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功能论

2017-06-23 21:52司吉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和解证据功能

摘 要 《民诉法解释》第224条和第225條规定了在一审普通程序中适用庭前会议的内容。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庭前会议在域外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庭前会议的功能在各国多定位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和解和固定争点与证据三个方面。从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及案多人少的现状来看,上述功能定位也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庭前会议 功能 和解 诉讼效率 证据

作者简介:司吉梅,洛阳理工学院会计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16

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24条和第225条规定了在一审普通程序中适用庭前会议的内容,但由于立法规定粗疏,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主持主体、参与主体、召集时间和形式、庭前会议决议之效力等程序上的细节均未明确,使庭前会议缺少可操作性。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程序细节的设计应遵循其制度功能,制度功能定位准确,程序细节设计方能合理。本文通过国外类似制度的功能演进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功能进行合理定位。

一、庭前会议功能的历史演进

庭前会议制度作审前准备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美国称为审前会议,德国称为预备性审理,日本则根据是否需要公开分为准备性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其中以美国的审前会议最为典型。

(一)美国审前会议的功能演进

美国的审前会议与诉答程序、发现程序三者共同构成了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三者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诉答程序以通知的方式发动了诉讼程序,通过首次审前会议为发现程序的运作制定计划,在发现程序结束后,将简化的争点和支持争点的证据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上,以审前命令的形式,为后序的庭审划定范围,可以说三者在整个审前准备程序中环环相扣,在审前会议的控制下诉讼层层推进。

美国现行的审前会议制度一共经历过三次变革,在功能上经历了从单一到多维的变化,内容得到不断扩充。美国审前会议规定于1938年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源于密执安州韦恩县法院的审前程序,因其在诉讼程序上提高效率的显著功效,而被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而采纳。审前会议设立之初,其主要作用是获悉案件事实,并简化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使其与诉状记载内容相一致,和解只是该重要作用的副产品。 其功能定位只是“明确争点”,实现法官对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结果的控制和限制,更好的为庭审服务,和解并不是审前会议的功能。在对争点的整理上,表现形式是在发现会议结束后由法官出面帮助当事人将事实和法律上的争点进行总结并固定下来,法官对案件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管理权,诉讼的进程仍完全由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控制,这为1983年审前会议的再次修改留下了契机。

由于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的自由化,民事诉讼面临案件累积、诉讼费用过高、诉讼拖延等问题,1983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正加强了审前会议对案件程序的管理,为解决案件累积问题,将促进和解列入审前会议的功能,强化了法官对诉讼程序进行的控制,明确规定了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至少要进行两次审前会议,即第一次审前会议,为准备程序设定一个蓝图,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为庭审程序设定一个蓝图,在第一次审前会议和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之间是否需要召开审前会议及其次数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1983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1款将审前会议的功能定位如下:(1)加速对诉讼的处置;(2)及早建立和继续对程序的控制,以防止和避免因缺乏管理而拖延诉讼;(3)减少不必要的审前活动;(4)通过更充分的准备活动以提高审判质量;(5)促进诉讼和解。 通过以上规定可见,(1)-(4)的规定均着眼于加强法官对程序的控制,至此,审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于:明确争点和固定证据、法官的程序控制(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和解。1993年,美国民事诉讼规则再次修订,在维持原有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审前会议的内容。至此,美国审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于:明确争点和固定证据、法官的程序控制、促进和解。

(二)德日庭前会议的功能演进

与美国相同,德日两国近年的民事诉讼改革也集中在审前准备程序的改进上。对德国来说,审前准备程序分为先期首次期日和书面准备程序,其中先期首次期日可以和我国的庭前会议相对应。先期首次期日产生于1977年的《简略化法》,旨在通过克服庭审的间断性带来的诉讼迟延和案件累积问题。先期首次期日有争点和证据整理功能,通过首次开庭法官可以对争点和证据进行初步整理,根据整理的具体情况,法官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中间判决;如果案情简单,也可以经适当的证据调查和辩论之后对案件作出最终判断;如果案情复杂,先期首次期日则为后续的庭审作出准备。德国对准备程序的完善旨在克服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有“准备”而无“准备程序”的现状,避免庭审程序的不断中断、难以实现集中审理的缺陷,通过上述措施德国庭审的集中程度和诉讼效率得到提升。

日本准备程序的发展经历了德国大体相同的经历,旨在克服庭审间断、实现集中审理。为此,日本民诉法针对复杂案件的审理分为“整理争点和证据阶段”和“调查证据”两个阶段,针对前者设立了书面准备程序、准备性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该在哪一程序整理争点及证据,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其中准备性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相当于我国的庭前会议,两者的区别在于适用方式上的差异。准备性口头辩论在公开的口头辩论期日进行争点和证据整理,适用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辩论准备程序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辩论兼和解”的基础上产生,经当事人同意,在非公开的情况对案件的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并促进和解,适用于不愿公开或者当事人希望直接面谈的案件。 无论哪种方式,在功能上均置于争点和证据的整理之下,同时促进和解,目标在于提高复杂案件的诉讼效率。

