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产品的性质探析我国驴友的救援问题

2017-07-01 18:33周清竹
现代交际 2017年12期
关键词:对策探析公共产品性质

周清竹

摘要:近年来,随着旅游与户外运动的发展以及大众的好奇心、探索意识的增强,“驴友”一词盛行,驴行成为大众最喜爱的活动之一。但伴随着的却是户外事故的高频发生,并由此耗费了大量的救援资源。本文对目前我国的驴友救援现状进行了概括描述,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对驴友救援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驴友救援是否应该使用公共资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与建议。

关键词:驴行 驴友救援 公共产品 性质 对策探析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2-0064-02

一、我国驴友救援现状

“驴友”是对户外运动、自助自主旅行爱好者的称呼,也是爱好者自称、尊称对方的一个名词。驴行是近几年流行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旅游方式,只要是可以冒险、值得探险的地方都会是驴友们的选择。但随着人数逐年攀升,其中女驴友比例逐年上升,驴友出事频率突增。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编制的《中国大陆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报告》显示,2007年在登山和户外运动中遇难的有29人;2008年遇难者为21人;2009年,遇难者增加到43人。2001年到2011年的情况如表1。

随着驴友事故率递增,我国花费在驴友救援方面的公共资源不断增加。每次的救援都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在有些时候,由于地形险要的客观原因,还要出动直升机等大型搜救工具,消耗大量的公共资源。就以2015年10月发生的17名驴友失联的情况为例,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出动100多名民警、消防员,派出200多名干部群众、40多名医护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员历经51个小时才将驴友救出,直接经济支出10多万元,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2012年,14名“驴友”国庆期间在四川四姑娘山地区失踪事件一度沸沸扬扬,虽然最终所有失踪者均被成功寻回,但为此出动上千人组成的救援队,花费救援费达10多万元。这些例子数不胜数,消耗的国家公共资源更是巨大。上述几个例子只是在钱财和人力上的损耗,救援人员牺牲在救援过程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2010年12月12日,18名上海驴友在黄山未开发区域探险迷路,经当地全力搜救后安全脱险,但黄山风景区公安局24岁民警张宁海在送驴友下山时不幸坠崖遇难。

二、驴友救援的性质

在我们的意识里,当公民遇到危险时,国家的救助是其应尽的义务。驴友救援到底该不该运用公共产品救助?这个问题是现在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但一直都没有定论。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晰驴友救援是具有私人产品性质还是公共产品性质。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公共产品具有自己的特性,即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这三种性质是纯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存在准公共品(混合产品),准公共产品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

在本文中所讨论的驴友救援中使用的国家资源是否属于公共产品的问题还有待考量。就驴友出行来说,是满足个人的需求,是个人享受的体现,私人通过出游获得了效益和利益,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这种行为属于私人产品范疇,因此,驴友救援也就属于私人产品范畴。但就从偏好角度来看,公共产品是一种社会偏好的体现。(例如教育,全民都想获得教育,教育俨然成为一种社会偏好。)私人出游呈现增长之势,旅游出行成为现在大多数人的一种偏好,从数量和增长速度来看,驴行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偏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驴友救援的行为就具有同国家的教育、社会保障、失业保障等方面相同的属性,即公共产品属性。再者,驴友救援虽说具有竞争性,但是不具有排他性,救援从来不会因为你的职业、宗教、身份等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并且它还具有不可分割性,救援不是一个人或者单位所独有的,在此意义上,驴友救援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

虽说驴友救援存在着公共产品的性质,但由于驴友出游主要是个人的享受行为,所以其私人产品的性质也不可忽略,驴友救援行为也就带着显著的私人产品的性质。综合这两方面,笔者认为驴友救援拥有半公共品性质。因此,国家使用公共资源救助驴友是无可非议的,但其具有私人产品性质或者说具有同教育等一样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可全由公共资源救助,并且对于一些不负责任的驴友,应该让其承担部分救助资金或者对其进行处罚,以减少这些对己对他对社会都不利的行为。

