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

2017-06-20 19:49于晓鑫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规制职业道德律师

摘 要 近年来关于律师道德失范、虚假宣传的说法甚嚣尘上,严重者已危及律师行业正常发展。在生存与道德间,律师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规制。本文针对我国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简单提出相应规制建议。

关键词 律师 职业道德 规制 执业规范

作者简介:于晓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37

一、律师职业道德定义及基本内容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定义

社会学角度,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一个社会一般都具有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或家庭间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公共部分的道德称社会公德①;词义角度,道德是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通常通过舆论约束社会生活②。

职业道德指执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它既对执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提出要求,又明确从业人员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职业道德涉及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等,通常以公约、守则的形式对职业生活加以规范。

依前文“职业道德”定义,律师职业道德即律师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职业纪律。然而这些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并未明确规定于规范性文件中,而是在律师们的执业活动中逐步产生并完善。律师职业不断发展,各类型律师成败经验整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成文的律师职业道德。

(二)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

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背景下职业道德表现形式有异,目前普遍承认的律师职业道德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职业道德规范。

1.强制性职业道德规范。强制性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某些文件中具体而明确规定的纪律要求,律师若违反该类职业道德要求,就会受到警告甚至惩罚。如业务收费 “不得私自收取报酬和费用等”,代理诉讼仲裁 “不得损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等。

2.非强制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非强制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指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律师职业纪律。由于缺乏成文衡量标准,对违反非强制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就缺乏惩戒依据。另外,在维护时更多依靠律师自律及社会监督,因此律师违反非强制性职业道德后需承担的后果也来自于自我良心的拷问和社会舆论批评,但前者惩罚程度太轻,后者会降低律师社会评价、职业发展受到影响。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

律师在执业时与各方人群发生联系,包括委托人、法官、同行以及社会公众,这过程中难免出现可能导致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

(一)与委托人

1.业务能力不足。年轻律师刚入行可能无案源,老律师出于利益或其他原因向委托人推荐年轻律师,或年轻律师通过某些手段使委托人相信其经验丰富、水平较高,但由于其业务能力与实际所需不符,最终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2.不能诚信忠实。实践中,有律师对委托人捏造谎言甚至欺诈,律协也常收到律师不诚信执业投诉。例如明知胜诉概率不大却 “包赢”,企图保留案源并收取律师费;一审判决对委托人明显有利时仍怂恿委托人上诉;将简单案件复杂化,甚至篡改法律文书欺骗当事人……此类问题都是律师对委托人懈怠、不能诚信忠实的表现。

3.不能勤勉负责。委托人通常缺乏法律知识,难以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在传统诉讼中,勤勉负责的律师应穷尽证据和法律依据,而实践中未尽到勤勉义务者不在少数,有律师宣读文书时甚至不能流畅读出委托人名字,显然未尽到勤勉义务。

(二)与法官

1.热衷“拉关系”。有律师工作重心不在提高专业技能,而热衷与法官搞好关系;有律所宣称其与某法院“关系良好”……这些现象导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广为流传。此外,现有回避制度虽能杜绝部分以权谋私的问题,但如朋友等难以界定的关系,仍无法通过已有制度加以控制。

2.不尊重法官。有的无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法官表现出极大的不尊重,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更有甚者将不遵守法庭纪律作为搏出位或者干扰法官裁判的手段,直接将委托人利益抛之脑后,将自己置于法庭的对立面。

3.向法官行贿。法官也会有不同程度的物质追求,律师向法官行贿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物质利益关系,就会滋生司法腐败,这是对司法制度极大的破坏,也是典型的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表现。

(三)与同行

1.同行相轻。同行間难免存在竞争关系,特别是较发达地区律师间竞争关系十分激烈,为争抢案源难免会有律师贬低、诋毁同行,不得不说这是对律师行业秩序的严重破坏。

2.不正当竞争。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轻者对外宣传本所律师为某法院退休法官,或许诺当事人不收取律师费以求案源;重者贿赂法官,要求其向当事人建议聘请自己做代理人或辩护人。向小处聚焦,此行为损害部分律师合法利益,也破坏律师行业秩序;从大处着眼,这样的不正当竞争对律师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四)与社会公众

1.受公众情绪影响。并非每个律师都能保证面对社会公众的强烈情绪时不受其干扰。尤其担任被社会公众认为罪大恶极者的辩护人时,律师可能因社会公众对委托人憎恶唾弃而未能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委托人大肆同情时,也不排除律师对其利益的维护超出法律边界的情况。

