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募捐中的违法欺诈及其归责研究

2017-06-20 11:04迪丽娜尔郑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欺诈

迪丽娜尔 郑冉

摘 要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慈善”的网络募捐不断发展,从微博“冰桶挑战”、腾讯“月捐计划”再到微信“轻松筹”,我国慈善募捐逐渐呈现出与网络相结合的趋势,这些新兴的网络募捐正在以其便利、直达、高效等优势取代以报纸、电视为媒介的传统慈善。在网络募捐中任何普通公民都可以利用网络发起救助而不受时空限制,正是由于发起的随意性导致网络募捐欺诈事件频发——从“天津爆炸案骗捐事件”再到最近引发争议的“罗尔事件”,网络募捐正遭受着信任危机。本文将从网络募捐中的违法欺诈形态、产生原因及侵权责任归属等方面研究网络募捐中的违法欺诈及其归责。

关键词 网络募捐 欺诈 责任认定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网络信息的依法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16124)的成果。

作者简介:迪丽娜尔,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网络侵权行为;郑冉,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27

一、问题的提出

前段时间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疯传,作者罗尔5岁的女儿罗一笑被查出白血病,作者开始在某公众号上记录与白血病“战斗”的历程,文章发到朋友圈后,网友们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短短几天就筹到了二百六十余万元。然而就在网友们为能救助小女孩感到欣慰时,事情却突然发生了惊天逆转——文章作者罗尔被爆有三套住房,是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女儿罗一笑实际的医疗费仅三万余元。尽管事后在各方舆论的声讨下罗尔公开道歉,并决定返还善款,然而这起牵动全国的网络募捐事件背后所带来的关于网络募捐中的违法欺诈现象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在屡禁不止的网络募捐诈骗中应当如何追究骗捐者的责任?发布这些虚假信息的网络平台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二、个人网络募捐中的违法欺诈形态及频发原因

(一)网络募捐的概念

“网络募捐”指发起人通过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的用户发起救助,捐款人通过线上支付完成公益救助的行为。其中“发起人”既可以是被救人本人,也可以是被救助人的亲属。网络募捐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在贴吧等网络公共留言区域发布相关救助信息,无需进一步审核即可进行求助。二是在时下流行的微信轻松筹等专门的平台发布附有信息审核环节的救助。三是在网上店铺购买爱心产品便可参与慈善募捐。网络募捐在兴起的同时也引发了某些社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网络募捐中的违法欺诈问题。

(二)网络募捐的违法欺诈概念及类型

网络募捐中的违法欺诈指骗捐行为人将虚假的救助信息发布在公共网络平台,利用捐款人爱心捐助的好意来骗取一定财物的达到违法骗取财产的行为。一般的欺诈行为包括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两者在字面意思上都是某种欺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其结果都是使捐款人产生错误认识,上当受骗,从而达到骗捐人的犯罪目的,造成某种损害结果。纵观募捐诈骗在生活中的例子大致可分为:(1)完全凭空捏造虚构事实的欺诈,如“知乎女神童瑶”事件一名叫童超的网游男冒充名为“童瑶”的女生,通过操纵两个账号伪造其救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病患骗取24万捐款的行为,从患病事实到相关救助信息都是虚假的。(2)虽未虚构患病事实,但在信息披露环节隐瞒真相的欺诈。如“罗尔事件”中女儿患白血病是事实,但存在隐瞒罗尔“有三套房”的信息披露虚假行为,以上两种都是通过欺骗手段使捐款人陷于错误认识之中,诱发同情心,从而骗得其捐款的欺诈行为。

(三)违法欺诈频发的原因

1. 我国立法不足,骗捐者有机可乘。对于募捐欺诈,我国《慈善法》第33条只粗略地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而对募捐的流程、前款去向以及相应的追责制度等规定处于立法空白,使得骗捐者利用法律漏洞行骗。

2. 募捐发起的任意性。在网络募捐中发起一个募捐的门槛极低,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网络发起救助而不受过多的实质审查,正是这种发起的随意性导致网络募捐鱼龙混杂,欺诈事件频发。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网上发布的救助信息进行事前审查,使得对事件的了解完全依赖于发布者个人的陈述,而将信息真实性的判断直接转移给了捐赠者,在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得捐赠者在判断真假而置自己于可能遭遇骗捐的危险当中。

3. 缺少必要的监管环节,信息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个人网络募捐是以网络作为信息传播媒介的,募捐人与捐款人仅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加之第三方监管的缺失及平台的审查不严导致发布者言论的真实性完全取决于发布者的“良心”和道德水平,而无其他科学有效的方法来验证真假。

4.追责成功的司法实践少。近两年网络募捐大热,使得骗捐者把目光纷纷投向了这一新领域。实践中若捐赠者捐款数额不大很少有报案的,即使报案又鉴于网络隐蔽性及信息经过层层转发过程中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等原因,使得追责难度加大,使得骗捐者纷纷选择铤而走险利用法律的漏洞行骗。

三、我国法律对网络募捐欺诈的责任承担

网络募捐中的欺诈在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除道德上的谴责外,更需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实践中网络募捐欺诈行为的责任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募集人亦即骗捐者、作为传播媒介的網络平台和新闻媒体及信息转发者。

(一)骗捐行为人责任

骗捐者是网络募捐欺诈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主动发布虚假信息、诱导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按其违法所得可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骗捐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捐赠人财物的,捐赠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受赠者返还捐款,除此之外也可依《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要求骗捐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二)转发者的责任

转发者又称信息推广人,即就发布在各网络平台上的救助信息自发的进行转发、转载或者其他形式的推广的自然人。转发者因其影响力不同一般分为普通的转发者和公众人物两种类型。普通的转发者因其影响力、号召力有限,转发骗捐信息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因此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较低。但对于具有一定号召力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转发行为因其行为有助于骗捐信息的加剧扩散,客观上起到一种为救助信息背书、保证的误导效果,所以对其所转信息真实性的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普通人。就转发者的责任而言如果在转发时是不知情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诈骗信息而转发的,涉嫌诈骗罪的共犯,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因其可能造成公众出于谨慎对募捐信息视而不见,反而阻碍了慈善救助的消极后果,因此对转发者追究责任的做法很少见。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

网络募捐中的网络平台属于网络服务商, 或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提供路径使用户与网络连接的中介服务提供者。我国《慈善法》第27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了一个法定的审查义务。具体规定如下:“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由此可见我国慈善法对网络平台施加了一个不可推卸的核实义务,即网络平台应当对募捐信息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保证募捐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援引美国“技术中立原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避风港规则”,又被称为“通知-取下规则”。我国《侵权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网络平台在得知消息后必须主动并且及时的删除相关信息并采取其他的必要措施,如果平台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消极怠慢不作为,一旦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则意味着该平台将面临着被追究责任的风险,而不得使用“避风港规则”来免责。对于网络募捐的平台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网络平台对利用其平台开展的公开募捐有法定的审查义务。2.判断网络平台是否构成侵权的归责要件即“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或者明知用户正在侵权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时”,便认定其构成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则该平台单方列明免责条款,也属于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而不得适用。但在实践中中即便满足了上述条件,发生欺诈个人要向平台追责也是困难重重,所以我国更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网络平台的追责制度,依法规制网络募捐,以打击网络募捐欺诈,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晓思.网络募捐从乱象到规制.浙江人大.2016(4).

[2]李宁、王政佼、李娜、陳美伊.网络诈捐行为的法律责任.天津日报.2016(5).

[3]谈谈骗捐的民法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承担.http://www.133229.com/fx/mf/188777.html.

[4]栗佳佳.技术中立视野下的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研究.普洱学院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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