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方利益之协调

2017-07-13 11:33骆浩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抵销

摘 要 自然债务是一类特殊的债务,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产生原因使得其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然各种原因造成的自然债务均欠缺债权效力中的执行力。而正是欠缺这一效力,使自然债务能否抵销成为相当困扰人的问题,特别是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有人持肯定说,也有人持否定说,各有其利弊。本文权衡利弊后倾向于采一种折中说:抵销适格说。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破产之目的,自然债务抵销问题所应采纳的原则为管理分配费用最少原则,采用该原则能尽最大可能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与破产的性质与目的契合。

关键词 自然债务 抵销 破产清算

作者简介:骆浩航,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18

2013年1月1日,甲因没钱为生病的儿子医治,向挚友借款一万元,在甲的连声道谢下,乙表示一年后归还本金即可。到了2014年1月1日,乙至甲的住所,然见甲于其子床前抱头痛哭,乙只得转身离开。2017年1月1日,乙因赌博欠丙一百万元,丙主张先抵销其先前向甲借的十万元,要求乙再支付九十万元。乙支付丙九十万元后贫困潦倒,而甲中了彩票春风得意。乙向甲主张归还四年前出借于其的一万元钱,甲却以二年之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乙念起甲忘恩负义的模样,心生怒火,一把夺过甲所佩戴的价值一万元的手表,猛摔于地,狠跺几脚,只其完全粉碎后,乙对甲说:我们之间的债务两清了。

一、自然债务的类型

(一)法定自然债务

法定的自然债务是由法律的规定排除了强制执行力的债务,即债权人因某些情形的发生满足了法律的规定而失去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债权效力。而根据这种排除强制执行力的效果是否需要债务人的意思的介入,可以将其分为无主体意思参与的法定责任限制形成的自然债务和有主体意思参与的法定责任限制形成的自然债务①。

1. 无主体意思参与的法定责任限制形成的自然债务

实体法在某些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公民生活的安定,或出于保护债务人、保证债务人未来可能的人生发展,对某些债务的债权在保留其他效力的前提下剔除了强制执行力的效力。这些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形成,其债权就是不完整或称不完全的,而非因当事人的意思和行为才使其不完全。如民间借贷中超过银行同期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②,也就是俗称的“高利贷”;又如继承人继承的超出被继承人遗产价值范围以外的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这两种情形中,繁重的债务很可能对债务人未来的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同时也可能会助长社会上放高利贷的不良风气,故将其债权之强制执行力予以剔除,有其合理性。然无主体意思参与的法定责任限制形成的自然债务并不限于以上两例。

2. 有主体意思参与的法定责任限制形成的自然债务

于这种情况所生之自然债务中,债务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对自然债务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情形所指的自然债务主要是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关于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的立法例是在不断发展的:(1)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院不予受理。即债权人丧失诉权,但是若认为债权的请求力包括向法院请求,则这种立法例也使债权的请求力出现瑕疵。(2)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然其不得胜诉,即丧失胜诉权。(3)债权人得提起诉讼,也得胜诉,然债务人依诉讼时效已过得以一抗辩权对抗之。若债务人行使此抗辩权,则该债务沦为自然债务。抗辩权属于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应由其自身决定是行使或是放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③。最高院这一规定,使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会从一个完全债务沦为自然债务,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体现出私法自治的原则。

(二)意定自然债务

意定自然债务,亦可称为约定的自然债务,是指债权债务人以双方的意思合意将其债的关系约定为自然之债。这就涉及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自行剔除强制执行力的行为是否有效,在德国民法学说中,这种自行剔除的约定因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本文认为,债权人放弃自己的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或权能,是符合私法自治精神的,是公民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故应认为约定的自然债务也可以成为自然债务的类型之一。

(三)不宜纳入自然债务的情形

自然债务,或是由法律之规定而产生,或是由主体之意思介入而转换而来,都以一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故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时,自然债务也是无法存在的。

