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分析

2017-07-18 07:23张欣
商情 2017年25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经济增长质量管理

张欣

(西南财经大学)

【摘要】跨国公司对华的投资不仅带来了资金和技术,带来了先进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管理、人才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一系列的管理经验,与此同时也造就了一批新型得管理人才,使得我国得企业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关键词】跨国公司 经济增长 质量管理

在改革开放的期,资金短缺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一方面,国内积累的能力是有限的,储蓄严重不足,而投资的需求却在逐年扩大,这就导致了储蓄的缺口在逐年增大。另一方面,经济在不断增长,进口的需求在迅速增长,然而由于我国的出口规模较低,出口的结构不合理,创汇的能力很难满足进口需求,这就会导致外汇的缺口在逐年增大。而外商的直接投资,不仅增加了我国资本的形成数量,且改善了资本的质量,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值/投资比率明显高于国内企业,其资产的质量也高于我国工业得整体资产质量。另外,通过外商的直接投资,我国引进了国外较为先进的技术,这就缩短了我国企业技术的差距,,取得了技术扩散的积极效应。

1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1.1促进解放思想和开放引资

自上世纪80年代始,我国突破了“姓社姓资”的争论,不断开放引资,但是人们担忧跨国公司的进入可能会给中国的民族产业带来威胁。而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我国居民要进一步地解放思想,在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上与企业之间竞争的问题上,必须去除意识形态化,回归到市场经济规则与企业家精神中,只有思想的解放,才能更好地融入到世界竞争当中。

1.2外资企业是我国企业的组成部分

近几年以来,跨国公司发展出现了一个新变化,诸多跨国公司开始向全球公司转型,且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在跨国公司逐步走向全球化的过程当中,高度全球化和全面本土化会越来越密切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证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各有都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其相互积极的合作和竞争资源的优势互补,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整体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增强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是我国企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1.3吸收就业人员

在2010年,我国的跨国公司吸纳的就业人员约3500万,跨国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占到了全国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的6%,其工业产值约为14000亿元,很显然,跨国公司的稳定是我国不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

1.4推动贸易的自由化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得到较大的提高,只要一国发生金融危机,便会很快演变成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同时,抵御金融危机是需要各国共同努力的。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大力推动贸易的自由化和投资的便利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这样既符合我国的利益,也符合跨国公司以及各国经济利益。

2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2.1阻碍了本土优势企业发展,挤占了国内的市场份额

本土企业和跨国公司相比较,在实力上仍有明显的差距。这些跨国公司不断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挤占我国本土企业的市场,而且在某个领域处于垄断地位,有可能控制国内市场。

2.2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本土较难留住人才

当前,企业间的竞争核心就是人才的竞争。以知识作为标志的人力资本逐步在成为决定企业发展前途的核心生产要素,是企业之间所争夺的核心资源。很多的跨国公司在进入到中国之后,拥有较好的知名度、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丰厚的薪水待遇,可以吸引国内的许多诸多优秀人才为其工作。与此同时,我国的本土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因为用人的机制不灵活、待遇较低,其在吸纳人才这个方面明显处于劣势。

3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的对策分析

3.1给国内的企业和国外跨国公司同等的政策待遇

国内的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应得到对等的政策待遇。假如因为政策规定偏外性而使得国外的跨国公司不是因其优势才进入市场的,而国内的企业由于是本土企业而不能进入到市场,这种政策的负面影响就会较大。这必然会引起社会人群开始质疑政策误导性,也会引发社会的心理病态,甚至可能导致资源扭曲配置。

3.2打破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垄断的格局

第一,鉴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垄断地位存在不断加强的趋势,就要通过反垄断的立法,对那些处于垄断地位的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诚然,对于我国本土具有垄断地位的那些企业也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的监管。另外,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是规制全部阻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比如:限制垄断企业去实施垄断价格的策略等。

第二,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在技术这个层面上不断突破跨国公司对于我国市场的垄断。当前,必须要通过技术的创新和技术的引进,不断加快培育和发展自主品牌,逐步掌握产业的主动权,从而减少或摆脱对于跨国公司的技术依赖。

3.2吸引外资不能够以牺牲产业的政策和长远经济利益作为代价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内容,规定将外商投资的项目细分为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这四大类。其中的第十条规定:产品的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的外商投资各项目,作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的销售额占到了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到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能够当作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然而,这个规定并不合适我国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由于列为限制类的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有技术水平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进行国家规定实行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勘探和开采等的项目,且这类项目不只是要对外商投资给予限制,也要对国内的企业投资给予限制。假如仅仅是由于外商投资在限制类的项目,其产品的出口销售额占到了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就能够使之变成允许类的项目,这样,我国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无法实施。与此同时,让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因为其产品的全部直接出口而成为鼓励类项目也是不可取的,这对国内资本投资抑制作用是比较强的。

参考文献:

[1]孔威.新形势下对于我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分析[J].河北企业,2016,05:88-89.

[2]尚雨倩.共同管理经济与跨国公司竞争战略[J].科技经济导刊,2016,2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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