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疑难问题的思考

2017-06-27 16:11徐永莲
神州·上旬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行政机关应用问题刑事诉讼

摘要:新刑事法中增加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条款,对于增强我国刑事诉讼判决的公正性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主要就了行政机关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应用的能力问题、证据使用两个方面内容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刑事诉讼;应用问题;使用方式

引言:

在我国新刑事法52条第2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办案过程中收集的各种各样资料、数据、信息等,比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可以在刑事诉讼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此条条款的规定,使得我国的行政机关可以在证据的获得、应用中进行身份的转换,避免了一些违法证据进入到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增强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质量和水平。但是,这一规定在带来有益之处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风险。因此,我们针对行政机关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应用的能力问题、证据使用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工作。

一、行政机关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应用的能力问题

行政机关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应用需要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判断,将不具有合理化证据的因素排除在外,避免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进行错误的判决。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的方面开展。第一,在应用中对行政机关证据是否欠缺证据基本要素进行分析。行政机关所谓收集的证据需要满足法律条款中对证据基本要素的构成条件。比如:在具体的笔录中需要具有言词提供者的签名、具体的签字日期、言词提供者具有提供的资格(具有良好的健康精神状态、可以完整的表达自身的语言、具有提供法律证词的年龄和身份资质等等)。第二,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证据在收集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是,在一些学者和专家看来,以何种因素作为满足符合法律条款的标准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我国法律在今后的应用中进行实践化的探索,并且对有关标准条款不断的完善。比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这一立法进行了有效性的司法解释,即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还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其它方面规定由检查、侦查、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判断[1]。

二、行政机关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模式

(一)言词证据使用

言词的证据使用问题在新型刑事诉讼法中有新的判断依据。比如:新刑事法52条第2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办案过程中收集的各种各样资料、数据、信息等,比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可以在刑事诉讼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对这一条的使用有具体的解释和说明。比如:各种类型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作为诉讼中有关证据的使用不包括言词证据。言词证据需要由有关司法侦查机关进行重新的收集获得。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证据证实涉案的人员或者有关人员会因为死亡、失踪或者是丧失作证能力等因素无法重新收集,无法保障其原有言词的正确性、合法性。同时,一些专家和学者指出,有关言词证据收集的主体和收集的程序与《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规定不符合,同时言词证据主体受到主观性因素影响,难以判断其言词的精准性。

从实际应用的效果来分析,新型的刑事诉讼法摒弃了原有以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作为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极大加强了有关证据获得范围、增强了有关证据应用的能力。在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众多证据信息进行有效性核实后可以提高司法诉讼审判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在实践的应用中,证据证实涉案的人员或者有关人员会因为死亡、失踪或者是丧失作证能力等因素无法重新收集。在此情况下,需要及时采用行政机关收集的證据,避免放纵犯罪行为的出现[2]。

(二)取样证据使用

在取样证据的应用中,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对众多刑事犯罪的涉案物品的数量、金额等等进行明确、有效的核实,并且进行一一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实践中,控方做到对所有案件涉案金额、数量等完全核实、证明存在较大的难度。这时,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就可以作为有效性的补充,在进行核实后可以在司法诉讼中进行运用。同时,取样证据在应用中还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物证数量较大、具有同质性。确实存在证明困难。样本来源以及总体同质性获得保证。取样方法选取的科学[3]。

(三)推定事实使用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行政机关推定的事实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原因在于,推定的事实没有任何的证据表明其是事实,无法在司法诉讼中作为证据运用。同时,第一,推定的事实建立在有关逻辑和经验基础上,同时充分考虑到有关政策、公平、便利等等因素,在证据的内容、数量标准中降低了其作为法律事实的可信性。比如: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利、财产权益等,不能应用受到众多因素干扰形成的行政机关推定事实作为证据运用。第二,推定的事实是对于证明责任的转移,如果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运用会造成司法不公正问题的发生,无法保证司法审判的正确性、公平性、有效性[4]。

结论:

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司法诉讼人员在诉讼审判中通过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进行有效运用,在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提高刑事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刑事诉讼工作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郝爱军,殷宪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疑难问题解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9:71-80.

[2]潘丽.论行政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D].浙江工商大学,2013.

[3]李佳璞.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3.

[4]应争.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之程序性问题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作者简介:徐永莲(1989.11.29)女,汉族,青海省海东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现就读于武汉东湖学院,法学专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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