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法定继承顺序浅析

2017-06-20 17:20罗飞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父母社会保障

摘 要 法定继承是意志推定与时代要求的产物。其中父母法定继承顺序又是法定继承的关键内容。保留父母位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是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有利于弥补社会养老制度的不足,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立足于国情的现实立法。

关键词 法定继承顺序 父母 人文关怀精神 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罗飞云,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23

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依法治国,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相应机关全面铺开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顺利通过,按照要求,其余各编计划应于2020年修订完毕。在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时期,继承编是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行《继承法》是于1985年编订,全文只有短短三十七个条文,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随着我国民众的私有财产的快速累积,相应的导致遗产继承中出现了复杂多样的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给《继承法》带来了新的挑戰。现行《继承法》已不能很好的解决现有的继承纠纷,《继承法》的修改已经是迫在眉睫。相较之于民法其他各编,继承编可能获得的关注与资源相对较少,但是这并不代表继承编的修订没有困难,没有问题。继承编的每一法条都应体现人文关怀精神与法理合理性,同时要使继承编各条文与民法总则和其余各编协调适应,这对继承编提出了不小的要求。本文仅从继承编的法定继承顺序中的父母一顺序入手略述浅见。

一、我国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观点冲突

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对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重新排序与整合,以达到继承编内容契合民法总则与未来整个民法典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行《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顺序规定在第10条 ,总共为两个法定顺序。关于父母置于法定继承中的何种顺序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把子女(或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列为第一顺序,父母置于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后一顺序。第二种观点认为仍然保留父母与子女位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

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沿袭我国古代宗祧制,在父系血缘的领导支配下,从来都只有子承父业,而不存在父母、祖父母等长辈继承晚辈的情形存在。因此使被继承人的财产向其卑亲属发生继承是我国一直沿袭的继承习惯。二是父母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后一顺序,使被继承人的财产向下流转,能使被继承人的财产流转于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内,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财产仍然是自己血缘上最亲密的后代承袭,这样财产的继承更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三是继承的向下流转,更有利于财产的无限流动性。如果由父母继承财产,当父母死亡,发生无人继承财产的可能性更大。根据普遍各国家的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应收归国有。学者认为,轻易的发生个人财产向国有财产的转变是不利于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四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如此立法,应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只有俄罗斯、越南等极少数国家规定父母与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葡萄牙、奥地利、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都普遍遵循子女第一顺序继承父母位列第二顺序 继承的立法模式,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亦不例外。

由上可知,支持这一观点的核心在于将父母置于子女后一顺序有利于财产的流转变动。但这一观点忽略了《继承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权利义务一致的有机统一。

继承是根据亲属关系传递财产的整个过程。《继承法》实为财产法与亲属关系之融合。继承关系中涉及的财产不同于债法、物权法调整的财产,后者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姻亲或抚养关系,更多的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财产的变动。而继承包含的是基于血缘、姻亲、抚养等更多人身亲密关系为原因而产生的传递财产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性,《继承法》不能仅仅单独强调财产的流转性,更多的应是体现和引导一个尊老爱幼的品行风尚,构建和弘扬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观念。法律不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工具,更是一定时代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判断。

综上,本人认为第一种观点和理由不足以说明和论证应当改变父母在法定继承顺序中的第一顺序,而保留父母与子女位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更符合现实需要。

二、父母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合理性证成

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排序应适应现代民法所包含的人文关怀精神,发挥《继承法》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促进作用以及立足于国情,从现实需要出发去综合思考。因此将父母继续保留在法定继承顺序的第一顺序是符合上述要求的。

(一) 父母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适应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精神

在近代民法中,财产的归属与流转关系是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近代民法以财产权利为中心,主要体现为对外在财富的支配。这显然忽视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内涵中的多样性被简单地物质化了。例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二者分别产生于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和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两次工业革命使整个人类的物质生产水平迅速提高,个人私有财产迅速积累,与之相关的社会矛盾激发,以财产为中心的民法典孕育而生。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部民法典诞生后伴随着法德二国对外殖民扩张。法国由拿破仑发动一系列对外扩张战争,德国由希特勒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这足以表明,一部民法典的核心价值精神的选择对一个国家未来发展有着深刻影响。比照近代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现代民法强化了人文关怀,主要表现为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并广泛体现于民法中主体制度的发展、人格权的勃兴、合同制度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侵权法的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等各个方面。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构建价值理念,注重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

《继承法》作为民法典中直观体现民法精神的部分,在《继承法》规的编撰过程中更是需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民间财富代际传承不是一个简单的代际向上和向下的资源流动,而是一个社会过程,……具体来说,民间财富代际传承主要涉及代际交换、代际伦理、代际流动理论”。《继承法》的编撰承载着特定历史背景下《继承法》的价值追求与道德判断,孕育着体系建构温床与制度改革基础。正所谓“法制者,道德之显尔;道德者,法制之隐尔”。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撰民法典要求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法》在这一时代要求的背景下编订需要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诗经·蓼莪》记载:“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 这是孝悌、尊老在中国家庭观中的体现。故在制订《继承法》规范时首要体现的是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精神。将父母置于法定继承顺序的第一顺位是对中华传统尊重父母的品德的体现,同时是对父母的人文关怀的体现,更有利于倡导整个社会弘扬孝敬的父母美德。

