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该当何罪

2017-07-13 14:35张建华
资治文摘 2016年10期
关键词:赔偿款数额较大何某

张建华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28日,王某某向何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约定月利息为3000元,同时将自己8.6万元价格购买的长城牌轿车一辆质押给何某。借款后,王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2016年7月18日凌晨,王某某在回其暂住的某小区时,见到质押轿车停放在该小区内,遂起贪念,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予以藏匿。事后何某及公安机关询问车辆去向时,王某某否认开走质押轿车。王某某并以质押车辆丢失为由要求何某赔偿。7月30日下午,王某某与何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何某免除王某某剩余5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债务,并另需向王某某支付3.6万元赔偿款(何某尚未支付)。经鉴定,该长城牌轿车价值6.5万元。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及不同处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王某某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何种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秘密开走质押车辆的事实,骗取他人赔偿款2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因素。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又构成诈骗罪。王某某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盗窃罪保护的法益,除所有权之外,还应包括他人的占有(持有)权,他人合法占有的质押物,能成为出质人盗窃对象。民法上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相并列,盗窃罪的法益保护范围不能只局限于民法上的所有权,还应包括占有权。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使用或者运输”都有占有的含义,既然由国家或者集体占有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那么由他人占有之财物以他人财物论,亦在情理之中。刑法作前述规定是考虑到此类财物被盗或者灭失,国家和集体负有赔偿责任,最终财产遭受损失的仍是国家和集体。同理,他人占有、但非所有的财物被盗或者灭失,他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遭受的损失仍是财物占有人。可见,行为人自己所有之物在他人占有期间,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

第二、民法风险责任承担理论,占有期间,被占有物的风险一般由占有者承担。本案中,何某占有长城轿车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被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何某承担。王某某窃回轿车的行为不仅使何某因质押物的灭失而在债权到期无法实现债权或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还使何某因保管不善对何某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某在窃走轿车后不仅免除了向何某偿还借款的义务,而且还能得到何某的赔偿。质权人何某虽然对于质押物没有所有权,但却对于质押物拥有支配权,质押物一旦被窃,质权人的占有权利也将因而受损。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质权人的合法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第三被告人王某某先盗后骗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秘密窃回质押车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债务履行,使用秘密手段将处于债权人何某合法控制之下的质押车辆私自开走并予以藏匿,从而使何某丧失对质押车辆的质权并导致无法实现债权。另一方面,王某某却因为通过其窃取行为获得了对质押车辆的非法占有,并可以进一步对该质押车辆进行处分。从结果上而言,王某某秘密窃取质押车辆的行为,实际上是非法占有了存在于质押车辆上何某所享有的质权。因此,王某某窃取质押车辆的行为,反映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盗窃金额的认定上,应以质押物的价值即车辆价值为盗窃数额,而不以债权损失的金额为准。本案车辆价值为6.5万元,故王某某的盗窃金额应认定为6.5万元,而非债权金额3.6万元。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质押给债权人的车辆,价值6.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质押车辆失窃为由索赔的行为又构成诈骗罪。王某某在秘密窃回质押车辆后,对被害人何某及公安机关关于是否已将质押车辆开走的询问均予以否认,使何某误认为质押车辆已失窃,从而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除免除被告人王某某的原有债务6.5万元外,约定另外支付3.6万元赔偿款,只是在该3.6万元赔偿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下本案案发,故王某某实际骗取的金额为6.5万元。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窃取质押车辆的真相,骗取何某赔偿款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四、结语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骗取被害人何某赔偿款(实质上是消灭债权)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质押车辆的行为,前后两个行为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原则对王某某定罪处罚。具体而言,王某某盗窃和诈骗的数额均属于数额较大,所對应两罪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王某某盗窃财物价值6.5万元,相对于骗取他人财物金额3.6万元而言,更接近数额巨大,故对王某某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属于较重的刑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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