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捷径还是陷阱?

2017-07-16 09:04
家庭服务 2017年6期
关键词:加盟费刘欣家政公司

特许加盟:捷径还是陷阱?

加盟连锁经营是一种经济、简便的创业途径,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对于连锁经营企业来说,借用外部力量将自己的品牌、经营模式等复制出多家经营网点,不仅获得特许费用、保证金等,还壮大了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对于加盟者来说,只需要交纳特许费用,不仅可以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形象、品牌、商标和声誉进行经营,还可以获得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是一种创业致富的捷径。然而,特许加盟也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就会放大企业经营中的纰漏和风险,成为创业经营的致命陷阱。下面是一个因加盟连锁经营最后对簿公堂的案例,它真实发生在家庭服务行业。

[案情介绍]

XX家政公司与刘欣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XX家政公司授权刘欣进行特许经营业务,许可期限3年,经营方式和费用为品牌形象店,经营一般家政、保洁承包、快照复印、家庭维修项目,特许经营费为3万元/3年,保证金10000元。刘欣交付的保证金10000元于签约期满后两个月内在不违反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XX家政公司无条件、无利息返还。

XX家政公司提供给刘欣特许经营系列支持包括:

1.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管理模式)并免费向刘欣提供全国统一的门店形象设计(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在特许经营的3年内,保证其持有的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商标。

2.XX家政公司免费向刘欣提供经营管理者培训、营销指导、电话指导、网络指导,委派专业人员协助刘欣进行店址的选址勘察、商圈调研、开店指导,周边市场开发、员工招聘,员工管理,签约洽谈指导,日常家政档案资料填写指导,承包项目洽谈指导。

3.为了扩大公司知名度,树立品牌效应,XX家政公司会每月在报纸、网络上发布广告。

合同约定刘欣的义务包括:

1.认可和遵守XX家政公司的经营体系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刘欣在付清特许经营费后,在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双方约定,刘欣如果不遵守公司各项经营制度,对XX家政公司各项口碑信誉及品牌名誉造成重大损失的,XX家政公司有权扣除保证金后书面通知取消刘欣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关系,并登报公示。如XX家政公司违反合同项下义务,则刘欣有权单方解除合同,XX家政公司应无条件于合同解除后6个月返还刘欣所缴纳的保证金。

后来刘欣认为XX家政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给刘欣提供任何服务,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合同目的已经无法达到,要求解除双方合同,退还所交纳的费用。多次找到XX家政公司协商解决,XX家政公司只同意退还2万元。刘欣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和加盟费4万元。

XX家政公司辩称,公司对刘欣至少进行过一个月的培训;帮她选过三个地址,第一个地址其嫌贵没同意,刘欣选择现在的经营地由于房东提供不出房产证和租房合同,没法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在网络上给其做过宣传。刘欣经营了一段时间,公司一直提供协助指导,刘欣认为自己没有赚到钱就要求退款,公司不能全额退款。

[法律分析]

刘欣与XX家政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刘欣按照合同约定向XX家政公司交付了合同款和保证金,XX家政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向刘欣提供全国统一的门店形象设计,并保证其持有的商标为合法商标,但XX家政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持有任何商标,亦未提供过全国统一的门店形象设计。XX家政公司授权刘欣为其特许经营单位,刘欣开业经营了XX家政公司XX店。XX家政公司曾经帮助过其选址,给其做过宣传展板;XX家政公司给刘欣进行过培训。

由此可见,XX家政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授权刘欣为其特许经营单位,帮助其选址、宣传、培训,刘欣也开店营业。因此,刘欣认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合同目的没法达成,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与已经履行的情况是不符的。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合同解除后,XX家政公司应返还刘欣保证金1万元;关于加盟费数额,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XX家政公司帮助刘欣选址、宣传、培训支出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XX家政公司返还刘欣部分加盟费。

[管理建议]

加盟连锁经营主要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调整规范,对从事特许经营的资质、备案、信息披露等都有严格规定。《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8条规定,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条例》还要求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因此,加盟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对特许企业进行资信调查。首先要审核特许人的资质证照,比如登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查询其营业执照、信用等信息,在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与特许企业及加盟店有关的信息。其次,要求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相关信息资料,与自己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核对。

二是慎重签订加盟合同。《条例》第11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是办理加盟店工商登记。特许经营企业和加盟单位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一定要办理工商登记,可以是公司、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形式。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商业秘密的,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最后特别提醒,要识别“加盟”骗局。一是所谓的特许经营企业抓住创业者的心理,鼓吹加盟连锁快速致富,以高回报诱惑,对此应小心上当受骗,避免陷入非法传销。二是有些特许经营企业本身并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更没有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只是提供一些简单盈利模式和创业辅导,虽然加盟费并不昂贵,但由此引起的机会成本、诉讼成本也是一笔不菲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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