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

2017-07-10 11:51张爽
学理论·下 2017年6期

张爽

摘 要:《万民法》是罗尔斯国际正义思想的代表作。正义战争观是其国际正义思想的重要内容。罗尔斯在《万民法》中详细论述了正义战争观,但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思想也存在很多缺陷。所谓的民主和平论,自由民主国家之间不发生战争的论断缺乏说服力,自由民主国家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的理由论证难以令人信服。《万民法》中对士兵战争责任的论述与《正义论》中的相关论述不一致。

关键词:万民法;正义战争观;民主和平论;法外国家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052-02

罗尔斯的《万民法》目的是制定应用到国际实践和国家法中的正当和正义的政治观念,也即万民法的诸原则,以来维护世界和平。罗尔斯将万民社会分为五类,一是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二是正派人民,三是法外国家,四是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五是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前两种社会称之为组织有序的人民。罗尔斯认为首先根据社会契约理念,首先,诸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在原初状态下就万民法的诸原则达成一致。其次,将相同的理念扩展到正派人民组成的社会中去,正派人民之间在原初状态也下能够遵循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达成的正义的万民法。最后,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要对付法外国家并捍卫自身,同时对因不利狀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负有援助义务,帮助其建立正义或正派的制度,从而使得法外国家和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向万民法的世界转变,万民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达成的万民法诸原则共包括八项原则。各人民是自由且独立的,并且相互尊重彼此之间的自由和独立;各人民之间要遵守协议和承诺;各人民间是平等的;各人民要相互遵守互不干涉的义务,不能互相进行干涉;各人民有自卫权,但不具有因为自卫之外的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各人民都要尊重人权;为了保护人权,各人民在战争中要遵守对战争行为设立的特定限制;各人民对那些生活在不利状况下,而无法拥有一个正义或正派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其他人民负有一种援助的责任[1]79。万民法的八项原则是罗尔斯从国际法及其历史实践中吸收概括出来的,因此是人们所熟悉的传统原则。其中第5条和第7条直接论述战争正义原则,第1条、第3条、第4条以及第6条和战争正义有关。可见战争正义观是罗尔斯国际正义的重要内容。对万民法的解释中,罗尔斯提出自由独立权和免于干涉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当法外国家侵犯人权时,组织有序的人民可以自卫而对法外国家进行干涉,施加舆论压力,经济军事制裁,甚至发动正义战争。

一、罗尔斯正义战争观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正义战争观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开战正义中的战争开战方和战争对象以及战争目的,战时正义和战后正义中的战争行为原则。罗尔斯认为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不开战。罗尔斯认为存在两种稳定性,一种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另一种是力量平衡的稳定性。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具有一种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而不是一种力量平衡的稳定性。原因在于“这些驱动人民的利益是合乎情理的利益,它们由所有人民间的一种公平平等及一种恰当的相互尊重来引导。这些合乎情理的利益使得民主的和平成为可能,缺乏这些利益使得国家之间的和平最好也只是一种临时协定,一定建立在暂时的力量平衡之上的稳定。”[1]86因此,自由人民不会为追求自己的理性利益而开战,只有在安全受到法外国家的威胁的时候才会开战,维护自身的宪政民主制度。正派人民尊重和尊崇人权,尊重其他社会成员的不同信仰,尊重其他社会的政治制度,关键是遵循万民法。因此,正派人民具有一种为了自卫而战的权利。仁慈的专制社会也具有为了自卫而战的权利,因为仁慈的专制社会尊重人权。因不利状况负担沉重的社会也具有保护人权的自卫权。

罗尔斯认为开战的对象就是法外国家。法外国家拒不服从合乎情理的万民法,或者具有侵略性,侵犯人权。法外国家是威慑社会稳定的因素,会为追求国家的理性利益而发动战争。因此,自由人民、正派人民、因不利状况负担不利的社会以及仁慈的专制社会具有为了自卫而战的权利,法外国家是战争对象,战争目的在于维护人权。除了开战正义的问题,罗尔斯论证了涉及战时正义和战后正义的正义战争原则。主要包括正义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人民间正义、持久的和平;组织有序的人民之间相互不开战;在战争行为中,组织有序的社会必须区分法外国家的领导人和官员、士兵和平民,战争责任承担者应是法外国家的领导人和官员,以及士兵中的高级军官,而平民和普通士兵则不需要承担战争责任;组织有序的人民必须尊重法外国家的人权,因为正义战争的目的是实现人民之间的正义和持久和平;组织有序的人民需要通过战争中的行为和宣言来宣示他们要实现持久和平的战争目的。这些正义战争原则包括了对战争中相关行为的道德规范和约束,贯穿于正义战争原则的理念就是维护人权和持久和平。但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在民主和平论、对法外国家开战和战争责任方面的观点存在不足。

