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调解的法律经济学优势

2017-07-11 14:49张南京陈素清
人民论坛 2017年16期

张南京++陈素清

【摘要】民间调解解决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具有经济成本、人力成本较低,对社会关系的修复较好,对受到损害的各种利益的弥补较为全面的特征,因而是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居民解决彼此之间纠纷的重要方法。

【关键词】民间调解 城市化社区 法律纠纷

【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识码】A

民间调解,是指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在普通第三方参与下進行调解,以解决社区法律纠纷的纠纷解决方法。该第三方可以是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朋友、社区的德高望重的居民、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行业协会(如纠纷当事人为同一行业协会会员)等。普通第三方参与一般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也有可能主动介入。

民间调解具有经济成本较低、当事人心理煎熬小的优势

把民间调解放到法律经济学的框架下来讨论,目的在于反映民间调解在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更好把握如何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无缝对接。在此,需要先界定本部分所讨论的是在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社区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框架下,民间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法相比所具有的经济学特征,从而发现其优势。

从经济成本(钱和物)层面来看,目前民间调解大部分都是免费的,调解人大都不收取任何费用,纠纷当事人所花费的主要表现为对调解人表示感谢的人情费用的支出,这种费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其数额一般不大,而且当事人会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调解人对调解结果的达成所起的作用之大小,在自己能够承受并愿意承受的范围内为之。而与此相对应,诉讼成本很高昂且种类较多,如果纠纷当事人居住的地方到受诉法院路程较远,还会有大量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花费。相比较,民间调解的经济成本较低。

从人力成本层面(时间、精力和当事人心理的煎熬)来看,诉讼一般要经历半年到数年不等的时间,在这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内心始终背负着一件未完成且无法准确预知结果的事(负担)。这种心理煎熬的程度未亲历者是难以感受的。民间调解在当事人有调解诚意的前提下,其所经历的期间会短很多,与此相适应的,当事人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要少得多,所承受的心理煎熬也要小很多,加上调解的宽松气氛,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大大小于诉讼。

从社会关系成本层面来看,民间调解对社区法律纠纷当事人之间已经破损的社会关系进一步破坏的可能性很小。由于民间调解建立在纠纷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基础上,所以其具有对纠纷当事人之间已经破损的社会关系进行一定修复的天然优势。

从社会资源成本层面来看,社会资源成本是指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导致的当事人现有社会资源的花费或将来可能获得的社会资源或机会的丧失。如前所述,诉讼当事人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动用大量的财力和物力于诉讼之中,这本身就是社会资源的耗费。同时花费于其他方面的时间、精力、财力和物力将相应地减少,获取其他社会资源的可能性或机会也相应减小。甚至由于社会对于诉讼的不正确理解,常常会认为经常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好说话”“不好打交道”,也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其获得其他社会资源的可能性。

从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成本层面来看,对诉讼当事人而言,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首先来自于证据的充分与否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证据的运用能力,其次,诉讼的风险还来自于纠纷本身的复杂程度和法律的涵摄,此外,被告自身是否有足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是风险来源之一。民间调解更侧重于客观事实真相,其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纠纷当事人的处境、心理承受能力和调解达成协议后的违约行为等。

民间调解的收益分析

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下,纠纷受害方的物质利益的收益主要体现为通过民间调解能否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和获得弥补的程度,获取弥补的程度越高,其收益就越高;纠纷加害方的物质利益的收益主要体现为与其他解决方式相比,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与本社区成员之间的纠纷所实现的物质上的节省程度,节省的程度越高,其收益就越高。举个例子来说,对于一个家境贫穷的加害人来说,受害人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可能引发加害人的不配合,在这种情形下通过诉讼解决社区法律纠纷,受害人获得的物质性质的收益可能为零甚至是负数(受害人还要自己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而通过民间调解,尽管加害人与前述一样贫困,但一般来说加害人会积极主动通过向亲戚朋友筹集资金来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物质性义务,当然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一般要以受害人作出部分让步为条件。对于加害人具备赔偿能力的社区法律纠纷,受害人物质性利益获得满足的程度和加害人节省的程度(与诉讼相较)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解决的紧迫程度和其他利益的考量。在不计算其他利益考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急于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则双方参照诉讼可能的结果达成物质性质的利益让渡的可能性较大。综上可以看出,通过民间调解是否能实现自身的物质性利益及实现的程度视具体个案的特征而体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从民间调解的名誉、人格尊严利益收益角度来分析,居所被定性为安居乐业的立足之所,可见,奔波疲惫之后的栖息之所、经历大风大浪之后休整的港湾一直人们心灵深处的期盼。因此,民间调解正好迎合了该心理诉求。将自己与本社区成员之间的纠纷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有可能使纠纷当事人受到贬抑的人格得以恢复,而另一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又不会因此受损;同时,通过民间调解,介入调解的第三人根据调解中纠纷当事人的表现给予的肯定的评价容易向社会传播,能给当事人带来好的名誉。这些能使当事人在社区居民中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从而受到社区其他居民的尊重。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纠纷解决实现的社会关系收益是指各种社区法律纠纷解决方式所实现的社会关系恢复及恢复的程度。在城市化进程中,各种社区纠纷解决方式对纠纷损害的社会关系修复的功能是不同的,相比较而言,民间调解对受损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好的修复作用,该功能正好与社区法律纠纷当事人的内心期盼相契合。

在城市化进程中,同一个社区,其居民可能来自全国各地,这些居民有着不同的传统习惯和信仰,由于大家刚聚居在一起,社区内共同的风俗习惯和信仰还未形成,且来自不同的地方的居民对彼此的传统风俗习惯和信仰可能不了解,加上聚居导致空间上的近距离接触,容易引起对他人传统的风俗习惯和信仰的侵犯,有些侵犯被认为会给当事人未来的生活带来不吉利甚至灾难,根据纠纷“受害人”的传统风俗和信仰必须通过由“加害人”和“受害人”一起举行某种仪式,才能达到祛除邪魔和灾难,恢复吉利和祥和。这些仪式有的甚至被现代社会认为是“迷信”,不管是司法解决方法还是行政解决方法都不可能适用这些仪式,因而无法真正解决上述纠纷,即司法解决方法和行政解决方法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综上所述,民间调解解决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具有经济成本、人力成本较低,对社会关系的修复较好,对受到损害的各种利益的弥补较为全面的特征;同时,也面临着纠纷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操纵调解或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欠缺强制执行力而被毁约的风险。民间调解对于城市化进程中社区法律纠纷的解决具有先天的优势,拥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因而是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居民解决彼此之间纠纷的重要方法。

(作者单位分别为南昌理工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注: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项目编号:14BFX070)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