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线下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7-07-13 11:35陈继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摘 要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及融资方式,较之国外,我国股权众筹虽然起步较晚,但市场前景广阔,发展速度较快。与此同时,由于市场形成还不够成熟,多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导致股权众筹市场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线下股权众筹的角度去分析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有效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线下 股权众筹 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陈继虎,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20

一、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一种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而发展的新型投资和融资模式。一般是指项目负责人为了融资,将项目的创意、基本情况等公布在互联网的相关平台上,投资者通过平台发现并认定这个项目后,对这个项目进行投资,项目负责人完成融资后,进行项目开发,盈利后給融资者一定的分红或者股权,而投资者则利用分红或者股权来获得本金以及利润。股权众筹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既方便又具有高利润的理财产品,对于融资者来说是一种更简单快捷的融资渠道,但由于我国的市场还不够成熟,在这类型的金融活动中,人们对于法律风险缺乏一定的认识,从而容易导致项目被抄袭、融资方式触犯法律等问题。尤其是在线下股权众筹模式中,参与人员大都是通过朋友圈发起组织,相关的信息发布和交易都是在线下完成,因而缺乏一定的实务操作技能以及线上平台的规范,从而更容易触及法律底线。

二、线下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1.涉及欺诈

线下股权众筹,多是来自于朋友圈的人,虽然较之于线上的陌生投资项目,线下的人更具有可信度,但也不乏利用造假项目来骗取资金的人。而另一方面,有的融资者在筹到资金以后却迟迟不开展项目,致使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不到回报,这种做法,也属于欺诈行为。作为投资者,却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即便是在“领头+跟投”模式中也容易涉及欺诈,是指由有足够经验的金融大咖作为股权众筹的领头者,为大家分析各种项目,从中挑选出具有盈利优势的项目,进行投资,从而带领不懂行情的其他参与者进行跟投,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跟着大咖投资好的项目,风险会降低很多,利润也较高。但同时,由于缺乏监管机制,加之线下领头投资者与融资者的接触较多,其他参与者又得不到融资者项目资金的披露实情,有可能就会存在领头投资者与融资者合伙串通恶意骗取筹资的行为,从而使大批跟投者的资金遭骗。

2.缺乏有效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的不健全是股权众筹当前最大的问题。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越来越大众化,线下股权众筹的渠道更为多样快捷,想要投资理财的人,往往很容易找到自己心仪的项目,投资也较为方便,可以在下线自行处理支付问题即可。虽然线下股权众筹准入门槛低,但如果后期想要退出这一项目的投资却很是困难。这也是当前股权众筹面临的最大的问题现状:投资容易撤资难。因为股权众筹属于项目合伙,我国有相关的法律对合伙关系的撤资退出提出一定的规定规范:合伙人在规定的合伙期限内想要退出,必须要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其他参与人员,且要符合不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才给予退出请求。由于线下筹资时候的特殊性,如果想要联系到其他合伙投资者并不容易,给想要退出项目的人带来较大的难题。

(二)融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1.触及非法金融

股权众筹中融资者在不懂相关法律的时候最容易碰触法律的底线,涉及到法律中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发行证券等风险。在股权众筹的模式中,原本就存在着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融资行为。我国对非法融资的法律规定是:同时具备,一是未经正规部门认定便吸收公众存款,二是通过各式各样网络平台进行吸收存款信息公布,三是承诺有资金回报,四是面向不特定的对象(社会公众)进行筹资。而线下股权众筹的融资者本身就同时具备了前三条。即使是第四条,线下股权众筹也存有相符的形式。一些融资者为了规避法律,会想法设法将投资者转化为社会的特定对象,从而成为不同时具备法律规定中的四点,与法律打起了“擦边球”,但若有不慎,便会面临法律制裁的风险。另外,非法发行证券也是融资者在线下筹资时极易面临的法律风险。《证券法》中规定未取得证券相关机构或部门的核准,不允许任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线下股权众筹只能采取将众筹的范围缩小在公开程度的范围之内,并将不特定对象进行转化,来规避这一法律。在股权众筹中打“法律擦边球”,不仅随时面临着法律风险,同时也使整个活动充满了被迫性,阻碍了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线下众筹的融资人想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为他的项目投资,就必须要在线下组织各位投资者,并将自己的项目规划、项目创意、项目的发展前景等介绍给投资者们,从而用创意来吸收资金。但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吸收到资金,这就造成所公布的创意存在被别人窃取的风险。而这些项目中还不乏存在着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的项目,因此,部分被剽窃的创意项目在法律上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线下股权众筹的融资人在给投资者们介绍项目时必须做好项目创意保护等措施,以免在市场上出现类似山寨品,扰乱项目的研讨发展计划,损害融资者以及投资者们的利益。

三、线下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

(一)针对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措施

1.防范投资欺诈

线下股权众筹从项目的开发到投资支付都是在线下完成,整个筹资环节缺乏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更容易出现欺诈问题。也有可能是由领头人与融资人合伙的欺诈行为,领头人借着自己的领导优势,在与项目筹资者串通好后,故意引导大众进行某项目的投资,从而骗取大众的资金。针对这两种投资欺诈行为,我国应规范股权众筹的市场,完善市场机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来抑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比如,规定投资者享有资金信息披露的知情权,并对线下融资设置上限,即融资额不得超过50万,另外,为了防止第二种诈骗手段,应对领头人进行一定的约束,比如持证上岗,领头审核等等。

2.完善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与其它金融融资的区别在于,它最终获益的主体是股权。而项目一旦上市,股权便不是能够轻易转出去的,这时,如果投资者想要撤出该项目或者出让股份,则十分不易。退出难同时也是股权众筹难得到投资者青睐的原因之一。针对线下股份众筹的缺乏有效退机制这一问题,我国可以通过建立和发展股权交易二级市场来解决这一问题。股权交易二级市场相当于一个区域性的股权交易场所,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股份众筹中的融资者和投资者都必须在这里进行监管和审核。建立二级市场,不仅能够使股权众筹更加规范化,还可以利用正当的法律手段,为线下交易提供一个合法的交易退出渠道。

(二)针对融资者的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监管机制

我国相关部门应对线下股权众筹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线下各种行为也同样受到规范,线下的融资者同样要接受身份审核,并要求其将融资过程详细记录下来,在检查部门进行检查时,一旦发现有触及到非法融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立即阻止其众筹行为。我国相关部门应完善股权众筹的市场机制,对线上线下采取不同的审核要求,并加强对线下众筹非法融资的监管力度。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融资人应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开始筹资之前,便做好项目的产权部署。比如,第一,可以通過申请商标来保护项目,这是最直接的一种方式;第二,可以对项目中的创新技术申请专利,如果是具有创意的产品项目,在筹资前,可以先做好一个产品的模型,获取专利后再开始介绍该项目给投资者;第三,对自己所要介绍的项目的相关图片、介绍的信息文字等加以著作权保护;第四,下线众筹的融资人还应从各方面做好项目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五,严厉惩罚窃取他人项目立意的行为,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融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下线股权众筹由于其程序简单、吸引资金快、支付方便等优势深受我国股权众筹参与者的青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正是由于其太过简单方便,缺乏一定的规范和约束,而造成整个众筹的过程面临的法律风险极大。只有完善市场机制,加强线下众筹过程的监督,增强融资人、投资人的相关法律常识,才能够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通过实际的防范措施,来减少和降低其中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吕金蓬.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5(19).

[2]张雅.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路径.金融与法律.201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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