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

2017-06-23 08:02薛玉婷樊广浩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薛玉婷 樊广浩

摘 要 近年来,有关土地之间的纠纷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這方面的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农村便逐渐成为了当今社会纠纷和冲突最聚集的地方。对此,土地纠纷的解决便成为了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成为了众学者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本文力图按照我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土地矛盾方面的实践,对《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处理土地纠纷的四种方法(协商、调解、处理和诉讼)进行一个理论化与体系化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 土地纠纷 协商解决 行政解决 司法途径

作者简介:薛玉婷、樊广浩,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24

当前,我国农村矛盾随着人们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增加、利用方式的改变以及土地价值的升高而被日益激化。在我国农村,有关土地方面的矛盾具有很大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不单单在事实层面有所表现,还表现在法律层面的制度性困扰和疑惑,除此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则是它经历了一个非常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并承受着繁重的包袱。因此,在我国农村土地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便是所谓土地之间的矛盾。它不仅和我们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还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准确无误的处理土地之间的纠纷呢?针对这一个问题的解决,其实无外乎以下这两个大的方面:其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进行协商处理;其二,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参与,可通过三种方式来促进纠纷的解决,即调解、处理和诉讼。下面是土地纠纷解决的四个步骤。

一、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所谓协商,即是两边当事人发生争端时,他们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直接的去筹商,然后就该争议的问题达成统一的意见,从而由两边当事人自己解决矛盾的一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对于农村土地的拥有、利用如果产生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一同商量着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可以申请我们人民政府来进行解决。由此能够看出,有关农村地皮方面的矛盾,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协商这样的一种方法去处理。但是,协商务必要遵照以下几个准则:1.自愿。即两边当事人要以自己最真实的、心甘情愿的态度去进行筹商,进而在他们之间达成合意。无论是个人、单位亦或是组织,都不能够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他们均不得进行不法的干涉。2.合法。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非法的协定,它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不得与我国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相抵触,更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我国,因为不清不楚的土地权属问题、土地范围问题以及没有任何记号的地界问题所导致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比较适用此种途径解决。继而,经双方协议后,当事人便应该制定一份有关权属地界的协议书,以供其签字或是盖章,从而产生法律效力。另外,有纠纷的两方当事人还应该向当局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议并请求其调查存案。

二、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请求

当事人在达不成协商的一致意见之后,应当请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但是该调解必须要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开展。调解时,必须要符合以下要求:1.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搞清楚事情的是非曲直,并将相关责任进行明确化。2.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当事人进行不厌其烦的劝导,并为他们说明其中的利弊联系。3.在不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之下,相关部门一定要有灵动性。4.力图获得相关部门的协同、帮助。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办之下,由当事人双方心甘情愿所制定的协议,应当交由该部门进行合法审理调查、批准,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盖章。经调解的协议书以送达当事人作为生效要件,也就是一经送达即生效,这是双方履行规定义务的根据。如果当事人不想调解或者说是对调解的结果不满意,亦或是在调解达成之后协议书送达之前后悔的,他们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直接请求人民政府来进行管理。但是,相关部门在调解时,不能先做出决定在进行调节,也不能一直调解下去而迟迟不肯做出决定。毕竟调解的时间越长,越会引起不必要的困扰和忧虑,从而变主动为被动。如果调解不成功,一定要迅速的进入处理阶段。

三、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

由当局解决纠纷即是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县级以上当局来解决;而人与人之间、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由乡级政府亦或是县级以上当局来解决。为了达到纠纷及时迅速解决的目的,也为了让农民获得便利,针对当事人的土地权属问题,如果争议的范围小、数量少、事情简单,就比较适合由乡级人民政府来主持。但如果事情的变化和经过复杂,牵涉范围较大的有关权属方面的矛盾,解决完之后还须要登记、发证的,则由县当局来解决比较贴合逻辑,原因是法律并没有赋予乡级人民政府拥有登记和发证的权利。但是,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行政解决纠纷是仲裁的模式之一,故可参考《仲裁法》的有关要求来解决。对于纠纷的解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遵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当中要求的标准来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利,首先,应仔细审查两方争议人呈交的申请书、答辩书以及与其相关的资料。其次,要查清事实真相、审核查证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检查和查看相关的历史材料以及原始凭证,并且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帮忙调查等。最后,待查清案件基本情况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而后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申请原由以及争议事实和要求、还有作出该项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最后处理结果,除此之外,还要有对决定不满意的救济方式等。在解决土地之间的矛盾时,相关部门一定要对申请人呈交的申请书、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倘若发觉申请之人与其所争议的地皮之间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利害联系的、申请人申请的具体要求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申请人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理要求和案件的事实根据等诸如此类的案件存在这些缺陷,处理该纠纷的相应部门应在接受处理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不予以受理的书面通知。假若相关部门发觉以上所述缺陷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或不作出任何不予受理决定,仍继续进行处理,完全会让自己步入一个被动的窘地。此外,倘若我们办理这个案子的工作人员与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一方存在利害关系,一定要做到及时回避,以保证可以公平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若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该处理决定不满意,均能够在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或是在60日内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两方的争议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与单位都有向法院申请诉讼的权利。在合法合理使用土地的情况下,若权益遭受不法侵害,都有权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都是我们解决土地争议的方式。

有关土地争议的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中有这样的一项规定,要是没有特别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诉讼均属于民事诉讼。这类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是由一方当事人或是双方当事人申请开展,即使已经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过行政调解和处理,但该部门毕竟只负责调解、处理,并不是诉讼的相对人或相关人,所以并不能介入其中。而之前存在纠纷的双方才是该诉讼的当事人。此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开展的行政处理其实是为了迅速有效的解决矛盾,降低诉讼量,减轻法院负担,从而加倍有利并且实时的护卫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有关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若是存在矛盾的两边争议人不满意当局所做出的处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即是有不满意思的一边争议人作为原告,人民政府作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不满当局或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他们就房地产问题所作的行政处罚,均能够向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均有权以本人的名义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相关处分行为表示不满后向法院申请诉讼。

有关土地纠纷的刑事诉讼。《刑法》当中有土地犯罪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也有相关规定,如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第79条等。该法律规定,存在纠纷的两边争议人或了解案情的民众、单位若是觉得非法占有土地之人已经成立犯罪,均可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种种犯罪事由、情节以及证据进行详细审查研讨之后,觉得嫌疑人确实构成犯罪,并且犯法的事实清晰,证据具备充足,应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此类案件进行归纳如下:将土地不法转移并让渡他人;未经官方批准,便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土地使用权;不法占用耕地;不经法定程序容许其占有使用以及不法低价售出由国家所掌管的土地利用权。

下面是处理土地矛盾方式的若干程序所做的梳理:

在白呈明教授看来,农村中的地皮矛盾不单单是法律层面问题,也是土地制度自己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解决农村的土地纠纷问题时,不能仅仅局限在土地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上,而是要在憲政的架构之下、在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的基础之上,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建立解决土地之间矛盾的长期和有用的体制。除此之外,要想迅速有效的处理土地之间矛盾,相关部门定要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弄清是是非非,努力提高研讨与分析能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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