪部门在处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也能够发现社会一线的各种矛盾,往往很多举报线索就是矛盾的显现升级,反贪部门应在办案的同时果断对社会隐患及时处理,防止酿成严重后果。

(一)反贪部门在受理线索初查时应注重发现社会矛盾

从司法实践来看,反贪部门的线索来源多是群众的匿名或者署名举报,其中个别可能是基于个人之间的纠葛,但也不乏社会某些矛盾的显露,尤其是署名举报的线索。反贪干警在注重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对举报线索中渗透出来的社会矛盾持审慎的态度,对每一个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线索都要着重分析其举报根源,辨别其中是否存在着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因素。对于涉及某个单位多数群众或者某个社会领域众多群体的举报问题,反贪干警要及时汇报,并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及时敏锐的发现潜在社会矛盾,把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诱因扼杀在萌芽中。

(二)反贪部门应重视立案侦查的社会效果

反贪部门是执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机构,在立案查处犯罪的同时也要兼顾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不能只追求司法的高效率而忽略了社会效果。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往往涉及到一些单位或者一些群体,在这一背景下就会衍生出各方利益的博弈甚至冲突,执法效果不好或可引发更深层的矛盾,甚至可能导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反贪干警执法的同时也要倾听各个方面的诉求,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也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化解对立情绪,使司法行为能够有力推进和谐氛围的创造。例如某检察院在办理某城管队长利用职权收受早餐车经营者好处费的案件当中,该检察院反贪部门考虑到此案涉及民生问题,且举报人都是早餐车经营者,所以在收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展开了初查,初查发现证据能够认定该城管队队长涉嫌违法犯罪后立刻将此人立案讯问并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时间保障了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打击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严厉惩治犯罪的同时对涉案的嫌疑人家属也“法内开恩”,从轻处理,使家人能正常的抚养孩子、继续生活。反贪部门多措,既避免了举报矛盾的激化,又防止生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达到了和谐执法、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因此,立案本身就是将某些社会问题司法化,用公平正义的手段去解决问题,从而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故而反贪干警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更应担负起发现、预防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责任。

(三)反贪部门对于不立案的线索应妥善处理

有些举报线索核查到最后发现被举报人没有犯罪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此种情况下反贪部门就要做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关于署名举报的线索,有明文规定需要将初查结果、不立案理由通知举报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通知弱化为了简单的程序性活动,并未足够达到检察机关理想要求。署名举报从浅层次上可以看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明显的利益冲突矛盾,从深层次上来讲,或许举报人不仅仅是一个人,而是代表了一类人,其所反映的利益诉求就不能不得到重视。虽然案子办完了,从法律的角度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反贪部门作为司法权威机关,其不能面对某些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如果一旦不予理睬,久而久之就可能激发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反贪部门在将不立案的情况答复举报人时,不仅要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更应倾听他们的诉求,解决一些反贪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对于无法由反贪部门独立解决的问题,反贪干警也应及时将案件办理过程反映出的问题通过向领导请示与相应部门沟通,争取及时化解社会的隐形矛盾,真正做到案件办完了,事情也解决了,不留下丝毫的隐患,堵住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缺口。笔者亲身办理过的某小学老师多人联名举报该小学副校长案件,反贪干警经过多方取证核实查明被举报人并没有贪污贿赂等犯罪事实,盖因老师和领导之间矛盾愈演愈烈,才导致最终举报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最终不仅将不立案理由详尽地答复举报老师,而且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同时与上级机关沟通,希望其帮助协调解决学校存在的矛盾问题,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关于匿名举报线索,如果反映出某些单位现实明显的问题,而又不构成犯罪的,反贪部门也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发出检察建议,使其能够规范本单位各项制度和行为,以利于化解干群矛盾,使单位能够稳健良好的工作运转。

(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反贪部门应立即亮剑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突然性、激烈性等特点,而且在一定范围内会迅速扩大影响力直至引起中央政府的关注。反贪部门应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迅速介入,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切实查找出事件背后蕴含的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问题。多数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诱因是个别官员的不作为、滥作为,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某些严重的腐败行为或可导致一時间的群众激愤,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反贪部门及时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反贪侦查工作有助于厘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对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合适的方法手段。此外,反贪部门迅速出击彻查职务犯罪既有利于快速惩治相关责任人,也可以通过适当向社会公布侦查信息让广大群众了解事情的本相,不盲目依从,防止二度过激行为的发生。反贪部门针对特定群体性事件的及时跟进,全面调查,可以让全社会知晓事件的前因后果,平复闹事群众的心态,逐渐化解矛盾,意义重大。