1. 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是不受法律调整而完全由社会舆论和义务人自觉履行的义务。道德义务的产生有些事出于舆论道德的要求,更多的是基于情谊行为中的承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道德义务的承担者均无受法律约束或为自己创设一个法律约束的意思,不受法律的调整,也就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之债自无构成可能,不在话下。

2. 为法律所禁止之行为所创设的“债务”

法律对于一些对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影响较大的几类行为所实际创设的债的关系予以否认,使其不成为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民法教学中,有将赌债列入自然债务之范畴者,其不过看中了赌债清偿后债权人得受领且保有其给付的法律效果于自然债务的清偿规则相似,而忽视了赌债与自然债务最本质的区别。台湾地区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在其所著书中提到赌博系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行为④,无效之法律行为不产生债之关系,也就缺少了自然债务形成的前提,故赌债非债,更非自然之债。至于赌债之受领人得以受领并保有赌债人之给付而赌债人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受领人返还赌债之原因,乃因不法原因而为之给付,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其返还⑤。可见,赌债的保持力并不是因普通债权效力中的受领保持力而享有。

由上可知,形成自然债务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再由该债的关系因上述的特定原因而转变为自然债务或自其创设时即成为自然债务。尽管自然债务的形成类型不止一种,但其效力却有着相似性。

二、自然债务的效力

自然债务也称自然之债或不完全债权,包括债权债务两项内容,惟尊重我国民法学界之既有用语习惯,将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成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的概念是相对于普通债权或完全债权而言的,因其较普通债权欠缺某种效力,而与普通债权区别开来。

通说认为,完全债权一般兼具请求力、强制执行力、受领保持力和处分权能。自然债权相较于完全债权,仅欠缺了强制执行力,而其他效力则不受影响。也就是说,自然债权人除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以外,可以于诉讼外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将债权按一般规定转让于第三人,也可以在债务人自觉地履行后保有其给付而不受债务人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主张的约束。四种效力中,最引人注意和需要着重说明的自然是强制执行力,这种效力应当理解为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之实现或利益的保全的救济。自然债务虽欠缺强制执行力,然债权人得诉讼外请求若引起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的,或承诺其将会履行的,则自然债务的法律效果与普通债务无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王泽鉴先生认为债权的效力在上述四种以外还具有私力实现力⑥。学理上认为,公民个人将使用暴力、强制的权利让渡给了国家,成为国家的权力,由国家来实施暴力与强制、只有在满足相当苛刻的条件时,才容许公民个人采取暴力的手段实现其权利以弥补国家公权力救济之不及时或力所不能及。可以看出,自力救济是在国家公权力救济存在并且得适用而不能及时得到时才得以发生,而自然债权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所以公民亦不得实施自力救济以实现其自然债权。

三、债之抵销

抵销是债务非因清偿而消灭的情形之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是指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此种抵销非本文所研究范围。法定抵销,指两债务人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且为同种类给付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向对方为抵销之意思表示,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可见,法定抵销的要件较为严格。首先,两个债务不得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其次,要求均届清偿期,这一要件所体现的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民法中的期限,有时实际上是一种期限利益,以金钱为例,在一定的期限内得收获一定的孳息。双方的债务只有均届清偿期,才不会出现提前清偿的情况,才不会损害未届清偿期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再次,同种类的给付其实不仅要求相同种类,还要求同一质量或品质。如B等的煤矿不得与A等的煤矿发生法定抵销,但是A等煤矿的债权主动与B等煤矿的债权相抵消,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也应经过对方同意,则又演化为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大致有二:第一,便利功能,即双方不再需要将同一品质的给付标的来回给付,只通过观念上的合意使其债权实现,降低了交易的成本。第二,维护公平功能。这一功能在破产程序中体现的最为明显,破产债务人资金流断裂,无法清偿债权人债权,而抵销正好使债权人之债权得到实现,避免了只有一方当事人能足额清偿的不公平。而在抵销制度本身,其严格的要件也在维持着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与正义。

一般来说,行使法定抵销权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被称为主动债权,而受到抵销通知的当事人的债权则相对地被称为被动债权。

