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6-21 17:00陈松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股东

陈松

摘 要: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应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瑕疵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针对民事责任进行的探讨,指出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类型以及法律规制的方式等。

关键词: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4-0189-02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了《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由原来的实缴资本制转变成认缴资本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资本制度的改变,一方面,激发了投资创业者的投资热情,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难度,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对公司监管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也提出了挑战。此次《公司法》的修改虽然放宽了股东出资时间及数额的限制,但并没有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还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实践中,由于我国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相关制度不完善,所以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既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法律责任。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含义

关于什么是股东瑕疵出资,并没有法律上的界定,也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3条的规定,股东负有出资的义务。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认缴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或者非货币的形式进行出资。不同的出资形式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缴付,其中,货币出资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非货币出资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财产权的转移,变更到公司名下。如果股东不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进行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要承担补缴的义务,其他发起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以及法律关于出资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资,即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一是出资数额不足,二是逾期出资。所谓出资数额不足,是指股东没有按照自己在公司章程中承诺的出资额进行足额缴付,比如货币出资数额不足或者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数额等。所谓逾期出资,是指没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货币出资或者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综上,股东瑕疵出资就是股东对出资义务的违反,这种出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形成了公司的财产权,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股东瑕疵出资必然会影响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从而损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影响交易安全。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性质分析

(一)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各出资人或发起人会协商出资的数额、出资的形式以及出资的期限,并将这些内容以出资人(或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方式体现出来。而出资人(或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归根结底是一种合同,如果股东不按照公司出资人(或发起人)协议或者章程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就应该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应该适用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已完成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股东瑕疵出资给其他股东(或发起人)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法》修订以后,由于资本制度实行全面认缴制,那么在法定资本制背景下提出的资本三原则是否还有其适用的空间呢?答案是肯定的。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应该承担的资本充实原则就源于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维持原则。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资本与资产的相当。认缴制的状态之下,注册资本的意义虽然无法与法定资本制时相提并论,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依然对于公司的偿债能力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试想一下,交易相对人在面对一个注册资本只有一元钱的公司时如何产生信赖感。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以后就转化成了公司资产,我们现在就是强调资产信用而不是资本信用。《公司法》第28条和93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出资数额以及出资方式实际缴付出资的,就是瑕疵出资,股东应该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直到缴足出资,这就是资本充实责任的基本含义。如果股东仍然不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违反资本充实责任的,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瑕疵出资按法律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需要补缴出资。如果因为这种瑕疵出资已经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可以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呢?比如,股东不按时足额地缴付出资,导致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用于经营,从而丧失了商业机会,基于因果关系,瑕疵出资股东当然应当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到实践操作,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股东瑕疵出资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是相对公司而言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分别是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如前所述,瑕疵出资的股东由于违反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就是公司和瑕疵出资股东,那么,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瑕疵出资股东是公司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虽然公司法没有就这种法律关系的求偿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有关规定。公司如果及时催收了股东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就不能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毕竟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立法基础,除非出现了人格否认的情形。如果公司怠于行使对股东的到期债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公司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義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瑕疵出资出现在公司增资的过程当中,那享有代位权的公司债权人只能是增资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

三、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

(一)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如果股东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享有与已出资股东相同的权利,显然是不公平的。公司可以限制股东的部分权利甚至解除股东的资格。《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據:股东如果瑕疵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所做出的有效决议,对该股东在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如果公司对瑕疵出资进行催缴或者要求返还,而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做出股东会决议解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与此同时依法进行减资。实践中,有些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安排,对瑕疵出资股东在缴足出资之前行使表决权做出一定的限制。

(二)加强董事、高管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催收义务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管设定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所谓“勤勉义务”,又叫“注意义务”,就是要求董事能够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尽心尽力地去处理公司事务,像管理自己财产一样去管理公司的财产,以一个谨慎的人的勤勉去履行董事义务。当股东出资没有按期足额的缴付到公司时,董事、监事、高管为了公司利益就应当对瑕疵出资股东进行催收,这当然属于勤勉义务的范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没能尽到催收义务的董事、高管设置了法律责任,这样的规 定也应该同样适用于对原始出资的催收义务。如果董事、高管怠于行使催收义务,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管

作为资本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建设,国家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立了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司应当如实公示相关信息,其中公司出资的缴纳情况就是需要披露的。工商部门可以通过此信息平台加强对企业及其投资人的监管,将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增加其失信成本;与此同时,也便于相对人及时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理性的判断,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为了避免股东瑕疵出资现象的出现,需要在司法救济、企业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等各环节进行有效规制,以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俞巍,陈克.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责任适法思路的变与不变[J].法律适用.2014,(11):18.

[2] 李欢.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后股东逾期出资的责任[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134.

[3] 杨怡鸣,何伟,曹艳梅.论瑕疵出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限制与恢复[J].法制与社会.2014,(7):73.

[责任编辑 杜 娟]

猜你喜欢
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股东
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探讨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民事责任分析
论储蓄合同中银行卡盗刷的责任承担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