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权力制约思想的法理阐释

2017-07-07 14:33路艳娥
学理论·下 2017年7期
关键词:孙中山法治

路艳娥

(江苏警官学院 法律系,南京 210012)

摘 要:孙中山的权力制约思想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其中,“主权在民”是权力制约思想的逻辑起点,“权能区分”是权力制约思想的理论支柱,“五权分立”是权力制约思想的核心内容,“以法制权”是权力制约思想的实现路径。这一思想既融合了西方民主宪政思想,又因袭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更关照了中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对中国后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孙中山;权力制约;五权分立;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087-02

孙中山作为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和思想家,他的权力制约思想是其著名的三民主义之民权思想的重要构成部分。他“内审中国之情势,外察世界之潮流,兼收众长,益处新创”[1],其权力制约思想既融合了西方民主宪政思想,又因袭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更关照了中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对中国后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主权在民”是权力制约思想的逻辑起点

所谓“主权在民”,即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确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和官吏是人民的公仆,替人民做事,为人民谋利益。这一思想是孙中山民权主义的精髓和内核,其根本旨趣和核心理念渗透于孙中山学说各个构成部分中。孙中山认为,之所以产生民主国和君主国的种种差别,根本在于“共和国以国民为国家之主体故也。”[2]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是在充分认识本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腐朽的基础上,以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为理论基石,参照了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作为本土渊源而确立的,它是孙中山向西方寻找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孙中山看来,主权是一切政治权力的合法来源与基础,“主权在民”思想解决了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以及与此相关的最终权力的归属问题,是孙中山权力制约思想的逻辑起点。他不仅在理论上反复阐述,而且在实践中不断践行。从创建民国以根除帝制,到对抗军阀恢复民国临时约法和国会,再到以“直接民权”方式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转变,其思想主张既一脉相承,又不断深化。

孙中山对民主革命的理想期待在于推翻清朝,结束帝制,建立民国。在他看来,只要建立了共和政体,人民主权就必能通过自治、公举、宪法之治等一系列政治体制得到落实。然而,民国的建立,不但没有实现民权,反而由于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段祺瑞破坏民主制度等乱象让专制的势头愈演愈烈。孙中山不得不重新高举“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旗帜以恢复民国临时约法和国会为目标走上了捍卫民主、重建共和的革命道路。孙中山指出斗争就是要“尽扫政治上、社会上之恶毒瑕秽,而后复纳之约宪之治”[3]。他号召“全国人民亦当共起,而拥护已完全享有之主权,人人以讨逆救国之义务自任”“讨灭伪政府、还我约法,还我国会,即还我人民主权”[4]。孙中山坚持为恢复约法和国会而战实则是为了捍卫“主权在民”的思想。对于“中华民国”而言,之所以称其为民国,就是因为有作为根本大法的临时约法宣示民权,有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代表人民行使主权。在孙中山看来,约法规定人民选举议员组成国会,由国会“代表人民之公意”而“政府执行之”[5]。因此,恢复约法和国会具有重大意义,关系到人民权力能否真正享有。正是秉持对“主权在民”的坚定执着之心,孙中山走上了与军阀专制斗争到底的艰难道路。

然而,以恢复约法和国会为政治目标的护法运动令孙中山大失所望。在外部,他遭到北洋军阀政府强大武力的抵抗,战场上无法取胜,政治目标落空。在内部,军政府内的不法武人名为护法,实图私利,让他深恶痛绝。在内外交困之下,孙中山先后辞去“中华民国”海陆军大元帅和军政府总裁的职位,退出了护法运动。革命斗争失败的教训充分说明:“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不民权?”[6]116孙中山在深刻反思历次斗争失败的原因后,“主权在民”思想发生了重大转向。“就其变化的主要趋向而言,已由以往的必须坚持‘主权在民,逐渐转变到怎样才能真正做到‘主权在民;就其论述的基本内容而言,恢复约法和国会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关注之点,转而为‘直接民权等理念所取代”[7]。“直接民权”与代议制不同,代议制下一般民众只有选举权,而其他权力都要通过议院议员来实现,故而这只是一种间接民权。“直接民权”意味着人民享有四种权力,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即后文中孙中山论述的“政权”)。它是“主權在民”思想的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更是“中华民国”的立国之基。

