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法内容的互生模式

2017-06-23 23:34高雅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模式

摘 要 创新普法模式是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人民法律需求的重要表现。从内而外不断丰富普法内容,构建法律知识、意识、观念的内容互生模式对普及公众的法律常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从微观视角切入,分析普法知识、意识、观念的融合与迭代。

关键词 法制宣传教育 模式 互生

作者简介:高雅雯,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09

一、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互生

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将法制意识作为衡量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法制意识提高是公众对法律认知、接纳、融合的渐进过程,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的互生将法制意识与法制内容相融合,形成创新型内容模式。

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的互生,是建立在了解陈述性、程序性知识的基础上,与意识相融合,形成互生。所谓的陈述性知识又称描述性知识,需了解法律是什么,如“一五”普法中的“十法一条例”就是对法律基本常识的普及,以陈述性知识为普法内容,让公众形成法律的初步认知。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陈述性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仍在持续,公众对法律的工具性、强制力等认识不断加深。法制意识若仅充斥着权利意识的制约与强制力的限制还远远不够,需加强对法律知识合理性认知及正当性的认同。程序性意识是正是对法律陈述性知识合理性的再思考,程序性意识的萌芽是迈向法律实践的第一步。法律的程序性知识规定了陈述性知识的使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顺序等,如民法所对应的程序法为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对应,程序法均规定了实体的法执行程序、监督程序、审判程序等。因此将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融合,是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创新的重要体现。

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两者既相互独立,又部分统一,模糊的界限为互生提供了重要空间。

首先,無论是陈述性知识还是程序性意识服务于共同目标,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将法治思维运用说工作生活中,从整体性上分析,两者互生空间大。而从局部分析,陈述性知识是公众了解、认同法律的基础,程序性意识作为辅助手段,两者作为法律意识的不同组成部分,却同样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存在互生性。

其次,两者相互辅助,互相补充。如在刑事案件中,若不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内容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刑法对定罪量刑的规定作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就会失去存在的目标,成为无内容的空洞形式。 实体法中陈述性知识规定定罪量刑内容,而程序意识与程序法则保障定罪量刑的正当实施。

最后,特殊的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存在共生现象。如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中便具有程序性的要素,而且在英美法系是以正当法律程序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 ;《公司法》是一部集实体规则规定与程序形式规定于一体的典型法律。 普法过程中应将陈述性知识于程序性意识融普及给公众,提高综合法律意识。

在新媒体环境下,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融合更加紧密,互生空间进一步扩大。如,微博庭审直播的盛行,网络为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融合提供了重要平台,在庭审直播中,双方证词、证据称述、质证及相关判文书、起诉状、答辩状、鉴定意见等实现公开,公众在观看庭审直播的同时,不仅对实时法律案件动态有了最新了解,还在直播过程中学习了庭审程序、量刑标准及定罪规则等,实现了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的融合。在新媒体平台上,官方微信公众号、职业律师微博实时解读、政务网站普法小贴士等,都将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有意无意的融合在一起,作为普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基础性知识,在信息质量参差不齐的网络舆论中,为提高法制信息辨识度打下基础。

二、原理性知识与权力义务意识互生

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意识互生是普法内容的又一创新模式,相较之前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对公众法制知识的积累与法律意识的养成提出了更高要求。普法内容范围拓宽,深度加深,为实现法制内容的深层认知,需追溯立法意愿、理解法律自身标准、了解法律文本适用性,涉猎立法者、释法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及执法者的法制思维。原理性知识与权力义务意识互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博弈

这一博弈体现在法律制度对公众权利自由的部分限制与权利义务作用于法律知识,两者在相互博弈中形成特殊共生关系,相互促进,创新普法模式。顾小平同志对法律最原初问题(部分原理性知识)理解为:法律是制度与人的关系,法治程度的提高是对人自由意志与自由选择的限制。 而公众的自由度与法律之间是此消彼长的过程,公众的权利意识是与法律博弈的基础,而公民的权利则由法律所保障,法律的制定、执行需要公众的权利义务意识,冥冥中,原理性法律知识与权利义务意识发生互生,两者相辅相成。但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之间的矛盾如何合理化,是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所面临的重要挑战,法制宣传教育通过陈述性知识与原理性知识的普及,试图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将法律理性运用到工作生活中,而不是教会公众如何成为法律的对抗者,追求过度自由站在法律的对立面。17世纪英国著名法官科克爵士在于王权的对抗中所强调的“人为理性”是解决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意识矛盾的良药,促使两者深度互生。所谓的“人为理性”与“自然理性”相对,是经过长期法律学习与实践经验积累形成,是法律制度与人互动的结果。 法制宣传教育、法学教育帮助公众摆脱传统愚昧思想,引导公众对法律知识的深度探索,激发公众的权利义务意识,引导公众形成原理性知识权利义务意识的“人为理性”。

