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商所处时代谈二者为政之差异

2017-06-27 05:19王硕
神州·上旬刊 2017年4期

王硕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改革与商鞅变法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两者却表现出了诸多差异。管仲改革并没有触及到原有社会秩序,而商鞅变法确是对原有崩溃的社会秩序的一种重建。本文通过查阅文献,从二者所处时代背景出发,比较二者差异,认为两者的政策均符合两者所处的时代背景。

关键词:管仲改革;商鞅变法;为政差异

管仲改革与商鞅变法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最典型的两次变革,目的均是改变国家落后的状况、富国强兵,以求称霸诸侯。虽然改革的领导者管仲、商鞅均持法家思想,且二者理论符合当时所在国家的国情,涉及到当时社会的各个层面,改革效果斐然,但在具体的为政举措上却存在诸多差异,除去二者所处国家情况不同,时代背景的不同也是造成两人为政差异的重要因素。

一、管仲改革与商鞅变法的时代背景

管仲所处的是中国奴隶社会逐渐瓦解的春秋早期,《史记·周本纪》载:“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这一时期周天子权威开始衰落,对各诸侯国统治力严重不足。周王室天下共主的地位受到挑战,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转而“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但不可否认的是,以礼乐制度为基础而构建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并未完全崩溃,周天子虽然对诸侯的统治力下降,却仍是各诸侯的宗主,拥有法律上的话语权,为各国所尊崇。虽然当时国家之间存在兼并,但程度有限,原因有二:一是当时还未出现具备兼并天下的实力的诸侯国;二是由于礼制约束,侵略、吞并他国势必引起天下共憤。因此,可称这一时代为弱兼并时代。此外,由于中原地区的混乱,周边戎、狄等少数民族趁机入侵,其对礼乐制度的极大冲击,更是极大地加深了中原诸侯国政治、文化危机。此时的周天子已无力召集诸侯驱逐入侵的戎狄,以“方伯”为代表的霸主政治呼之欲出,中国进入霸主时代。

商鞅所处的战国时代社会更加动荡,战争更加频繁。其时周王室已完全衰微,沦为列强夹缝中的小国,宗法等级秩序已经完全崩溃,新的封建社会制度逐步确立。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不再受礼乐制度的约束,兼并程度远大于春秋时期,形成了“周室微,诸侯力政,争相并。”的局面。因此,商鞅所处的时代可称为强兼并时代。这一时期,扩张和削弱以至消灭敌国成为各国政治上的首要目标,即商鞅所谓的“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强兼并时代的国家为使自己在胜王败寇、赢者通吃的战争局面中得以立足,必须进行改革以使国家强大。

二、管仲改革与商鞅变法的差异

由于所处时代的不同,管、商二人改革思路也有诸多差异,改革政策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内政改革

管仲所处时期,宗法制度虽然开始解体,但依旧运行,正如赵俪生先生所言:“桓、管所治理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旧血缘贵族势力并未明显减退,新型国家正在摸索创制中的一种类型。”管仲改革并没有触及旧集团的利益,而商鞅变法则致力于构建新型国家,势必冲撞秦国旧贵族集团利益,因此相对比管仲改革,商鞅变法势必更加激进、深刻、彻底。

在对齐国内政的改革上,管仲首先实行“四民分业,定民之居”,即将民众划分为士、民、工、商四类,并根据其职业特点规定其居住地点,值得说明的是,四类民众没有高低之分。管仲认为“杂处则其言哤,其事易”,“分业定居”是为了“成民之事”,以便尽快稳定局势。此外,管仲对商业十分重视。管仲认为“无市则民乏”通过商业使民众富裕,增加国家收入。对待外来客商,只作必要盘查而不予征税。种种措施说明管仲力求将齐国打造成对内对外开放性国家,通过增加开放性、流动性,以求增强国家的影响力、威慑力。

管仲在对内实施各种改革政策的过程中,没有采用极端激进的方式,出现流血事件,也没有对原有利益集团进行打压。《史记·管晏列传》载:“其为政也,善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贵轻重,慎权衡。”说明管仲在为政上经验丰富、遇事谨慎。

商鞅在国家基层管理上,实行编造户籍、什伍连坐措施,使民众相互监督,鼓励举报,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商鞅认为“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通过重刑贯彻国家政策、加强国家机器。不同于管仲的鼓励商业,商鞅禁绝工商业,甚至通过“重关市之赋”打击商业。商鞅将农业作为立国之本,认为“惟圣人之治国作壹,抟之于农而已矣。”《商君书·垦令》中提到了二十多条措施来促进农业生产,甚至对民众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加以限制,以使民众固定在土地上专事农业生产。相比较管仲,商鞅变法是对宗法制度的全面否定。废除公田,承认土地私有,鼓励开荒,其实质就是彻底废除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在国家行政管理上,普遍施行郡县制,建立起一套新的行政体制和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制度。多项措施从根本上颠覆了宗法制度。