从庭前会议的功能演进来看,德日两国庭前会议在旨在通過争点和证据的整理,克服庭审的间断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具有促进和解之功能,美国审前会议则是为了克服证据开示程序的自由化导致的诉讼迟延,在争点和证据的整理过程中,强化法官对程序的控制以提高诉讼效率,并促进和解。可见,上述国家的庭前会议均具有固定争点和和证据、提高审判效率和促进和解之功效。比较三者之差异,德日两国和美国庭前会议的差异在于法官对程序的控制,差异的原因并非是德日两国不重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而是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官一向积极参与准备的传统,而美国在审前准备改革之前程序的控制权主要在当事人和律师手中,为了克服由此造成的诉讼迟延,才以庭前会议的形式强化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

二、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来看,诉讼案件累积,案多人少是不争的现实,特别是,基层法院在我国金字塔状的法院体制内处于塔基之位,3100 多个基层法院占了全国法院总数的 80%,承负着全国法院系统90%左右的案件审判之重任。 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我国各地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数量均有较高上升,压力大、积案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成为法院工作的当务之急。这个解决的问题,只能通过案件的恰当管理实现:一是鼓励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减少进入诉讼中的案件;二是对进入诉讼中的案件分类管理,根据案件情况鼓励当事人和解或进行速裁;三是规范复杂案件的审前准备程序,提高庭审效率。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体现了这种思路,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根据该规定,案件进入法院视野后,能通过督促程序解决的,用督促程序解决,解决不了,可以先行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对于复杂案件,进行证据交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通过上述对不同案件的分流,使真正进入诉讼中的案件数量减少,从而减轻庭审压力。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24条的规定,庭前会议被定位于与新《民诉法》第144条第4项中的证据交换并列的审前准备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前准备阶段由诉答阶段和证据交换阶段组成,庭前会议则是作为对准备阶段进行管理的程序工具,一揽子处理准备程序中的各种问题,为庭审分流和开放审理扫清障碍。在审前准备阶段,当事人通过交换相关文书和证据资料,对各自胜诉与否可能有较好的了解,也有利于达成和解或促成调解,无法达成和解的案件则进入开庭审理。如果能在庭审前进达成和解,这将大减轻庭审的负担,因此当前两大法系各国对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定位上都有促进和解。如果案件不能达成和解,庭前会议可将诉答程序和证据交换的结果固定下来,起到明确争点和固定证据的功能。事实上,庭前会议的价值只有通过辅佐庭审程序成为整个审判程序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才会得以最大化。这就是为何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庭前会议是重要甚至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 如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中,诉答程序发动诉讼,发现程序形成争点,审前会议控制和限制着发现程序的过程和结果,从而促进和解,固定发现程序之结果。

从美国审前会议功能发展阶段来看,审前会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克服对抗制模式下当事人对发现程序之滥用而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就我国而言,我国的诉讼模式经历了从超职权主义到职权主义再到现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初步构建,法官对诉讼进程的控制经历了一个从大包大揽到逐步放开的过程,目前在证据的收集提出和事实主张方面,已经明确由当事人负责,但法官对案件进程的控制仍然较强,比如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上,长期以来都不是一个当事人选择适用的问题,而是一个法院决定的问题,法院有着近乎绝对的话语权。 甚至在某些时候,当事人认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也不理会当事人的意见,径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外,还有举证期限的适用问题,许多法官也并不严格遵守。上述问题的存在,确有案多人少现状的影响,但也反映出法官在审前程序中的随意,因此,在我国庭前会议功能定位上,不必过于强调法官对案件控制权,而是应着重于规范法官对案件进程的指引与管理,注重当事人程序权利之保障。法官是否规范适用庭前会议,决定着审前准备程序成功与否。

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发展之现状,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固定争点和证据、促进和解、通过规范法官的程序控制以提高诉讼效率。从《民诉法解释》225条 关于庭前会议内容的规定来看,其中(一)至(五)体现了争点和证据整理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实现庭审的集中,以提高诉讼效率,(六)体现了庭前会议促进和解的功能。以此视角,我国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明确争点和固定证据、促进和解。法官对程序的控制贯穿于上述事项的具体安排过程之中,但具体如何安排,实为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设定蓝图的问题,即庭前会议的具体召集问题,这也正是我国在庭前会议立法上程序欠缺的体现。

从我国关于庭前会议的立法上来看,也体现了庭前会议在功能上的上述定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根据法解释学的文义解释,该条仅将庭前会议定位于审前准备的一种方式,依此理解,庭前会议的作用限于为庭审服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5条规定了我国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共计六项,其中第六项内容为“进行调解”,以此视角来看,我国庭前会议在功能定位上也有“促进和解”之目的。因此,综上分析,我国庭前会议在制度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固定争点和证据、促进和解与提高诉讼效率。

三、结语

制度设计服务于一定制度目的,制度功能先行于制度细节设计。自2014年《民诉法解释》出台以来,各地法院已经对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展开积极尝试,在现有司法改革之下,对庭前会议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庭前会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良好作用。从两大法系庭前会议的演进考察来看,虽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总体定位一致:即固定争点和证据、促进和解、提高诉讼效率。在员额制改革、立案登记制和纠纷表现多元化的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于上述三者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Honorable Henry E . Ackerson . JR, Pretrial Conference and Calender Control : the Keys to Effective Work in the Trial Courts , 4 Rutgers L. Rev. 1949-1950. 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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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等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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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中外法学.2015(2).4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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