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加强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2017-06-27 11:29吴起江牟丽鸣
神州·上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要问题生态环境对策建议

吴起江?牟丽鸣

摘要:近几年,生态环境保护备受关注,相关部门也紧抓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仍存在着一些困难亟待解决,相关制度建设等也需要尽快确立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环境;惩治预防;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一、当前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现查处难度大

一是认定难。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隐蔽性,企业排污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由于当前科技条件的限制、专业检测人员的缺乏等,给环境破坏主体确定、因果关系的判断等带来一系列问题。该类违法犯罪大多要求行为人又明确的主观故意,一些单人作案案件,在只有单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是为打击犯罪而降低标准,还是为保证案件质量而放纵违法犯罪,在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将检察机关推入两难的境地。二是鉴定难。鉴定机制不健全、鉴定人员匮乏、鉴定程序复杂耗时长、鉴定费用昂贵等问题制约案件查办工作。如污染环境案件,若污染物系非国家明文列举的类型,查明污染物具体属于何种有毒物质需数十万元的鉴定费,给基层机关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较重负担。三是法律适用难。我国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领域的立法尚不够完善,尤其是涉林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年代久远不能适应当下司法实践的需要。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一些违法行为人一边占用一边向主管部门报案,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将先前占用的农用地“合法化”,等到公安介入时,虽然多次占用累计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扣除先前行政处罚的却不够罪。再有部分犯罪量刑偏低。如污染环境犯罪只有两档量刑幅度,最高刑仅为七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在当下无法准确衡量具体造成多少财产损失、对人体健康造成何种危害的情况下,对危害结果缺少公正的判决,判处三年以上刑罚都很困难。

(二)部门衔接不顺畅,制约对违法犯罪的查处

一是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基层执法人员配置少,造成在日常巡查时以点带面,出现执法盲区。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不高,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处罚手段较为单一,如只是发取缔违法通知书或是执行罚款,无其他的强制手段,行政罚款相对于高额利益回报微乎其微,难以阻止违法犯罪。二是证据意识不强,行政与刑事程序证据转化不及时。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仅仅保留在行政违法案件的标准,致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现关键性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而无法采信,或是因为行政案件瑕疵,严重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部门间配合存在制度阻隔。如在林某某等人焚烧电子垃圾环境污染案中,林某某等人与环保局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缴纳进环保局账户,环保局使用该费用清理电子垃圾,后续国土部门在清理后的现场进行复耕的费用却因环保局无该支出名目而无法从赔偿款项中支出。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力度

一是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合力。整合环保、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的执法资源,成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专项打击整治职能,着力解决区域内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二是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法院、检察院、公安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共识,始终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

(二)健全生态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联审机制。畜禽养殖、采砂、采矿等涉及多个部门,建议将用地、环评等内容作为办理养殖、采砂、采矿许可证的必要條件,由涉及的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审批,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分别指定专员负责涉嫌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查处、移送、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协调沟通,对案情复杂或重大案件,尤其是重大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三是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移送、处理等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健全生态恢复工作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基金。通过政府拨付、社会捐赠、环保部门征收污染治理费、法院判处环境恢复金等渠道募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受害群体救助、生态教育警示基地建设。二是探索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恢复原状执行。对林地恢复原状需要达到恢复林地用途或是恢复林地生产条件或植被,将该恢复纳入林业生态修复工程,积极组织力量恢复森林植被,在期限内无法恢复原状的,主管部门应对恢复原状提出具体的诉求,例如拆除地面构筑物、恢复种植条件、补种树木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不能强制执行的,由有资质单位代履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相关费用。

(五)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应加强调研,尤其是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工作的了解,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前实况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建议适当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参照污染环境案件按日连续处罚的作法;提高相关犯罪的量刑幅度,探索司法机关作出从业禁止令,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根本上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简介:

吴起江(1967.7—),男,福建沙县人,学士学位,沙县人民检察院生态部部长,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牟丽鸣(1986.3—),女,山东文登人,学士学位,沙县人民检察院生态部副部长,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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