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特征分析及审讯策略研究

2017-07-06 19:05郭鑫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郭鑫

【本期主讲】

郭 鑫,现工作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任检察官助理。曾多次参与朝阳区地税系列贪腐案的侦破。研究方向侦查讯问学。

摘 要:反贪反腐工作历来是我党工作的重心,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却困难重重。究其原因无非主要是物证少、口供难获取。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着独特的主体身份和心理特征,这是讯问难点的症结所在,同时这又恰恰是突破其心理防线的关键依据。在反贪反腐工作的新形势下,如何剖析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独特的犯罪心理,如何部署针对性的讯问策略,如何运用恰当的讯问技巧,是职务犯罪案件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职务犯罪 反讯问 供述障碍 讯问技巧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发展态势

据统计,2007-2012年我国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立案侦查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依法对其中的19003名行贿人追究刑事责任;为严厉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36900人,依法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12894人。在严厉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司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共计553亿元,并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220人。随着党中央坚决贯彻关于反腐败斗争决策的部署,以及‘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惩治预防两手抓策略的实施,我党的反贪反腐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效。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立案侦查54249人。其中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490件,同比上升22.5%;其中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干部4568人,同比上升13%,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769人。其中依法查办受贿犯罪13210人,依法查办行贿犯罪8217人。如表一所示,自2012年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仍呈现居高不下的态势,贪腐案件高官的纷纷落马,既显示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也给党和国家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贪污罪、受贿罪仍然是侦查职务犯罪的主线,是诱发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行为的恶根。因此,通过分析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特征及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对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及侦查困境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

1.侦查取证困难,犯罪主体年轻化。相较于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而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几乎没有犯罪现场可言,且行贿方与受贿方事前可能就达成一致说词,供述的内容也如出一辙。再加上行贿与受贿方式的不断翻新,交易过程更加隐秘,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也变得愈发困难。在最近几年的数据统计中,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结构也呈现中龄化的趋势,中青龄公职人员逐步成为反贪工作的主要对象。尽管这些年轻的国家公职人员具有文化层次高、机动灵活、敢打敢拼的特点,然而也存在经验欠缺、意志不坚的局限,容易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的腐化,一步一步地陷入犯罪泥潭。

2.“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复合交织。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根植于上行下效、政以贿成的行政土壤中,多以领导干部为主,下层官员为辅,形成集体腐败的丑态群。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内外勾结、互相串通、沆瀣一气、抱团成风,甚至不少年轻干部把这视为加官进爵的必经之路。在侦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也往往出现“一端端一窝,一揭揭一串”的局面,大有“树倒猢狲散”的态势。此外,贪污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要滥用手中的职权才能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为此不惜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甚至有些官员在接受行贿后又为他人充当“保护伞”,成为包庇、纵容的主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与其他案件交织,形成复合犯罪的局面。

3.作案手段多樣化,反侦查能力强。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我党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和决心,由此造成官员的受贿方式更加隐蔽,由以往的金钱、存款等方式,向以权力入股、参与分红、低买高卖、名牌衣物等细小无痕的交易形式转变,甚至出现由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形式。多数的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洞察法律的漏洞,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往往在犯罪后即刻销毁相关的账户资料、交易明细,甚至有些官员采用境外赌博等形式进行洗钱。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增强,都给侦查破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4.高发领域集中,涉案金额巨大。现阶段的贿赂犯罪案件多与商业活动有关,且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金审批等领域依然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领域。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多以建筑工程、土地审批、产权变更、医疗卫生等领域作为反贪工作的重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所得也由供家人和自己挥霍转向犯罪所得资本化。犯罪嫌疑人多利用炒股、炒房、开设公司等形式,使非法所得资本化,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

职务犯罪本身有着独特的案件特征,相较于抢劫、杀人、盗窃等刑事案件而言,职务犯罪案件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犯罪现场私密,主要证据特殊。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现场比较私密,客观证据较少,加上犯罪嫌疑人普遍具有毁灭账单、电子凭证的习惯,该类案件几乎无犯罪现场可言。因此,口供是认定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证据;二是犯罪主体比较特殊,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是高学历、高素质、精通法律的知识分子,再加上生活阅历丰富,交际能力强,此类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想要突破此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口供,是十分困难的任务。

