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客”现象下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问题的研究

2017-06-23 08:08胡钰菡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旅游市场宰客知情权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发生了大量天价消费“宰客”事件,不仅暴露出当前我国消费者范围规定和消费者知情权内容规定的滞后,同时也反映了消费者自我保护观念的淡薄、经营者履行提供信息义务的意识的缺乏及政府规章制度的失灵。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文认为需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同时构建生产经营与政府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 消费者 权益 旅游市场 知情权 “宰客”

作者简介:胡钰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26

一、问题的提出

(一)旅游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现象屡禁不止

近日来,“青岛天价虾宰客事件”成为了社会的热点。从“天价虾”到政府部门互相推卸责任,伴随着事情的起伏发展人们对此的关注正在不断地放大,由“旅游宰客”引发的讨论也已激起了越来越多游客的共鸣。从前几年的“三亚宰客事件”到如今“青岛天价虾事件”,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依旧严重,消费者的地位仍旧处于劣势。

(二)国内现实需要重视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问题

旅游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收到侵害的现象却日益严重。由于旅游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症结,使得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这也给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有重视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

二、研究内容

(一)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地位,实行商品经济,市场结构开始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但是商品信息仍然大量掌握在卖方手上。经营者甚至利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由此引发了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1993年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化,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加以确认,并在第八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的方法来对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以规制,维护交易公平,保护交易安全。而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也主要是通过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告知义务来实现,关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法律同样有明确规定。

但传统消费者的范围规定过于大和笼统,对于诸如网络上的虚拟消费者等新兴经济的消费者群体,当前的规定不能与之及时适应,内容规定过于滞后。其次,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规定同样犯了过于概括和笼统的错误,很明显这种规定不利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以实现,使得一些必要的信息得不到提供。一些非商品信息,也是消费者知情權实现的重要部分,但法律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二)守法现状

1.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是实现自身权利最重要的部分,然而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交易时,对于一些必要了解的信息,过于轻信经营者,最后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权力受到侵害却又不懂得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得恶性循环愈演愈烈。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自我防范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观念都应加强。

2.经营者缺乏履行提供信息义务的意识

既然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要有履行义务的群体,而经营者作为履行义务的群体,在现实中却不能正确、及时、准确的履行提供信息的义务,不能如实回答消费者的疑问。在立法方面相关规定暧昧,令人产生误解,给义务的履行带来障碍。另一方面,经营者法律意识的缺失,对法律漠视甚至逃避,导致对自身需要履行的义务都不能全面了解。

3.政府相关规章制度失灵

政府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一方面在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使得经营者能够合法地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裁。

另一方面在于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群体披露相关消费信息,尤其是以个人能力无法触及的相关信息。我国政府的多部门监管模式造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使得权力冲突监管不到位,不作为与乱作为并存。

其次,在一些信息被生产经营者隐瞒,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损害的同时,政府在利益冲突下不仅没有起到监管市场的作用,而是胡乱作为只顾自身利益。

三、研究意义

(一)更好维护消费者利益

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直接受益的便是最广大的消费者群体。通过一系列的体制机制,政策的落实以及商家自身的经营行为,使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享受到更高品质的服务以及购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

(二)规范商家和经营者行为

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规范商家以及经营者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其次,在知情权得以较好保护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就会得以加强,对商家经营收入的增长会带来较大的拉动作用。

在另一方面而言,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利于消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商家有秩序、公平,合理的竞争,取缔不当竞争和非法勾结竞争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行为。

(三)加强政府职能转变与履行

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设,行使自己的经济职能。

其次,对于政府而言,有利于各个下属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更加严重的官商勾结欺诈现象。

最后,对于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合作,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在立法中推进依法治国

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必然会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才能得以稳定的实施,在立法过程中,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使立法机关在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更加完善,这里的程序不只是指单独的立法程序,更是指在最后的法律颁布之前一系列的调查,征得意见以及整理过程,这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的贯彻。

四、浅析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体系完善对策

(一)加强消费者自身对知情权的保护意识

1.加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法制领域,国家强制力对权利的保护一是体现在对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强制性的惩处,另外一点就是立法对权利的保护。消费者作为知情权的法定主体,应当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首先,应当知道自己享有知情权的权利。其次,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怎样正确地行使知情权。最后,当知情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2.加强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当主动搜集或者索取、询问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另一方面,在交易成功以后,消费者也要尽可能地要求经营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这些书面材料是消费者知情权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加以证明交易行为并能进行有效索赔的凭证。

3.加强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

当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地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通过社会舆论、新闻媒介或者是通过消费者协会这种民间组织,号召并且提醒其他消费者注意,提高其他消费者的警觉性,引起整个消费者群体的关注。消费者只有真正将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群体化,才能为知情权的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实施出来法律自身的完善以外,实施的社会环境也是重要因素。

(二)构建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的激励机制

首先,生产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显示自己的產品或服务质量好的信号,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或通过向消费者收集反馈信息,建立信息互容激励机制。

其次,应健全政府职能部门的质量抽样检查监督机制 ,完善权威性民间组织对产品或服务的等级评定。并且,经营者之间的有效竞争也能促进信息披露,竞争的存在可能使企业不敢制造虚假信息。

最后,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举报奖励机制可发动社会力量督促生产经营者披露真实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政府除了提高自身依法执政的能力,避免政府的利益寻租行为,政企分开以外,还要依法执行信息公开条例,具体到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方面就是要依法对消费信息进行披露,要定期定时地向消费者等大众公开不合法的经营者行为、不合法的商品,使得消费者及时得知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查处中发现的问题,以避免上当受骗和利益损害。

前述现状中指出的监管不力的问题,政府需要将监管部门科学进行划分,避免监管错位和缺位情况的存在。另外,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的消费信息的消费警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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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江.从《旅游法》看旅行社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科技风.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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