二、“权能区分”是权力制约思想的理论支柱

孙中山围绕着“政治”展开对“权能区分”理论基本内容的阐述。“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6]254。而“政权”与“治权”在民主制度下应该分而治之,即“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6]347“政权”(权)由人民行使,“治权”(能)则交给政府,实行“权”“能”分开。“权能区分”理论的内在逻辑主要由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构成:一是“权”“能”为什么要区分?二是“权”“能”如何区分?进而,权力制约思想与“权能区分”有何内在的关联?

首先,“权能区分”的预设前提依据孙中山对人的天生禀赋的划分。“世界人类其得之天赋者约分三种:有先知先觉者,有后知后觉者,有不知不觉者。先知先觉者为发明家,后知后觉者为宣传家,不知不觉者为实行家。此三种人互相为用,协力进行,则人类之文明进步必能一日千里”[6]298。从政治的角度看,四万万人民都是不知不觉之人,虽然主权在民,但“普通人民的确是没有知识,没有能力去行使充分的民权”[6]306。在孙中山看来,西方代议制造成的“民权流弊”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民无权、政治无能。为了把“民权”落到实处,就把治理国家的事务交给能胜任的人去管理。于是便有了“权”与“能”分治的必要。

其次,“权能区分”的主要内涵在于“权”“能”分治。政权”和“治权”必须区分,各有统属,人民掌握“政权”,政府拥有“治权”,唯有如此,人民才算有权,政府才能有能。具体来说,“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动静,要有四个权,就是要有四个节制,要分成四方面来管理政府。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6]355。

再次,“权能区分”的真正目的旨在实现“权”与“能”的内在统一。“政权”就是人民有完全的直接民权,“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凡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6]120即“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治人权”,功能在于制约官吏滥用权力。创制权和复决权是“治法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从根本上说,也是对官吏行使权力的一种限制,从法律上来规范官吏的行为。由此可见,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为了使人民能够管理政府,赋予了人民四项权利。“人民而又此四大权也,乃能任用官吏,役使官吏,驾驭官吏,防范官吏,然后始得称为一国之主而五愧色也”[8]。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民的“权”来管理政府的“能”,“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6]352

三、“五权分立”是权力制约思想的核心内容

国家政治大权中的治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6]347。在孙中山看来,政府有能就要五权分立。他曾指出:“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6]354即自治的各县选举一人代表组织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组织中央政府,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各县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组成的立法院行使,立法院为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权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总统组成的行政院行使,行政院为国民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由分别独立的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司法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为国民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监察院为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三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审查,通过后任命,但不对总统和立法院负责。此五院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如果各院成员出现失职,即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并罢免;如果监察院人员失职,则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并罢免。国民大会代表,五院职员及全国各级官员,其资格均由考试院审查授予。由此可见,五院均要对国民大会负责,五权分立意味着五项权力分别由五个权力机关行使,分工明确,各司其事,各尽其责。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在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考察五权分立的形成过程、形成动因、制度设计等方面,不难发现五权分立绝不是对西方三权分立的简单改造,也不是三权与两权的简单相加,而是中西方文化融合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它一方面借鉴具有西方文化特点的三权分立,另一方面吸收中国文化中的考试权和监察权。需要注意的是,五权分立并不是三权分立的扩大,而是以中国文化对三权分立不足的纠偏。

总之,孙中山的权力制约思想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它既以“主权在民”为逻辑起点,又以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格局的五权分立为主要内容;它不但建立在富有独创性的“权能区分”说的基础上,而且通过以法制权作为实现权力制约的有效路径。他的权力制约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在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熠熠生辉。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全集(第7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1.

[2]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429.

[3]孙中山全集(第3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284.

[4]孙中山全集(第4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209.

[5]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317-318.

[6]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

[7]宋德华.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演进及其价值[J].学术研究,2014(2).

[8]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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