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保理的法律关系

2017-07-13 21:16徐学银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7期
关键词:保理债务人账款

徐学银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有四方当事人,供应商、出口保理商、债务人、进口保理商,他们之间形成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国际贸易合同来约定;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是确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关系由《相互保理协议》约定;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具有间接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国际保理法律关系债权让与

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以赊销(OpenAccount,o/A)或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贸易提供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资金融通便利中一项或多项服务,并办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担保手续的综合性国际金融业务。双保理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保理方式。笔者以双保理为例来论述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一)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为供货或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其应收账款由保理商叙做保理的当事一方。供应商就是基础贸易合同中的出口商,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债务人

债务人是指对于供货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义务的当事一方。债务人即为基础贸易合同中的进口商,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是指根据保理合同接受供应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当事一方。出口保理商位于供应商(出口商)所在地,既可以是独立的保理公司,也可以是当地的银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保理商能够提供综合性的非银行金融服务。

(四)进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是指根据相互保理协议接受出口保理商再转让的应收账款的当事一方。进口保理商位于进口商所在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国际保理中,进口保理商承担的责任很重。

二、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国际贸易合同来约定。同时,既然双方约定采用国际保理结算,就產生了与本国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供应商的通知义务,供应商在依合同规定向债务人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即产生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在保理的方式下,供应商应当及时将转让债权的事实及相关信息通知债务人。

其次,债务人应当按照国际贸易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供应商通知中指定的保理商付款。这一义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接到通知为前提。在接到通知后,债务人应该向保理商付款,也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解除其付款义务。当然,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一般来讲,债务人在接到通知时对供应商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保理商。

(二)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是确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通常供应商主要承担这样一些义务:向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通知债务人;提交发票和其他单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支付保理商的各项费用等义务。

出口保理商主要承担这样一些义务:信用销售控制的义务,即出口保理商应根据供应商的申请要求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调查评估,并且核定信用额度;承购应收账款和管理帐户,根据保理协议的规定接受合格的应收账款,建立与供应商相关的销售分户帐;根据保理协议的规定为供应商提供预付款或者到期支付货款;及时将贸易纠纷通知供应商的义务;将收到的债务人拒付的情况以及债务人提出的有关贸易本身的异议及时通知供应商的义务;收取应收账款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等。

(三)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关系由《相互保理协议》约定。一般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因此会存在一个框架性的开展保理业务的长期性协议,而并非针对某一具体的保理业务。该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费用、业务合作、合同生效以及期限、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多数协议还规定一方接受的保理业务要与对方合作,而不能寻找同一国家的其他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通常有:传递信用额度申请以及有关文书;转让应收账款给进口保理商,承担类似于供应商的保证义务;对进口保理商予以协助的义务;通知与披露的义务;接受进口保理商的反转让;对进口保理商损失的补偿义务等。

进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通常有: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且核准信用额度;将债务人所在国的涉及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求通知出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在特定类型的保理中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催收货款,并结算给出口保理商;提供收款情况和有关资料;协助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等。

(四)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作为债权的受让人,保理商对债务人没有任何积极义务。但是由于承购了应收账款,保理商即取代了供应商的地位,债务人应该向其支付款项,这就使他们之间存在因转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之间就存在了法律关系。

进口保理商的权利:催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催收账款;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进口的货物享有留置权、停运权及同样情况下供应商可主张的其他权利。

债务人的义务:付款义务,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直接付给进口保理商。同时债务人对进口保理商享有抗辩权及抵消权,一般来讲,债务人在接到通知时对供应商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进口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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