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隆礼重法与韩非法治论比较研究

2017-06-23 15:14韩坤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韩非荀子比较

摘 要 荀子主张“隆礼重法”,但其本质仍属儒家思想,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主张“法术势”相结合,提出著名的“法治论”,本质属法家思想,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二人的主张,一轻一重,一缓一急,分别对后世的政治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盛世儒家成为显学;乱世则宜用重典,法家思想遂成为帝王的工具。及至后来的儒法合流,外儒内法,出礼入刑成为数千年来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以史为鉴,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从传统优秀法律思想中汲取营养。

关键词 荀子 韩非 隆礼重法 法治 比较

作者简介:韩坤,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04

一、两者之间相同之处

(一)两者都重视法律的作用

两种学说都比较重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所起的作用。没有法律的社会是混乱不堪的,统治政权也会分崩离析,人民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人人过着自危的生活。虽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也是不能想象的。“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理论基础还是‘性恶论。由于人生来‘性恶,趋利避害,所以奖赏刑罚才有作用。君主必须制定法度进行统治,用严苛的刑罚来加以制裁。荀子在他的著作中反复强调统治人民必须用法,一定要以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和赏功罚罪的标准。荀子把法和礼看成是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工具,封建国家要治理得好,就必须礼法并用。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作用的。” 以法治国是韩非学说的核心,韩非提出法治既有对历史事实的总结,也有对前人理论的消化吸收,作为先秦最后一位法家的理论家,有超越其前人之处。因此,韩非在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吸取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治国只能任法而不能寄希望于任贤、任德、依礼,其立足点是从实际效果来考虑,确信任法而治切实易行,见效快。

(二)两者的主要目的都是尊君

虽然两者观点不同,但是殊途同归,其根本宗旨就是尊君,维护君主专制政权。是站在君主的立场上,为君主利益代言。这也恐怕是荀子和韩非两位大思想家希望自己的学说和主张得到重用和实践的动机所在!倘若没有君主的支持,再有能力的改革家也很难有所作为。吴起、商鞅的前车之鉴不远,不能不引起荀子和韩非的深思。学成文武艺,售与帝王家,每一个思想家都希望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反映,那是他们的价值所在。所以,荀子和韩非所思所想无不站在尊君的立场和出发点上,这是他们理论体系的灵魂所在。《荀子》一书中诸多篇章都有关于“君”和“臣”的相关讨论,“君”和“臣”的关系问题是理解荀子法律思想的一把钥匙。荀子把尊君作为一统天下的前提。韩非更是把尊君的思想发挥到极致,为其君主专制提供理论依据。韩非认为:能够做到一下令,天下执行,一下禁,天下停止,一个有了如此高度统一意志的国家,自然就会强盛,君主的威信也自然会崇高,这是韩非理论进步的一面。

(三)两者的理论基础是相同的

荀子的“隆礼重法”与韩非的法治论的逻辑起点都是“性恶论”。韩非深受其老师的影响,两者均认为,人们都是趋利避害的,所以是自私自利的。“性恶论是韩非哲学的基础。在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过程中,统治阶级所表现出来的种种丑恶行为的确在韩非思想中形成深刻印象,并成为韩非主张性恶的理论根据。韩非的性恶论无疑受到荀子性恶论的影响,但二人从性恶论引申出来的结论却相距甚远,荀子讲性恶,本质上是一种人性改造论,韩非则是彻头彻尾的性恶论。” 荀子所说的性恶是针对孟子的性善而提出来的,其性恶论的起点是人的自然生理需求,诸如人饿了想吃,冷了想暖,累了想休息,希望得到利益,避免受到损害,这是人生来就有的。荀子的理论缺陷在于将人的生理需要认为是恶的起点,又将物资的短缺和有限性而引起的争执作为性恶的论据。荀子强调后天教育的重要性,通过“化性起伪”来达到社会秩序的井井有条,贵贱有别。韩非的性恶论的起点则是,人是自私自利的。