(二) 父母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我国历史上受宗祧继承观念的影响,认为继承是男性后裔对父祖的继承,继承包括权利和义务,其中义务包括对父母及祖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包括父母在内的直系尊亲不能作为子女等直系卑亲属的继承人,如果子女无后,则由父母承受遗产,但遗产承受人与遗产继承人是不同的。但近现代法上,因父母作为子女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尊亲属,父母子女间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感情上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父母子女是家庭关系中的基本关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所以一般都将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这无疑是合适的。

首先,如果将父母置于法定继承顺序的第二顺位,这意味着父母更大的几率无法取得子女的任何财产,更有可能导致父母居无定所。一旦被继承人的财产全由子女继承,那么在被继承人子女对被继承人父母是不具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随之不能避免的问题是,父母应该由谁来赡养?其中两类人群在此问题上显得更加尴尬。一是在农村地区,相当比例的老年人没有退休金或者积蓄,如果不能根据法律取得亡故子女的财产,那么对其养老问题更加突出。二是独生子女家庭,不得不说独生子女政策在我国实施几十年来以对我国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动有着深刻影响。在现今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和赡养关系是不同于古代传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总所周知,现今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付出是不计回报的,这种不顾一切的单方付出是不能否认的现实存在。即使是子女成年,父母仍要负担起成年子女的学业、婚姻、事业等开支,这一现象在独生子女家庭中更为突出。而在古代家庭关系中,成年子女往往能及时转化为一定的劳动力而对家庭的付出予以反馈。因此,此时来看,财产不仅仅是物质财富,更是一种父母与子女关系中感情纽带的体现。一般来说独生子女对父母的感情比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子女更加浓厚与深刻,独生子女愿意把自己遗产留给父母养老的原始感情意愿是同非独生子女不一样的。当失独家庭中的父母不能取得亡故子女的遗产不仅不利于父母的养老保障,更是影响了父母与亡故独生子女的感情联系。

其次,根据我国统计部门于2015年发布的权威数据,我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亿4千余万,占人口总数的10.5%,老年抚养比以达到14.3%。虽然自2012年8月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全面启动,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基础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特别是农村地区参保率较低,以致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不能完全承担起社会养老的责任,因此,此时如果完全淡化家庭养老的观念和转化家庭养老的方式,将会使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障制度承受巨大的压力。一系列的西方福利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将父母置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二顺位,是因为这一类国家具有高度的社会福利政策,已经完全实现了社会养老,因此不需要考虑运用《继承法》规范来调整和保障社会养老问题。

综上,由于特殊的独生子女家庭问题以及我国现今社会福利化水平较低等问题,将父母置于第二继承顺位未免操之过急。而继续保留父母位于法定继承顺序的第一顺序不仅是满足了民众的感情需求,更是有利于缓解社会养老保障的压力。

(三)保留父母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立足国情与现实需要

诚然,当今世界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众多国家在法定继承的顺序选择上,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国情和其他国家的确是存在差异。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在现代化过程中,家庭的重要性和地位都没有受到削弱;同时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中国的家庭趋向于美国化,中国远高于美国的父母与子女的同住关系,……,更多依赖子女的帮助而不是相反……。现代化仅仅是缓慢地改变了家庭代际成员共同居住的形式,中国悠久的家庭传统文化不可能随着现代化“旋即瓦解”。中国父母与子女高概率的同住情况以及中国父母对子女各方面的依赖是中国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所在。将父母置于后一法定顺序使父母更易丧失房屋居住权以及割裂父母对子女的依赖(这种依赖在子女死亡后体现为对子女遗产的依赖)。

其次,根据我国的立法进程要求,應于2020年出台民法典,这一要求时间紧,任务重。如不能充分论证每一法条的设立可能性就贸然立法是不符合立法要求的。将父母继续保留在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从现实立法情况出发的。

三、保留父母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立法完善

在保留父母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同时,可以通过完善其他必须修改的《继承法》规来优化整个《继承法》。例如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纳入法定继承第一顺位。

现有的《继承法》虽然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使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程度下获得了继承权,但是这种规定方式并不能够保证直系血亲的卑亲属有效的继承遗产。在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性质上,有固有权说与代表权说两种不同主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可知,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代表权说。这表明一旦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无法继承财产,这无形中限制了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利,同时一定程度影响了遗产向下的流转性。

大多数学者认为现行法定继承范围过于狭窄,拓宽法定继承顺序范围已是未来《继承法》修订的必然趋势。因此,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纳入法定继承第一顺位,这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一定的财产,这样仍一定程度保障先于父母死亡子女的财产流转回其直系血亲卑亲属。这样立法有利于在小程度的立法变动上满足更大的对解决实际问题的需求,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同时适应民众心理承受能力。

注释:

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第2条,载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总第133期,第二条[继承的原则]继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二) 继承权男女平等;(三)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四)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五) 权利义务一致。

③《知言·修身》.

④《诗经·蓼莪》.

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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