(二)法德融合

西方传统法学自然学派种指出:法律的原理性知识包括法律实质来源、效力来源、内容材料来源等,其中,法律的实质内容来源为伦理道德。 经过理论演进,如今法德融合已成为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意识共生的表现之一,法学的各个学派将法律实质来源、内容来源、及效力来源经过排列组合,形成了逻辑完整与较强实践性的综合法律渊源。法德融合作为原理知识的部分为权利义务意识打下基础,在当今“扶老人问题”频发时,法制宣传教育则可结合案例将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意识普及给公众,在提高法制素养的同时,补充道德知识的教育,为减少社会矛盾出力。随着法德发展与实践的探索,法德融合在以马克思为基本原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发展,首先,法律是区别于宗教、道德、习惯、纪律、章程等非法律的社会规范,与国家、阶级、秩序相融合的规范性条例,但随着社会发展,法社会学现象出现,法律的社会属性扩张,维持社会秩序时局限性彰显,与民间规则伦理融合。

其次,在权利义务意识萌芽时,法律作为公众自我调节的手段之一,与道德相结合,淡化法律激进式参与,倡导理性合理参与。在“五五”普法中指出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在青少年普法教育中指出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德融合面对多样化普法对象时,针对性得到进一步发展。最后,在权利义务意识中,习惯权利、道德权力、法律权利呈阶梯式递进,与法德融合的原理性知识发生共生,原理性知识为公众准确把握法律原理,运用于实践提供指导意见。

(三)政法结合

追溯法律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不得不提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孙中山曾指出: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管理众人是政府有能,治理国民。政治影响法律的形成,而法律影响政治的运作,两者在互动中,政府依据法律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制化政府。 所谓的“政是众人之事”明确表明了公众权利义务意识的重要性,是公眾参与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治是管理,治理国民”政府依据法律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制化政府,这句话正是体现了法律的本原,政府治理依靠法律,治理公众仰仗法律,法律的统一性性与强制力使政府成为法制化的政府,公众成为拥有权利意识的公民。政法互生虽有政治与法律关系暧昧之嫌,但法律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的互生与法制宣传教育目标一致,追求价值一致,是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丰富,“政法结合”这一说法鲜有人再提及,但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意识的共生还需溯源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传统与现实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明确将社会团章政策、社会道德与正义观念纳入其中,而在当代社会治理层面,执政党的政策与政府的行政决定均纳入法律渊源中。在“五五”普法教材《法律的原理与应用》中,突出宪法、宪政知识的普及,在重复普及国家政权形式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突出了近年来宪法司法化等现象的宪法知识,将重点放在宪政理念的教育上。 在“六五”普法中更是指出要深入宣传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是培育法律意识,为法治社会服务。“七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及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实现了法律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的共生,政法结合的法制理念在互生中被有意识与无意识相结合的普及给公众,呈阶梯式递进深入。

三、实践性知识与参与式观念互生

实践性知识与参与式观念的互生是建立在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及原理性知识与权力义务意识之上。实践性知识与参与式观念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创新内容模式不仅利于自我法制意识的提升,而且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有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作为基础,使公众在对法律程序、知识有了基本了解后,参与过程趋于理性化。在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意识的发展上,对立法者的意愿、自我权利义务的再思考后,参与法制实践,角色从守法者转变为参与者与立法者,摆脱以往被动服从的态度,对普法内容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反复斟酌,成为立法的理性建议者。