三、关于驴友救援的相关政策与建议

由于驴友救援的半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理应对此运用公共资源救助。但也不能一味地由国家出动资源去救助,由于驴行的目的是否单纯、有无详细的事前准备、出行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因此,国家不能对此放任不管,并且一些“鲁莽”的探险活动也应该被制止或者杜绝。从道义上来说,公民出现险情,国家应该施以援手,帮助其脱困,并且驴友出事一般都是关乎生命的,而且救援往往都需要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财力,甚至要动用平常少见或者普通家庭难以支付的费用昂贵的直升机等大型搜索救助工具,这只有国家使用公共权力才可以做到。

第一,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以规范驴友行为以及驴行组织机构。无视规定探险,既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也是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负责,更是消耗有限的救援资源和公共资源的行为。频发的户外运动意外事件中,安全意识淡薄、户外经验缺失、盲目自信是诱发事故的主因;除了驴友自身原因发生安全问题外,组织机构准入门槛低,其间鱼龙混杂,组织者专业技能有限,随意组队出行,也是驴友失事的重要原因;另外,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惩处不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救援说到底只是一种补救,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和有操作性的警示措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事件发生和公共资源的浪费,规范和管理日益升温的户外探险。

此外,登山活动涉及体育、旅游、交通等多个部门,由于管理职责不清、界线不明且缺乏合力,难免出现谁都在管、但谁都管不全的尴尬境地。因此,应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各部门的管辖领域,在领域存在交叉时,明确各种情况下应由何种部门管理。

第二,国家单独列出一项财政支出用于社会危险救助,即维稳支出,并对违法违规或者不负责任的驴友进行相应惩罚或让其承担部分救援资金,处罚金额与驴友承担的那部分救援资金纳入到维稳收入中,以用于维稳支出。

既然从道义上或者从驴友救援的半公共产品性质上来说,国家都不应该对驴友救援问题熟视无睹,那么国家就应采用一些方法对其进行规划,使得驴友救援像社会保障、教育等一样拥有自己的支出项目。可以在中央及地方的财政支出项目中单列一项维稳支出用于驴友救援等类似情况的社会危险救助,在维稳支出项目下对国家每年的社会危险救助拨款、各种社会危险救助项目及每次救助耗费的资源进行明细分类记录,并在相应的维稳收入中记录和收纳国家对于此项财政拨款以及驴友的罚款与其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救援资金,维稳收入中的金额用于维稳支出并与其挂钩,用以明确每年花费在各种救助下的各项资源情况以及根据收入支出情况作出相应的修改及监管。此外,还可以了解我国每年发生的何种危险救助频率高、花费大及其发生原因,并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资源支出项目进行大众行为的规范及政策和财政支出的合理调整,以支持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第三,国家出资培训或建立专业救援队伍,但救援时所花费的费用由驴友自行承担。我国驴友救援耗费大量资源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我国没有像美国、新加坡等国的专业的救援队伍,在搜救的过程中,出现经验不足、专业技术不够硬、手忙脚乱的现象,耽误了搜救时间,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一个专业的救援队伍的建立及培训要花费很多资金,而且存在时间长、任务重、资源不易获得等困难,是一般公众力所不能及的,所以,私人一般不会对此进行投资,最后的重担又落在了国家的头上。并且只有国家利用其号召力、公权力、国际影响力等,才能更快更便捷地开展这项事业,促成专业救援队的成立。由国家出资出力组建或培训专业救助团队,这样可以大大缩减救援资源的使用。国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价格分析,对每种情况标明驴友应付的救援金额,实际情况是每次驴友所支付的救援金額并不足以弥补真正的救援成本,就如同铁路、高铁等国家资源一般。最终国家可能会收回成本,并像高铁一样从中获利以增加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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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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