(二)整顿军事

无论是霸主时代还是全民战争时代,国家军事实力尤为重要,因此整顿国家军事也是改革的重要部分。管、商二人所处的时代对军事力量的要求不同,因而改革的政策不同。

管仲改革军制,主要采取军令寄于内政的方式,即制定乡、连、里、轨、家的国家管理制度,各级分别由乡良人、连长、里有司、轨长统领,对应的军队编制分别为军、旅、小戎、卒、伍,全国组成三军,共三万人,居民体制与军事体制相结合。管仲利用各层的行政管理将民众有序地组织起来,提高民众的凝聚力,借此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最终实现士兵“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

商鞅对军制的改革,则致力于打造一支极富侵略性的军队。他废除宗室贵族的特权地位,“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实行军功军爵制,确定二十等级军爵及与之相适应的待遇,甚至对所穿着衣履都有严格规定,以达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同时制定了严禁私斗的条款,“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刑赏结合的政策实施的效果是“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厚赏和刑罚使秦国士兵作战异常英勇,将秦国打造成了可怕的战争机器。endprint

(三)对外政策

尽管管、商二人都谋求对外扩张,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管仲认为富国强兵的目的不仅限于桓公所说的“从事于诸侯”(称霸),而是要“以诛无道,以屏周室”齐国国家对外战略基本以此为依据。

桓公谋取霸权的第一步就是要与邻国亲善,“审吾疆埸,而反其侵地,正其封疆,无受其资”而不是依靠兵威直接打击对方,管仲力劝齐桓公归还侵占周边鲁、卫、燕等国家的领土,“亲邻国”是为了取信于诸侯。在齐、鲁柯之盟中,曹沫持匕首劫持齐桓公要求归还侵犯鲁国的土地,桓公先同意而后悔,管仲认为“夫劫许之而倍信杀之,愈一小快耳,而弃信于诸侯,失天下之援,不可。”最终返还侵地。

针对当时的政治局势,管仲提出“尊王攘夷”的口号,以求达到尊王而守礼,攘夷而保礼的目的,借此得到周天子及广大中原国家的认可,从而称霸。春秋时期戎、狄等少数民族入侵造成天下混乱,因此各诸侯国希望能有主持局面的霸主。齐桓公担任了这一角色,如齐桓公二十三年,“山戎伐燕,燕告急于齐。齐桓公救燕,遂伐山戎,至于孤竹而还。”齐国攘夷之举得到广大诸侯认可,甚得其时。正如孔子评价管仲“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披发左衽矣”对待天子始终坚守君臣礼节,不敢僭越,“隐武事,行文道,帅诸侯而朝天子。”如葵丘之会中,周天子命齐桓公“无下拜”,管仲极力劝阻,坚决抵制不礼行为。

如果将管仲时期齐国的对外政策概括为“尊王攘夷”,军事是威慑手段而不是目的,那么秦国的对外政治用一“战”字即可概括。战争是秦国改革的目的,也是秦国强国的手段。商鞅以扩张、直接兼并别国为对外政治的根本目的。他强调“国贫而务战,毒生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不同于管仲所处时期,战国时期周王室甚至连“旗帜”作用也已丧失,周王室在秦国外交中已无足轻重。

秦国对外扩张不择手段,如孝公二十二年(公元前三四零年),商鞅率秦军进攻魏国西鄙,魏国公子卬迎战。在一时难以获胜的形势下,商鞅竟以欺骗的方式扣留前来会盟的公子卬,以极不光彩的方式战胜魏国,夺取河西之地。在对外战争中,秦人可谓毫不怜悯,甚至采取屠杀的方式以消耗敌国力量。据统计,秦国自商鞅变法到完成统一的一百一十四年间,发动战争达一百零八次,有记载可考的斩首数高达一百六十余万。

三、总结

管、商之改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管仲所处的春秋早期虽然存在着“礼崩乐坏”,但由于西周宗法制还并未崩溃,其代表者周天子还有一定的统治地位,谋求霸主地位的国家只有做到尊王而守礼、攘夷而保礼,其霸主身份才会被认同。管仲改革并不是要将旧有的宗法制度推翻,甚至是在一定程度的重新构建,为此,其围绕使齐国称霸的改革无论在内政上的政策还是在外交上政策都始终受制于宗法制。管仲改革的目的是要将国家打造成弱侵略性强国,而不是将国家打造成纯粹的战争机器,军队规模不大,对外战争中也没有出现“杀人盈野,杀人盈城”的现象,军队主要用于增强国家的影响力。

战国时代的中国进入了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变动时期,新的社会制度开始形成。如果说春秋时期社会的变革属于量变型,那么,到了商鞅所处的时期,则到了社会变革的质变点,新的封建社会制度开始确立,商鞅变法的最终目的就是构建新型国家。当时宗法制已经彻底崩溃,国家内政以及對外政策不再考虑宗法制的限制。国家任务是兼并与统一,扩张、削弱以至消灭敌国成为各国政治上的首要目标,因此,商鞅所有的变法措施都是为了打造对外扩张型国家,国家所有的资源都是为了扩张战争服务的。

管、商改革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人所处的不同时代背景的体现。两次改革均获得了成功也正是因为顺应了时代的潮流。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