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

2017-06-27 16:06陈伊健
神州·上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研究对象

陈伊健

摘要:治安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新兴的应用型学科。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治安学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研究规模,但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这一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探讨当前治安学研究对象确定中存在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结合多方学者的研究综合得出确定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原则,最后得出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内容的一般分类,更加明晰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治安学;研究对象;对象确立

引言:

自治安学建立至今,围绕治安学研究对象的争论从未间断,综合目前治安学的研究现状,各学者也并没有达成一致。基于此背景下,本文注重对各观点进行整合,力求取各家之长,得出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确立原则以及基本内容。

一、当前治安学研究对象确定中存在的理论问题

决定一门学科研究领域的范围大小、内容的划分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对研究对象的确定。由此可见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在整个治安学学科研究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当前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确定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对象模糊性

通过对多年来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综合,各学者的观点主要有:社会治安问题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对策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对策说等[1]。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对比中不难发现,治安学研究对象不确定性很大,学者们各执一词,以至于在对于研究对象的确定上处于模棱两可、摇摆不定的状态。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对学科理论与现实发展起着阻碍作用。

(二)对治安学发展的附带影响

治安学研究对象的模糊性,不仅仅影响到治安学的学科地位和研究方向的确立,而且会对治安学发展的其他方面带来不好的影响。例如,治安学的分支学科难以划分,导致相应专业课程的设置困难;也会较难找出与治安学相关的其他学科的区别。较难区别出治安学与相似学科之间的不同,极不利于治安学学科的确立。

模糊性问题是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在确立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研究对象的确立成为治安学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下文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对确立治安学对象的原则进行科学的综合与总结。

二、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的原则

(一)大视角原则

对于一门学科研究对象从划分到确立,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须经过多方资料的整合与甄别,在整合材料中需要具有的视角必须是广泛与包容的,即大视角。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立过程中,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2]。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也应该具有包容性,不仅仅是对现有理论的应用,更应该格外关注的是相关的新理论、新思维,只有立论于系统性的视角,综合各方相关理论,才能达到“大视角”这一立论原则。

(二)概括性原则

概括性原则存在于任何概念的形成过程中,这一原则不容忽视。概括性是对所整合的资料系统性的高度抽象化。概括性不是单纯的指对所有内容的概括,更重要的是对核心内容的理解。针对上文中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中存在的模糊性问题,概括性这一原则显得格外重要。在确立研究对象的时候不能牵涉到过多的内容,应抓住核心之处和唯一性,这就要求在对对象进行确立时须具有强烈的甄别能力,取舍能力。概括性还要求对于对象的确定具有适度的抽象性,不能在微观的、具体的层次上表达,否则,无法概括出研究的内容和范围;但又不能过于抽象,否则,会导致研究内容和范围的泛化[3]。

(三)前瞻性原则

前瞻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确定要有一定的前沿意识,能够超前地预测社会科学发展的动态。要满足前瞻性这一原则,须紧紧把握住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突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在这些小问题中预测概括出最一般的发展方向。若是学科的对象确立缺乏前瞻性,那么对学科本身的研究就会失去指导性的作用。除了在学科的对象上具有前瞻性,还应该在在理论的确立上具有新颖性、创新性。

三、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的反思

综合上文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存在的理论问题的分析,可以初步得出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应遵循的原则。遵循这些原则来对治安学研究对象进行确立,在狭义方面对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治安现象、治安原因和治安对策[4]。

在这三大类之后还可以继续分类,例如,在治安现象后还可以分出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这两个相反相成的概念。这就说明在对研究对象进行分类时,遵循了抽象的概括性原则。又如,在治安原因后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社会原因和自然条件,这体现出大视角的原则,在对对象进行确定时,不仅仅考虑社会原因,还应该把范围扩大,考虑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再如,对治安对策进行分类,可以分成:治安对策的理论和方略、治安手段——治安措施、治安防范技术三大类。通过对治安手段——治安措施的研究可以得出,其确立的过程中体现出前瞻性的原则。当然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基本内容的分类,并不仅仅是依据一方面的原则,而是三方面原则的综合,只有这样才能以一种较为科学的依据对治安学研究对象进行分类。

四、结束语

上文通過提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立中存在的理论性问题,分析出确立对象的一般性原则,再通过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确立进行反思,得出较科学的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希望能够对这一学科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康海军.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地位及其学科体系[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06):106-108.

[2]卢国显.我国治安学存在的理论问题与学科发展的基本思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02):63-69.

[3]陈涌清.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34-43.

[4]王彩元.治安学研究对象之理性思考——兼谈治安学专业课程设置[J].公安大学学报,2001,(06):38-4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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