这两个独特的案件特征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真实写照,一方面体现了口供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口供多是侦破此类案件的拦路虎。古语有云:“将预取之,必先予之”。只有深刻剖析了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手段,侦查人员才能在讯问中占据主动位置,才有机会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其供述。为研究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笔者通过分析数十起案例,结合反贪审讯实践活动,对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手段作出了以下总结:

1.以静制动。初次接受讯问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多沉默不语,以静制动,通过侦查人员的讯问言语,揣测案件的证据收集情况。一旦明确案件证据不足,就会主动向侦查人员示威,企图给侦查人员施加压力以结束讯问活动。

2.偷梁换柱。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若在证据面前难以编造谎言时,故意把相关情节添油加醋,说的合法合理,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企图扰乱侦查人员的思维,以免除刑事处罚。

3.舍卒保車。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难以自圆其说或难以承受压力时,多会供述些无关痛痒、鸡毛蒜皮的次要情节,以迷惑侦查人员,也为自己构筑心理防线争取时间。

4.投石问路。在讯问实践中,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故意供述相关情节,以探测侦查人员的反应,进而推测侦查人员的信息掌握程度,并据此决定是否供述及供述的内容和程度。

5.鸣冤叫屈。有些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不断地鸣冤叫屈,大谈自己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的光辉事迹,以扰乱侦查人员的判断,隐藏自己内心的紧张慌乱。

三、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及供述障碍

(一)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强烈的贪婪心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逐步腐蚀了某些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人生准则,金钱激起的占有欲望逐渐养成了贪婪的饿狼,克己奉公与为人民服务被他们抛弃脑后。贪污与受贿犯罪正是个体贪婪的欲望和以权谋私相结合的恶果,而犯罪的成功又进一步助长了其贪污受贿的气焰,强化了其成功感。贪污犯与受贿犯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甚至蔑视法律的权威,他们往往寻找种种理由进行自我开导,以降低或解脱心理压力而继续犯罪。贪婪心理是所有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共性,正是因为自身难以抵抗糖衣炮弹的打击,才造成日益地堕落、腐化的生活局面。

2.心理特征稳定、隐蔽。因贪污贿赂犯罪人的独特的地位、阅历、经验、知识储备及该犯罪行为的发生方式非外显性等特点,使得犯罪人在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及事后都不会有明显的情绪波动,如异常的紧张、惊慌、兴奋、欣喜等情感体验,即使有事后的压力与忧虑,其体验也更深刻、更隐蔽。初犯的忧虑体验更深刻丰富,一旦察觉实属多虑,便明目张胆地继续犯罪。但不可否认的是,初次犯罪所带来的紧张与刺激在其内心深处总能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甚至在审讯时可能会成为突破其心理防线的重要端口。

3.抵制诱惑的意志较弱。贪污贿赂犯罪人难以抵制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诱惑,个人意志力较差,数次的贪污受贿反而使他们实现自我欲望的意志力变得更为顽固,甚至积极创造条件或冒着极大的风险进行犯罪。此类犯罪嫌疑人对各方利弊分析透彻,一旦有了难以抵抗的利益诱惑,就会铤而走险。但此类中青龄犯罪嫌疑人也有明显的心理弱点,在侦查讯问中一旦没有较好的退路,在侦查人员摆明政策、分析利弊的规劝下,部分中青龄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前途考虑,可能会选择如实供述。

4.身心状态较差。在长期腐化的生活中,贪污贿赂犯罪人的身心状态普遍较差,一旦进入侦查讯问阶段,既不能承受强大的讯问压力,也不能忍受条件艰苦的拘押环境。但相比较罪行揭发后的终身监禁,自己晚节不保、一败涂地,多数犯罪人将难以忍受的压力转化为对侦查讯问活动的蔑视、敌对,拒不供述、抗拒到底是此类犯罪嫌疑人的常态。甚至不少犯罪嫌疑人抱有高高在上的心理地位,有“虎落平阳被犬欺”的心理态势。因此,在讯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时,调派经验丰富、阅历深厚的侦查人员更有利于讯问活动的展开。