四、自然债务的抵销问题

自然债务可否适用法定抵销的规定,一直以来存在着若干学说观点。有支持者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债务的抵销可以使社会关系简单化,而抵销使债务归于消灭的功能又与债的产生即是为了消灭的性质相符,所以自然债务宜认为可以抵销。对此,让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时大家变得和气自然是立法者的愿望,然若社会的和谐需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则不得不对这一制度重新思索。本文认为,并非所有的自然债务均存在得否作为主动债权的问题。无主体意思参与的法定责任限制形成的自然债务,其针锋相对的利益是债权人个人利益(且这种利益對债权人来说一般不算什么)与债务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则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不向另一方更大的利益低头。至于约定的自然债务,其不可主动抵销性在当事人创设债务时放弃执行力时就已经注定。所以,本文讨论的抵销问题仅涉及有主体意思参与的法定责任限制形成的自然债务,即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

(一)当主动债权是非自然债权时,不论被动债权是自然债权还是完全债权均可以抵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个非自然债权人向与其互负债务之自然债权人主动主张债之抵销时,自然债权人一定是非常乐意的,这是因为这种情形中的债之抵销不会对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反而还使其自然债权恢复到完全债权行使的效果。从非自然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其主张抵销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向相对人为给付的行为,可以认为其抛弃了自己的债权中优于对方债权的强制执行力或时效利益。这是一种拿自己更为优质的债权与对方较为劣质的债权相抵销而放弃自己民事利益的行为。相似的,王泽鉴先生于其所著《民法物权》所提到的质权关系中,“对出质人取得(对质权人)债权者,不得以该债权与为质权标的物之债权主张抵销”⑦,言外之意乃附有质权担保的债权可以主动抵销劣质的无担保的债权。盖对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处分,是公民私法自治的权利,也恰好契合了自然债务制度的立法价值,应当认为这种涉及自然债务的抵销合于法理,也合民意。

(二)当主动债权是自然债权而被动债权是完全债权时,关于自然债务可否抵销的争论多数是关于这个问题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学说:

1.否定说

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主要看重了债务抵销之后对完全债权人的法定利益或时效利益造成损害。因为法定抵销权的形成权性质,行使时不以相对人的意思为法律关系变动的要件,若允许自然债权作为主动债权去抵销完全债权,则无异于将自然债务“强制执行”了。盖凡得主动抵销之债权必须是有执行力的债权。但是,自然债务的债权人得利益就真的没有保护的价值了吗,在无主体意思参与的法定责任限制形成的自然债务中,因涉及社会的稳定和个人人格的正常发展,其债权人得财产利益似乎可以认为出于次要的地位被放在一边。但是,在有主体意思参与的法定责任限制形成的自然债务即罹于诉讼时效且遭债务人援引抗辩权而沦为自然债务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就因为未及时行使债权请求权而不被保护呢?有的债权人是出于善意而不及时行使其债权,正如开篇例题中的乙,不忍心见到挚友同时为儿子的病情和钱发愁。这样出于善意而未及时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债权人应当认为其债权是有保护的必要的。然而,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主观状况是难以判断的。

2.肯定说

为保护自然债权人的利益,有学者提出肯定说。肯定说认为,自然债务相较于完全债务,不过缺失了执行力,其他债权的效力于完全债权相同,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只不过对债务人一方的法律拘束力减弱到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教授认为,主张抵销额行为,不是利用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亦非公民自力地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而是十分和平地解决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自然债务的抵销并不会涉及执行力的强制适用,是完全可以的。然刘教授同时也指出,若采肯定说,则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何谓道德风险,即自然债权人见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无望,便恶意地创设一个对自然债务人的新债务并主张抵销。如开篇例题中乙对甲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