三、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反贪工作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综述

网络群体性事件本质上就是现实群体性事件在空间、事件和人员上的延伸拓宽,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其除了具备现实群体性事件的诸多特点以外,影响力更大、范围更广、煽动性更强、更不易于控制成为其更鲜明的特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跟现实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大致相同,归根究底也是某些隐含矛盾的激化升级,群众正当利益诉求的无途径表达,但网络的无界限性也使得很多非利益相关者因为“热心”而加入其中,引发网上舆论的大规模爆发,如果不能及时查明原因、控制事态,网络群体性事件就很可能突然转化现实事件,冲突问题将更为尖锐,激烈程度或远大于直接发生的现实群体性事件,解决起来就会更加耗时耗力。

(二)网络反腐化解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官员的腐败和三公消费问题愈发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焦点,随着“房叔”、“房姐”、“房妹”现象在网上引起的轩然大波,网络反腐已经走进了司法机关的视野。多数网民和政府都意识到只有司法之光照进网络世界,才能真正解决因腐败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众多网民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也是最为关注政府及司法机关对此的处理态度、处理结果。处理的越及时、有效、透明就越能尽早化解网络群体性事件,给网民一个交代,还清者以清白,治罪者以处罚。反贪部门在化解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网络事件没有现场实地,公安等部门无法瞬时介入以平息民怨,反贪部门往往可以在此时高调侦查,既可暂时缓解网民的激愤,也可及时将事情的真相公布于众。有效推进网络反腐是反贪工作在新时代的重要要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必然要求,反贪部门应义无反顾地加大对网络反腐的投入,有针对性的对网络中隐含的或显现出来的腐败问题核实查明,对易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敏感腐败问题早反映、早处理。

(三)建立网络反贪制度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

针对近来新型的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反贪部门应因时制宜,设立网络专员和反贪微博,由网络专员随时关注网络动向,涉及腐败问题的线索及时采集上报,对于跟帖众多的腐败现象通过向领导请示及时采取措施,已经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要第一时间介入跟进,由网络或者正规媒体渠道向公众公开有关调查结果,防止事态的严重化。此外,反贪部门内部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问题,应立即协商讨论,对于有必要调查核实的快速开展工作,对于谣言也应及时妥善处理,防止群体极化现象的发生。网络消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反贪部门也不能盲目的“听到”问题就大肆调查,必须在领导或上级部门研究决定后,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情况下,依法开展初查工作,否则“闻风而动”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当也必须引起全体反贪干警的重视,但是制度化的设计也是保障依法侦查的前提,反贪部门必须在探索中延伸网络反腐的形式。

四、 强化反贪建设,处置群体性事件

(一)反贪部门应形成有效制度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偶然发生的小概率事件,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对隐忧矛盾放松警惕。反贪部门对外和有关单位应保持密切合作的态势,一旦有突发事件,反贪部门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快速反应,把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特殊情况下有效前移,配合事态的处置工作。此外,反贪部门内部也应形成有效的案情分析制度,针对每一个处理的案件线索都要及时进行全方位分析,做出相应的报告由领导审批后备案,对于有明显矛盾问题的应经领导指示后及时妥善处理。这一系列模式要形成一种长效的机制,在反贪部门内部坚持施行,提升办理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反贪部门应着力提升干警综合素质

反贪干警的法律素质优秀,但是在应对偶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方面还有不足。日常教育培训中,反贪部门应重视培养干警的政治敏锐性,在办案的同时注意案件之外的现象。全面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使反贪干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重视舆情分析,及时发觉到一些处于萌芽状态的忧患问题。同时提高干警的责任意识,做到案子办完了,事情也解决了,将处于萌芽中的问题处理好,切实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秦健.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和处置对策的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4).

王二平.群体性事件的跟因探析.领导科学.2012(1).

禹星轸.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构筑检察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长效机制.中国检察官.2011(7).

参考文献:

[1]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徐乃龙主编.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陈月生主编.群体性突发事件与舆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

[4]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5]冯锁柱.治安事件预防、预警与处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6]孙元明.当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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