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

2017-06-23 16:33于俊嶙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产品安全价值取向

摘 要 质量技术监督法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与适用的依据,对其价值取向的正确理解有助于修订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法,也有助于质量技术监督法的正确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要追求的具体的理想目标,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维护质量竞争秩序、维护产品安全秩序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三方面。

关键词 质量技术监督法 价值取向 质量竞争 产品安全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计量大学教改项目“图书馆嵌入式服务质检法系列课程的探索” 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EX050,主持人于俊嶙。

作者简介:于俊嶙,中国计量大学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学、质检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13

质量技术监督法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与适用的依据,对其价值取向的正确理解有助于修订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法,也有助于质量技术监督法的正确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要追求的具体的理想目标,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应当具有的、体现质量技术监督法的宗旨并满足社会主体对质量技术监督根本要求的最基本的属性。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质量技术监督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其基本原则,它是质量技术监督法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是质量技术监督法的核心和灵魂。

质量技术监督法在总体上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时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作为经济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社会公正、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安全,都是质量技术监督法价值取向的应有之意。具体而言,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维护质量竞争秩序、维护产品安全秩序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三方面。

一、维护质量竞争秩序

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价值取向,竞争秩序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质量竞争秩序。质量问题来源于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竞争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崛起,社会生产得到空前的发展,产品如此地普遍化,商品交换的领域更加广阔,而由其促发的产品质量、产品安全、标准与计量、检验检疫、产品责任等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质量竞争关系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之中突显出来的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因为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部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便常常为减少成本而降低产品质量等,并以损害消费者、购买者的利益来获取不正当利润,以便在同业竞争中战胜对手,夺得交易机会,占领市场份额和市场支配地位,以争得更多的利润。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客观环境中质量技术监督法得到孕育及繁荣,其法律体系日趋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的定位不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一致。质量技术监督法调整质量技术监督关系,通过调整质量竞争关系,以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首先就是保障市场经济中的质量竞争秩序。质量技术监督法是维护质量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是公平竞争的秩序,而标准是保证公平竞争的技术依据,是评判是否公平竞争的准则,计量是评判是否公平竞争的手段。一方面,必须惩罚生产者、销售者损害消费者、购买者产品质量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必须制裁生产者经营者以损害消费者、购买者的产品质量利益来争夺利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的质量技术监督法主要是依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确定违反质量竞争秩序的法律责任,而非根据竞争法的精神来规制质量竞争行为,因而根本无法达到维护质量竞争秩序的立法宗旨。从竞争法的视角来看,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中的赔偿制度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损害消费者、购买者利益仅受到补偿性的民事制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远远不能遏制其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以非法盈利,所以,还应追究其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才能有利于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保障质量竞争秩序。目前的质量技术监督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似乎可以起到追究违反质量竞争秩序法律责任的功能,但是行政处罚力度偏低,无法有效遏制质量竞争秩序违法行为。

二、维护产品安全秩序

霍布斯有句格言:“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能够有助于使人们享有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延续下去。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属于社会基本安全,是人类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最起码条件。无可否认的是,在风险社会中,日常生活中的任何产品都可能在一夜之间转变成为带来危险的“特洛伊木马”。而人们对风险的认知往往处于无知与麻木状态。例如,食品中是否有滴滴涕或者甲醛,这些物质是在哪里或哪个环节进入食品的,这些物质是否有害以及达到多大浓度时会造成显性或隐性的危害,这些问题超出了人们的知识范围。对这些问题的认知程度,也决定了人们经受苦难危害的方式、频率、程度。因此产品安全秩序是质量技术监督法的重心。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就是保证产品的安全,保证产品不存在对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安全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这要依靠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对某些必须实施严格管理的重要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安全监察制度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责任即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之上的,只有产品不安全了,才需要承担产品责任,而且也只有当产品不安全了,才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产品不存在安全問题,仅仅是与安全无涉的产品瑕疵问题,那么仅仅涉及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主要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质量技术监督法的核心是产品的安全技术监督。与安全无关的质量技术监督主要就是前述的质量竞争秩序监督。

随着人们对于风险社会认知的逐渐深入与普及,产品安全秩序作为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越来越显著,质量技术监督法存在安全化趋势。质量是满足需要的程度,是特性的组合,其包含的特性可以很多,但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特性,一是安全特性,二是安全无关的特性。安全无关的特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较小,基本上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调解决或司法途径解决。而只有涉及安全的特性,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可能性较大、侵害后果较严重,单靠司法途径已经不足以解决的,才需要国家行政部门进行干预。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重在产品的适用性等性能,忽视安全性;而在改革推进到目前,经济发展已经上了一个台阶,人们对于适用性等产品性能指标的自我辨别能力逐渐增强,但是对于产品安全性的辨别能力很难提高,同时却越来越关注产品的安全性,要求产品具备安全性。为适用这一发展变化,并为遵循国家关注民生的治理方针,质量技术监督法必然要不断增强对产品安全的监管,尤其是在监管力量尚不够充分时,更应当集中力量进行安全的监管。

风险来自技术,产品安全秩序日益严重的破坏来源于现代技术的广泛运用。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言,“技术带来无可估量的机会的同时也带来无可估量的危险”。现代技术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体现在各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大都与现代技术有关。产品安全秩序的重建也需要依赖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运用。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结合是技术法规。质量技术监督法就是通过技术法规实现对现代技术的控制。

产品安全秩序这一价值并不是绝对价值。一味强调安全,只会导致停滞,最终还会导致衰败。产品安全秩序不是短时安全秩序,而应当是长期安全秩序。目前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在判定风险时,如果产品对危害的产生没有确定的因果性,一般的做法是予以肯定,允许产品的生产。法律对因果性明确的产品作出禁止生产的限制,列出否定性列表。这种规定是基于一种谬误认识,即还没有被认知的或不能被认知的物质就不是有毒性的,还没有被认知的或不能被认知的危险就是安全的。历史上的事实证明,不少在使用当时被认为是安全的产品,在使用多年后被发现对人类的巨大危害,原以为“危害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产品产生了不可接受的后果。因此,在强调质量技术监督法的安全秩序价值时,必须坚持是可持续的安全秩序。

三、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法制的价值取向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发展需要对财产存量的保护,没有财产存量的有效保护,财产增量失去了意义与吸引力,财产增量不可能持续发展,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发展。但是,对财产存量的保护,并不能直接带来财产增量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法制对财产增量进行有效的规制与调控,才能促进财产增量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促进经济乃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来源于财产增量的可持续。

质量技术监督法保留了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传统法的部分合理内容。质量技术监督法包含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政責任、行政救济等行政法的内容,在产品责任制度上就包括了民法的内容,在追究产品质量犯罪时援引了刑法的内容。但是,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质量技术监督法都属于经济法,其原因就是这些质量技术监督法的价值取向都是促进财产增量和经济发展,而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保护财产存量和人类生存的价值取向。财产增量可持续或经济可持续价值是质量技术监督法的根本。质量技术监督法作为经济法这一现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财产增量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的发展起着独特的作用。

质量技术监督法可以促使每个企业加强企业科学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通过法律实施的强制力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竞争的科学管理,从而促使尽可能多企业的财产增量尽可能合理地增长。要维系财产增量的整体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的各个具体法律制度在发挥着自身特有的贡献。质量技术监督法主要通过维护质量竞争秩序促使整体经济中质量竞争的持续有序,通过维护产品安全秩序促使整体经济中各类产品安全的持续有序,最终通过质量竞争秩序与产品安全秩序,促成产品相关财产增量的整体持续有序发展,因而成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技术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季任天.试论我国质量技术监督的发展趋势.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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