(二)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障碍

1.畏罪心理。反腐倡廉是我党长期以来工作的重心,而且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较低,5000元以上就可立案。贪污、受贿罪最高的量刑幅度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也要面临长期的监禁。一旦案发,犯罪人面临的不仅是长期的牢狱之灾,也葬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名誉扫地、晚节不保更增添了自己和家人的心理压力。在侦查讯问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畏罪心理的驱使下,多选择沉默不语,不配合侦查讯问活动。由此,反贪侦查案件的跨度较长,其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同侦查人员的博弈,更是犯罪嫌疑人同其自身的较量。

2.侥幸心理。在我国現今的招录体制和选拔流程的培养下,身居要职的公职人员,大多高学历、高情商、经验丰富并精通法律的规定,同时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贪污贿赂犯罪人多采取隐秘的犯罪行为,并事无巨细地清除任何蛛丝马迹,所以多数犯罪人并不相信侦查人员手中握有相关证据,由此衍生出强烈的侥幸心理。在侥幸心理的支撑下,有些犯罪人甚至展开反讯问,企图以盲目的安全感替代内心的恐惧。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强烈的自卫意识和信息的匮乏,其形成侥幸心理的认识基础自然就薄弱。应注意的是,适当地出示证据是对付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的关键之笔。

3.抵触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其高高在上的身份地位及说一不二的工作环境滋养了骄傲自负的心理,不少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再加上其认为侦查人员没有充分的证据,或强制措施的不当适用,都引发了犯罪嫌疑人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有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气焰嚣张、情绪失控,公然威胁侦查人员。经验欠缺的讯问人员面临此类犯罪人难以打开局面,容易形成讯问僵局。

4.戒备心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是“窝案”、“串案”,多数犯罪嫌疑人不仅防备自己的罪行被揭发,更多的是怕连累自己的上级领导。此类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政策宣扬、说服教育几乎无视,并对侦查讯问活动持有疑虑、抱有戒心。侦查人员应在适当的条件下消除其心理依靠,迷惑其对案件局势的判断,并结合相关政策,多用实例给予真诚耐心的说服,使其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攻破其内心防线。

四、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策略及技巧

(一)审讯策略

1.避实击虚,迂回渐进。在讯问实践中,想要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此类犯罪嫌疑人敏感多疑,早已谋划好相关的心理禁区及防御对策,若讯问直击主题,容易造成讯问僵局。若侦查人员避实击虚、迂回渐进反而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如在办理北京市某区法院院长夏某某的受贿案时,夏某某除了吃饭、上厕所之外,在讯问中一直保持沉默不语。夏某某深知自己最有可能暴露的就是与姚某某之间发生的现金问题,现金问题知情者少,没有他的口供,单凭姚某某的证言很难定罪。在案件即将陷入僵局的时候,侦查人员在其同案犯李某户籍下发现了一名“非婚生”女孩,该女童原名夏某某,生育记录显示其父亲名叫夏某,与夏某某仅一字之差。侦查人员怀疑女童是夏某某的女儿,经过DNA比对,证实该女童正是夏某某与李某的私生女。在后续的讯问中,侦查人员调整策略,从女童入手,证实了夏某某与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夏某某对此十分意外和震惊,心理防线崩溃,最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及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2.声东击西,造势用势。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疑心重、好猜忌,且在侦查讯问阶段信息闭塞,侦查人员可利用其这一心理弱点,故意渲染相关情节,制造某种氛围,扰乱其心智,使其盲目作出判断。如在办理一起环境改造的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是环保局大队长,刘某某是环保局局长,刘某某是案件的幕后推手。案件证据看似与刘某某没有直接联系,若直接对刘某某采取措施容易陷入被动。且据侦查人员了解,在案件侦查初期,刘某某与马某某已经有过串通,刘某某也曾扬言力保马某某。在讯问开始后,马某某气焰嚣张,扬言要让侦查人员吃不了、兜着走。为打消其心理依靠,侦查人员故意以刘某某相关情况展开讯问,并问其是否知道刘某某逃往了哪里。在数次讯问了刘某某的去向后,信息闭塞的马某某误以为侦查人员掌握了其与刘某某之间不正当经济往来的证据,猜疑刘某某已经背信弃义,逃之大吉,随后马某某开始大骂刘某某,情绪十分激动。之后,马某某沉默了十几分钟,终于交代了其伙同刘某某贪污绿化经费的犯罪行为,整个案件也得以突破。

