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抓好国企纪检工作

2017-06-23 13:32杨红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纪检四种形态国企

杨红

摘 要 在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中由一个共识,通常状态下,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干部才是根本。“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运用得当便能称为抓好国企纪检工作的重要手段。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发”,做到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行为,用严管体现厚爱。

关键词 政工 纪检 管理 国企 思想政治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6-000-01

国有企业的纪检管理工作,是保证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四种形态”是非常有效管用、系统科学的监督执纪方式,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深刻认识到“四种形态”重要性

“四种形态”为: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国有企业管理者,要深刻认识到“四中形态”重要性,要建立健全党的一把手全面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组织为具体工作部门、各部室负责人“一岗双责”的责任落实机制。

二、处理好“量”与“质”的关系

在演变过程上,要处理好“量的積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基于对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这一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的准确把握。可以说,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它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

“四种形态”正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是监督执纪的精准化。这就要求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按照“四种形态”的内在逻辑,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保证运用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人员的错责程度相适应、相匹配。

三、落实“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

在查处问题上,要处理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落实“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就是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决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具体工作中,要把工作目标从注重“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重点抓好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对党员违纪问题的查处,具体适用于哪一种形态,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等,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更不能人为地增加或减少。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依法处理。

四、处理好两种处理方式的关系

在国有企业纪检和思想政治管理工作措施上,要处理好“纪律措施”与“组织措施”的关系。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也是发挥党纪政纪惩处作用与党组织自我调整功能的最佳结合点。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把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违纪案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二者不能相互替换,既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也不能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单独使用或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组织处理,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针对具体的个案,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双处理”手段,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使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五、“四种形态”更是责任清单

在执纪主体上,要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在管党治党中主动担当,也需要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理顺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也难以落实,“两个责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时,必须正确处理

“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找准职能定位,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回归本位、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全面提高监督能力。这样,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切实当好“裁判员”,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为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仇丽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6(02):21-26.

[2] 任建明,吴国斌,杨梦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实质、关键要素及运用指南[J].理论视野,2016(6):45-49.

[3] 欧波.用“四种形态”提升基层纪委监督执纪水平[J].中国培训,2016(12):27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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