2.误导舆论方向。舆论是把双刃剑,律师可能受其影响,也可能故意控制舆论导向,使法院陷入尴尬境地。作为律师利用舆论导向的典型,药家鑫案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故意向媒体宣称药家鑫系某二代,企图激起公众愤怒情绪以影响法院判决。

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原因分析

(一)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差异

社会公众总有除恶扬善的美好愿望,因此一般社会道德往往单纯追求实质正义,而律师职业道德要求不尽然,由于律师身份的特殊性,律师不可能以一般社会道德标准同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律师若不够专业就可能被一般社会道德绑架。例如马蓉与王宝强离婚案中,马蓉律师遭到网民言语甚至人身攻击;陈兴良教授曾为黑社会头目刘涌辩护,也有人称其为“黑社会的帮凶”甚至“败类”……这种情况下,律师坚守与一般社会道德评价不一致的部分职业道德需要一定勇气。

(二)过于追求商业利益

法检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入来源是国家财政,律师则不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律所进行企业化改革,律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定位也渐渐改变。“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追逐自身的物质利益和商业利益。律师不得不寻找其中的平衡点,稍有偏差就会引发职业道德风险。

(三)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欠缺

1.高校不重视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法律职业道德相关课程的高校不多,所占课时非常有限,这是高校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的表现。另外,很多毕业于正规法学院的学生并不必然具有良好法律素养,进入律师行业后违反职业道德甚至更有技巧、更难以发觉。

2.律师职业道德继续教育流于形式。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等会针对律师设置一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但很多律师对此敷衍了事,若非硬性学分标准或其他要求限制,他们可能根本不会参与相关培训。这使得相关机构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继续教育流于形式,目的难以实现。

(四)律师行为受政府权力掣肘

形式上我国借鉴国外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后向行业管理方向过渡,从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为核心变成现在的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协二者结合管理模式;实质上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协的管理权力仍不对等,前者可能利用律协对律师的制约能力间接控制律师行为。如此一来律师无法自治,其行为一旦与检察机关甚至政府利益相抵触,就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五)律师与检察官地位不平等

1.律师无奈冒险作伪证。在理想刑诉关系中,律师与检察官地位平等、权利均衡,而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往往居于弱势地位,特别明知委托人无罪却无法取得证据时,律师会良心不安或遭到委托人及其家属质疑,可能出于无奈律师选择冒险。

2.刑事律师有较高职业风险。任何职业都会存在一定职业风险,而刑辩律师职业风险多源于其与检察院地位不平等。律师难保自身行为无纰漏,检察机关想找到拘留理由并非难事。因此面对较高职业风险的现实背景,不乏有人出于自我保护目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四、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建议

(一)完善强制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有重大意义,但其中存在很多不足。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将其完善。

其次,诉讼律师与非讼律师有很大差异,但相关强制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仍有欠缺,所以不能忽视对非讼律师的管制与规范。

另外,律师也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目前律师公共服务活动大量存在,免费法律服务、法律宣传、公益诉讼及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等活动在强制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缺乏规制,这显然与当前的需求不一致。

(二)建立律师职业道德考核机制

强制性规范不足以解决问题,而让社会公众了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具体情况,既能实现公众监督,又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律师也顾忌该考核机制影响案源而不敢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在具体操作层面,可通过网络查询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律师职业道德情况。

(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高校应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科生社会责任感,使法科生尽早明白谋财与谋道的关系,以求其进入律师职业领域后能找到平衡自身经济与社会价值的方法;对刚入行的年轻律师,应灌输法律理想精神,并就律协和行政机关职业道德培训内容设计考核方案。

(四)加强律师协会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结合管理律师职业道德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间接对律师行为产生掣肘,可能迫使律师触及职业道德界限,甚至阻碍某些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需扩大对律协职能的法律授权范围,如将对律师违纪处罚权、年检注册权等纳入律协职责范围等。只有实现以律协行业自律为主、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为辅,才能使二者发挥出最大合力。

(五)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现阶段我国律师参政议政难,权力机构及人大代表中少有律师。若加大权力机构和人大代表中律师比例,就可能会加强律师的社会使命感,也可缓解律师与法检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另外,代表由律师群体选举得出也可使其广泛参与立法活动,毕竟在法律实务领域律师最有发言权,若能在立法时参考律师的意见,也可提高立法科学性。

总之,在逐步完善法制体系的大背景下,建设律师职业道德、提升律师职业形象任重而道遠,但只要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加以重视,这些都只是时间问题。

注释:

①吴丹.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②刘伟.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路径之我见.教育教学论坛.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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