实践性知识与参与式观念互生需过两个层面予以分析,其一,执法人员、律师、法学教育专家等实践经验是法制宣传教育的素材之一,称为被动式普法知识。此类知识专业程度高,准确性强,充斥把关意识。与参与意识观念互生中,可实现原先陈述性知识、原理性知识的再检验,对当前法制环境初步探索,及静态条文规范的动态补充,将法制规范与法律实践实现融合,为实践知识的与参与式观念互生提供空间。如,2003年孙志刚案件的热议导致收容制度的变迁,这是公众参与意识与实践知识互生的重要结果。

首先,收容遣送制度的法律基础是1982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对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收容,然后遣送回原籍。 当时法制宣传教育还未开始,在此之前,已有人成为这一制度的牺牲品。而孙志刚事件发酵与于2003年,从时间维度分析,正值“四五”普法如火如荼开展中,公众已有法律积累、政府倡导法律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培养民主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促使这一制度的弊端暴露在众人面前。

其次,对案件现象与结果的质疑,是参与的实际表现,从公众质疑到政府发声再到公众监督,最终促成《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过,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政府采纳公众参与意见的重要表现,更突显了公众作为立法建议者的重要角色。

最后,在参与过程中的理性质疑,严格监督更是实践性知识与参与式观念互生的结果。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应沿用并发展实践性知识与参与性意识互生,以提高公众法律素养与参与意识为目标,提高普法效果。

其二,公众主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实践活动,如体验模拟法庭,通过网络平台观看庭审直播,以评论转发等方式互动,则以主动获取为主,但此类知识由于主体多元,信息把关能力弱,只能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补充内容。如,2016年快播公司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微博进行了长达20多小时的视频直播,27条长微博连续报道,累积观看人数超百万,是一次大规模全民参与式普法。在直播过程中由“技术中立”到最后认罪,抗辩双方精彩辩护引发受众热议。在微博中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评论区可见到各类评论,从转发数量破百,评论数破千等数据上分析,公众参与度提高,但评论内容褒贬不一,语言风格迥异,法制素养良莠不齐。作为实践性知识的一部分,在与参与意识互生中,需与被动性实践知识相融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权威性与专业性,形成良性互生。公众两类实践性知识与参与式观念发生后的多样化效果,是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

四、公平正义意识与人民民主观念互生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灵魂,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模式创新应将公平正义意识与人民民主观念互生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何为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在法律保障下,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明确清楚,谁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何履行职责、实施行为等,都明确清楚;由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予以抽象、具体表述和明确规定。 这一理解在不同历史时期与不同社会群体中存在不同解读,但总体而言,公平正义是保障个人,他(她)获得应得的,对待所有人(事)实现一视同仁。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部分,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实现公民权利公正对待,激发正义意识,实现民主监督。而人民民主观念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前提与基础,树立民主观念则需保障公众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利。

公众在对法律陈述性知识、权利义务意识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仅保障自身权利,还需在参与的基础上实现民主监督,保障群体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意识与人民民主观念互生中,个体民主意识与群体民主意识与公平正义擦出不一样的火花。法制宣传教育方法倡导提高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应予以配套,最终目标实现群体民主意识与个体民主意识相融合与公平正义意识互生。

个体民主意識由于社会环境、文化素质、个体性格的不同,差异化严重,认为所谓的人民民主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我想要的公平正义政府就理应帮我实现,如,下岗职工福利待遇问题、拆迁安置补偿款问题,片面的民主化意识与公平正义意识互生会产生潜在隐患。法制宣传教育应在普及教育中树立正确的人民民主价值意识,告知公众所有的公平正义都是相对的,有法律依据保障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当个体树立正确的公平正义意识后,才可与民主意识互生。群体民主意识是个体民主意识的总和,更是各个小群体意识的综合,个体正确的民主意识汇聚于同一群体,在本质意识一样的基础上调整个体差异,集群体力量实现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公平正义与人民民主观念互生的结果,是既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意识互生、原理性知识与权利义务互生、实践性知识与参与意识互生后的升华模式,公众的主体意识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角色凸显,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同时,成为民主监督坚强的后盾。

五、结论

本文所总结的四种普法内容的互生模式既是特定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经验的理论概括,也是对三十多年来公众法制需求变化的探索。普法内容在横向与纵向上的改变是社会环境、公众法律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任何后进的普法内容模式都是对先行模式的迭代与融合,因而对任何普法内容模式所发挥过的历史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相信,未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公众法律素养的提高,普法内容呈现出更加多样化趋势。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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