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性福”,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吗?

2017-07-10 07:44李东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性福夫妻生活

李东

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人们不再谈性色变,夫妻的“性福”已经成为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考量。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抱怨夫妻生活不“性福”,成为一些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理由,那么没有“性福”,法院能准予离婚吗?让我们从《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一窥端倪。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夫妻生活不“性福”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法院慎重对待。

夫妻生活不“性福”分多种情形,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才会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感情破裂,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生活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对方不予认可,当事人举证不能,诉讼请求很难被法院支持。

除此以外,其他的夫妻生活不“性福”,比如夫妻双方不是因生理原因,而是心理原因拒绝过夫妻生活,不属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很难判决准予离婚,会给雙方一个和好的机会,让双方进行沟通、交流,一起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夫妻生活不“性福”的问题仍不能妥善解决,一方去意已决,6个月以后还可以再次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法院是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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