二、两者之间不同之处

(一)两者重视法律的程度不同

这导致了两者对法律的看法的分野,也决定了两者的流派分属。荀子的“隆礼重法”,其本质是弘扬礼的作用,兼而有之重视法律,重视法律的程度远不及韩非的法治论。荀子强调“礼法并举”,而其侧重点在礼。荀子的礼法并举、隆礼重法,本质上仍是儒家的法律思想,属于人治范畴。而韩非子的法治观是以“以法治国”为核心,这一观点使他区别于荀子。荀子也重法,但同时更重人治,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的主张。在法与人的关系上,荀子既承认“法者,治之端也”,但又特别强调“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所以,治理国家的根本还是在于有贤明的君主,寄希望于个人的贤能和智慧。韩非则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而一乱也。”(《难势》)。同样认为桀纣可能造成乱世,荀子侧重點在于认为法的作用不大,主要在于人的素质。韩非则认为主要应当依靠法与势。除此之外,荀子认为即使用法仍有不足之处,因为法律不可能样样都规定到,而且法律的执行有赖于人,人的素质决定了法律的实施效果。韩非主张通过君主用“术”来改变这种局面。

(二)两者对刑罚所适用的对象存在差异

荀子主张的刑有等差,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贵贱有别的思想主张,韩非主张的刑赏不避大夫,则继承了先秦法家的严刑峻法观点。荀子属于贵族法治,贵族法治的特点是:别亲疏、殊贵贱、断于礼。后世一以贯之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基本吸收和贯彻了荀子的刑有等级的观念和立法、司法精神以及理念,影响深远。韩非法治的特点是法家的法治: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韩非主张,君主用法治的手段来治理天下,“明主治吏不治民”,君臣关系相对理顺,权利义务明晰,大臣们各司其职,各类国家机器有序运转,君主独揽大权,是各种事务的最终裁决者和权力的所有者。

(三)解决问题的方案不同

两者虽然具有同样的性恶论认识起点和立足于时局的混乱,但是荀子给出了“德礼政刑”的解决方案,而韩非开出了“重刑主义”的药方。荀子由于强调后天的教育作用,通过教化来引导人们向善从善。韩非则主张君主要善用“刑”和“赏”两种工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并提出著名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特别是继承了传统的法家学说,主张严刑峻法和重刑主义,对人民恫吓,让民众和群臣畏惧。“韩非立足于实证主义,将法律看作是统治者統治的工具,特别强调法律的惩罚功能或者强制性,主张重刑论点。故在韩非看来,君主不能凭借人之为善而弃法,相反必须以严刑峻法来制裁违法之徒。而且世俗之道德教化实不足用,非严刑峻法莫能治之。正如他所言: ‘以仁义教人,是以智与寿说也,有度之主弗受也。故善毛音、西施之美,无益吾面; 用脂泽粉黛,则倍其初。言先圣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故明主急其助而缓其颂,故不道仁义。而且,重刑也是推行法治的重要措施之一。‘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 治贼,非治所揆也;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

三、结语

通过比较荀子的“隆礼重法”与韩非的法治论,我们认识到:两者虽然同样重视法的作用,但是侧重点不一样,重视的程度也不一样。针对当时的现实社会状况,提出的解决方案不一样;虽然均尊君,但是达致这一目的的路径也不一样。荀子的法律思想的核心是“隆礼重法”,本质上还是属于儒家的思想,只不过针对现实状况和以往的历史经验,而糅入了法治思维,但是,其主体仍然是人治。韩非的法治论虽受荀子的“性恶论”影响,却结出了与荀子截然不同的“重刑主义和刑赏不避大夫”的果实。所以,思想理论一定以解决实务为要,解决最现实、最紧迫、最重大、最攸关全局的问题,要综合施策。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也要坚持以德治国,重视道德的作用。但是,主体已经不应该是道德了,而应该是法治,是现代意义上基于民主内核的法治,而且是良法之治。做到顺利实现由“德主刑辅”的传统法律观念向“刑主德辅”的现代法律观念转变。从我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思想中汲取营养,浇灌法治之花,使其茁壮成长。希冀我们国家能够有朝一日,能够从传统的以道德仁义治国,向现代化的法治国转型。由传统的“重礼轻刑”,逐步向“礼刑并重”过渡,再到完全意义上的“重刑轻礼”转变,最终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注释: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上卷)(第一版).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117.

施觉怀.韩非评传(第1版).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7-108.

李霞.论韩非的法律思想.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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