3.分化瓦解,出示证据。有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早已谋划一致,相关的供述情节也大同小异,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据上。而适时、点滴地出示证据是对其侥幸心理的关键一击。一般而言,犯罪双方会将案件的主要情节进行串通,如汇款缘由、汇款金额、汇款次数等,而对一些细节性的情节并未谋划一致,若偵查人员故意放大相关的细微情节,必将打破犯罪嫌疑人原先的心理防御。在此基础上,侦查人员故意暴露其同案犯的相关情况,干扰其思维,并适时地出示相关证据,侦查讯问活动将会有重要突破。在笔者办理的一些案件中,真是多次遇到过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情形,但往往案件中一些不被重视的细节却是突破口供的关键。

4.一张一弛,刚柔相济。对待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既要宣扬法律的权威,打破其逃避惩罚的幻想,也要积极地宣扬政策,为其指明出路。在侦查讯问活动中,侦查人员要将打与拉、严与宽相结合,要相信情感感化方法在适当情景下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里壁垒的法宝。如笔者在办理一起基层地税系统的贿赂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房产中介人员相互勾结,多次帮助中介伪造虚假凭证,违背北京市“满五唯一”的税收政策,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本案前期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调取了比较充分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也很配合,如实予以供述。但在后期补充侦查阶段,杨某某开始选择翻供,在笔者前去看守所提讯时,杨某某一直嚎啕大哭,诉说自己的种种不幸,并扬言“爱哭是女性特有的权利”,讯问一下陷入了僵局。笔者及时暂停讯问,递上纸巾,予以安抚。在其情绪稳定时,了解到杨某某身体状态不好,看守所提供不了相关药品,再加上其思念自己的儿子,心情抑郁,情感才有了爆发。笔者及时答应联系其家人,为其提供基本药品,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后杨某某积极配合侦查人员完成讯问工作,在送其回监室的路上杨某某心情舒畅,也有了微笑,并主动跟侦查人员挥手告别。对此案,笔者深受感触,遗憾在侦查终结初期没有及时给杨某某做心理疏导,换言之,没有从心理上对其予以帮扶,才引发了后续的翻供。因此,笔者认为,在案前、案后侦查人员都要重视情感感化的力量,将打与拉相结合,并及时给犯罪嫌疑人做心理疏导,这样既可以稳定其口供,也能真正起到犯罪教育感化的目的。

(二)审讯技巧

1.“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讯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要分情况、分措施地予以进行。若犯罪嫌疑人位高权重、年事已高、阅历丰厚,其人生多已了无牵挂,真正令其挂怀的是自己晚节不保、名誉扫地。侦查人员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多从党纪党规方面予以劝导,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其名誉保全作出承诺,方可打开其心扉;若犯罪嫌疑人入职不久、职权有限,应查明其是否有幕后靠山,并及时打消其内心顾虑,积极宣扬法律的严格与公正,劝导其珍惜自己的政治生涯,使其回头是岸。

2.对症下药,因材施教。不同性格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同的行为表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亦是如此。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性格特点,有的放矢。对待性格冲动、急躁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打拉结合的方法,首先打掉其身上的锐气,利用其供述中的矛盾,让其难以自圆其说,然后强化其“好汉做事好汉当”的性格,最后宣扬政策、说服教育;对待心思缜密、内向沉着的犯罪嫌疑人,要以退为进、循序渐进,使用刚柔并济的讯问方法,适时地出示证据;对待抑郁脆弱的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平和的交谈方式,减轻其心理压力,主动建立信任感,以情感教化、政策说服的方法消除其猜忌和顾虑。

3.简问详答,刨根问底。在讯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可急于求成,否则将事倍功半。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应简短有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答复则要求刨根问底、不厌其详。此外,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根据讯问任务和侧重点的不同,一般可以将讯问过程分为“讯问开始、转变态度、核实信息、讯问结束”这四个阶段。此外,讯问时侦查人员也要注重对阶段转承和节奏变化的把握。在不同的阶段,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说话时间的比例相应也有不同,在讯问开始、转变态度和讯问结束阶段,多数情况下侦查员充当谈话者的角色,而犯罪嫌疑人是倾听者的角色;而在核实信息阶段则由犯罪嫌疑人充当谈话者,侦查员变为倾听者,主要由犯罪嫌疑人供述,侦查员主要记录并核实犯罪嫌疑人所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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