3.折中说,又称抵销适格说

这是德国、台湾的立法对主要是罹于诉讼时效而沦为自然债务的问题,通过细致的立法技术予以精巧地解决所依据的学说。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37条规定,“债之请求权虽经时效而消灭,如在时效未完成前,其债务已适于抵销者,亦得为抵销”⑧。抵销适格说认为,在一项自然债务还未因抗辩权的援用而沦为自然债务之前,已经有一段满足了法定抵销要件而可以主动抵销的时间,但是债权人因故未行使债权,则这种自然债权在经过诉讼时效后仍可以作为主动债权去抵销一个品质优于其的债权。抵销适格说相较于否定说,突破了诉讼时效的限制,更有利于对自然债务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相较于肯定说,有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障自然债务中债务人一方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使民风淳朴,民心向善。可见,抵销适格说于解决罹于诉讼时效之自然债务的抵销问题上,比片面的否定说或肯定说更先进。可谓是小心衡量两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其尽可能平衡,颇有商法规范的特色。

(三)当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均为自然债权时

此种情况下,两当事人都不得请求法院执行对方的债务,只能干瞪眼。比起两人之间法律关系因存在自然债务而繁杂,不如爽快地将债务一笔勾销,也利于两人和睦的交往。对自然债务作得抵销同为自然债务的安排,于情更易让人接受,于法理也具有其合理性。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自然债务抵销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抵销的条件较平常更为宽松,不再要求债务须为同种类,也不再要求债务必须同为已届清偿期。盖破产法所重点保护的对象乃全体债务人之利益,而债务人的股东们的利益已有法人制度这一层“面纱”予以保护。破产法又同时保护每一个债权人作为个体区别于债权人整体的利益,这时,就出现了自然债务在破产案件中的抵销是否会因满足一人之利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一)当债权人之债权为完全债权而债务人之债权为自然债权时

若允许债务人行使法定抵销,则此时的利害关系是牺牲一个债权人之债权,换取整体债权人之受偿比例的提高。债权人之整体肯定赞同,则管理人行使抵销权的行为会被债权人会议或者债委会所允许。这时,很难说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一定比单个债权人得权利要重要,也不能片面地说不能以个人的权利为代价来成全整体。本文认为,该问题的取舍,应从管理和分配费用较少这一原则入手。因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而为管理而指出的费用将成为共益债务而优先清偿。若债务人的管理人得为主张抵销的通知,便在管理和拍卖时少分配一份受偿额,管理财产及送达财产的费用就会减少。因此,本文认为债务人的自然债务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二)当债权人之债权为自然债权而债务人之债权为完全债权时

债权人得抵销主张同上述情况一样会损害全体债权人得利益。依费用最少原则,宜作允许单个债权人行使其抵销权之认定。

以上观点不同于通常民法关于抵销之规则的原因,盖破产清算程序之特殊性及其追求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采取管理费用最少的处理原则,正好符合破产清算的目的,也在单个与整体利益之间寻得了平衡。

六、结语与其他问题

开篇例题中,一借给甲一万元钱时表示仅归还本金即可,放弃了对利息的请求,而甲面对乙的好意,不但不感激甚至不还钱,势必会受到道德舆论和他良知的谴责,而这种谴责也是唯一驱使自然债务的债务人自觉主动地履行债务的主要动力。而丙主张以赌债抵销完全债权的行为是无请求权基础的,但乙给付赌债的行为也导致其失去了对赌债的所有权(因不发原因所为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乙向甲主张债权而被拒绝的事实,使乙对甲的债权彻底沦为了自然债务。乙对甲实施的暴力行为,正是因乙误以为自然债务得抵销完全债务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其实际的法律效果并非发生抵销,而是使乙对甲负有一个新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可见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自然债务或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抵销凿除较为细致的规定,希望立法者能够借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的立法技术或一举超越之,制定出更科学的法律供司法者顺利实施。

注释:

①施鸿鹏.自然债务的体系构成:形成、性质、效力.

②季桥龙、莫殖强.自然债务温率问题探讨——兼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与道德.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1).86.

③200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

④王泽鉴.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⑤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⑥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⑦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02.及臺湾民法典907条之一.

⑧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56.及台湾民法典3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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