二、自由人民之间不开战

如前所述在涉及开战正义的问题上,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之间不开战,提出了所谓的民主和平论。罗尔斯从多个方面为自由人民之间不开战进行论证。首先,他认为这些自由人民的基本需要获得了满足,各人民不会寻求扩张领土和占领其他人民,因为“这些人民尊崇一种合法政府都共享的原则,并且丝毫不为权力、荣耀的激情所打动,也不醉心于那种统治他人带来的虚荣。”[1]89因此,自由民主人民之间获得一种因满足而带来的和平。其次,自由人民的自尊建立在内部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和正派性,以及公民的自由和完整人格等基础之上,因此不会因为卢梭所谓的自尊受伤而发动战争,自由人民之间是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另外,借鉴孟德斯鸠关于“温和的风尚”的理念,商业社会培养公民勤劳、正直等德行,商业社会倾向于和平。罗尔斯认为有商业交往的自由人民之间没有开战的理由,商品可以通过交换和贸易以低成本的方式获得。最后,罗尔斯还诉诸历史事实来证实民主和平论。他认为自1800年以来各自由人民所在的民主社会相互之间是没有交战记录的。这样的历史经验事实证实了自由人民之间不发生战争的观点。

但罗尔斯的民主和平论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自由人民之间不相互发生战争的历史是有例外的,比如1812年发生的第二次英美战争。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后就已经建国,在1812年美国已经是自由民主国家,此时英美两国之间的战争是纯粹的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战争。第二次英美战争是自由人民之间不发生战争的反例。罗尔斯承认现在建立起来的稳定的民族国家也曾经历了帝国战争,比如英法之间的七年战争,但罗尔斯并没有对此做出解释。同时,罗尔斯自己也承认现实的立宪民主国家会经常干涉一些弱小的建立了民主制度的国家,或者基于扩张的理由而发动战争。而这样的干涉背后是立宪民主国家的经济利益推动的,自由民主国家在经济利益推动下对法外国家发动的战争使得商业交往有助于和平的说法就缺乏说服力。因为相较于商业贸易而言,战争可能使得自由民主国家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高的收益。比如,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目的无疑与美国觊觎伊拉克的石油资源有关,美国通过伊拉克战争可以控制伊拉克的石油资源。因此,历史上的自由民主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和现实当中自由民主国家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的反例说明罗尔斯的民主和平论是缺乏说服力的。民主和平论被历史所推翻,也无法为现实所证明。

三、组织有序的人民对法外国家开战的理由不足

万民法中战争的对象是法外国家,因为法外国家没有遵循一种合乎情理的万民法,没有尊重法外国家的平民的人权,或者对其他人民具有侵略性,威胁社会稳定和持久和平。但是组织有序的人民对法外国家开战的理由不足。正如前所述,万民法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自由民主人民之间的就万民法的诸原则达成一致,二是将万民法的诸原则扩展到正派人民之间,正派人民同样也会遵循万民法。而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和法外国家以及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没有平等参与万民法的诸原则的制定,法外国家没有同意万民法的诸原则。因此,法外国家没有遵循一种合乎情理的万民法的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

另外,事实上,法外国家存在的没有尊重人权或者具有侵略性的特征,往往成为自由民主国家可以利用的幌子来干涉他国寻求经济利益。比如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就以伊拉克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理由。事后证明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为伊拉克具有侵略性的理由是不属实的。罗尔斯没有平等地看待法外国家和自由人民。当自由人民的民主社会为国家理性利益而战时,仅仅表明其战争行为的不正当性而并不影响对其性质的判定。但是法外国家为国家理性利益而战,发动侵略性战争时则成为正义战争的对象。这种不平等的对待也难以证明自由人民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的合理性。

四、关于士兵战争责任问题的前后矛盾

《万民法》关于战争责任的论述中,罗尔斯区别出了法外国家的领导人和官员,士兵和平民群体,因为不同群体的身份不同承担的政治责任也不同。罗尔斯认为法外国家的领导人、官员和士兵中的高级官员应该承担战争责任,而普通士兵和平民则不需要承担战争责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战争正义的士兵责任问题也早有论述,但与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关于士兵责任的相关论述不具有一致性。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一个民主社会中存在征兵制,一个人可以在良心上拒绝服从参加一场特殊的战争中武装部队的义务。“只要他发现有关战争的道德法规总是遭到侵犯,他就有权拒绝军事服役,其理由是他有权确保他履行自然义务。”[2]一个士兵受命参与不合法的战争行为,那么他就可以拒绝参战。因此士兵有责任有良心地拒绝参与战争,士兵要承担一定的战争责任。因此,两种关于战争责任的前后论述并不是一致的。关于士兵战争责任的问题尚待商榷,应该详细区分士兵究竟在何种状态下需要承担战争责任。

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思想谋求持久的世界和平,维护人权,维护各人民之间的正义。但其对于民主国家之间不开战的论述无法被历史所证明,民主和平论只能是一种乌托邦。所谓的民主和平论反而为自由民主国家干涉法外国家提供了理论支持。对于法外国家干涉的理由是不足的,法外国家并没有参与万民法诸原则的制定,因此没有遵循萬民法诸原则并不能成为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的理由,同时罗尔斯在发动不正义战争问题上没有平等对待法外国家和自由民主国家。关于士兵战争责任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战争思想的矛盾之处,士兵本身在战争中处于被动和被利用的状态,但士兵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以及基于良心拒绝参与不正义的战争的责任。关于士兵战争责任的问题有待澄清。

参考文献:

[1]罗尔斯.万民法[M].陈肖生,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12.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