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

2017-07-19 00:48刘福均
卷宗 2017年15期
关键词:思考建筑工程

刘福均

摘 要:随着经济建设工作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对建筑工程方面有了更多需求,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投入建设施工工作中,如何对其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本文对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处理对策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启发和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思考

建筑工程的建设数量、规模等逐渐增加,但是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使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能大打折扣,并且对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产生威胁。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及作用进行充分发挥,借助政府力量完成引导、调控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将建筑工程的质量隐患进行排除,降低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出现几率。下面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具体分析。

1 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中的现存问题

1.1 政企不分,管理工作存在乱象

大部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由同一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状态较为封闭,此时无法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提供更多保障。我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均有其专有设计及施工团队,因此存在政企不分和管理工作乱象问题,针对此方面问题我国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但是未能彻底对其进行解决,因此市场竞争机制等无法发挥其自身优势,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随意性过强,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一定影响。

1.2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方面的问题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多个不同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无法对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效果、效率等方面产生较多影響,并且矛盾及冲突问题时有发生,对管理措施落实产生不利影响。一个以上的部门对建筑工程管理时,若某一个政府部门未能对验收进行通过,建筑工程便不能竣工。此外不同政府部门间利益、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冲突和差异同样对政府质量监管效率产生影响,在互相干涉和影响的情况下使质量监督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2 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提高措施

2.1 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理念进行调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对新时期发展形势进行适应,需要对原有质量监管理念进行调整:其一,避免对建筑企业具体作业及生产过程进行过多干预,并且减少对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干涉,使其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市场规律完成自我约束、发展和调整等方面工作,提高建筑企业对问题及风险的“自我抵抗力”。其二,政府质量监管单位需要对所有建筑工程发包企业、承包企业、中介机构等一视同仁,避免出现偏袒的情况,使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和自由,为优胜劣汰及建筑工程质量提供更多支持和保障。其三,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对改革工作进行不断的深化,对原有机构进行简化,并且对相应的政策法规等进行健全和完善,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为建筑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2 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方式进行创新调整

定期定点的质量监督管理一直以来便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可能给某些建筑单位留下可乘之机,出现钻空子和应付检查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随机巡查的方式对传统质量监督管理方式中的不足和漏洞进行弥补,具体来讲政府质量监管单位需要对原有前往施工现场直接控制、干预的质量监督管理方式进行转变,通过巡查的方式对各个参建单位有无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解,为质量监管体系及机制的运行奠定坚实基础。人们可以将随机巡查视为建筑工程复查的一种手段,在建筑工程检查合格之后对其进行重复检验,进而对建设单位行为进行更多的规范和约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此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和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部门进行更多的合作与联系,对质量进展状况进行掌握,并且需要将实物抽检及质量监管进行有效结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不同时期的整体质量监督管理中,通过适宜的监管手段完成实物监管工作,切实落实验收和抽检工作。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信用记录、档案建设的方式对内部质量监管工作积极性进行激发,获取参建单位更多的支持和配合。最后,为了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权威性进行提升,需要增加质量监管工作的经费支持,防止因经费问题对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产生影响。

2.3 明确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并促进其有效落实

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较高,并且涉及到了较多方面的内容,基于此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质量监督管理内容进行明确,确保各方面工作进行有效落实,下面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对建筑工程申报方面的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建筑工程正式投入建设前,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申报进行审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需要完成申报手续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对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待确定全部达标后方可将质量监督文件进行签发。

其次,对开工前的监督审查工作进行严格落实。在建筑工程正式建设工作开始前与申报质量监督之后的时间段中,参建单位需要完成第一次质量监督会议讨论工作,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则需要完成初次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待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时,准许其开工建设。

再次,作业过程中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施工环节中,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负责部门需要根据监督管理方案完成各项施工项目的检查工作,一旦察觉存在安全隐患或是质量问题,便应立即责令相关负责单位定期整改,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更多保证。

最后,切实落实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管工作。进入竣工时期后,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对最终环节的质量复查工作有所放松,需要对验收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并且根据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监督报告进行编制和完善,对相应的档案进行健全,做好记录及存档一类的工作进而确保建筑工程相关的重要资料保存完好。

2.4 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健全

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持,为了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更多依据,需要通过适宜的措施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经过长期积累及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但是其中依旧具有一些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此时人们需要对现阶段我国的国情进行具体分析,对立法知识的研究工作进行更多支持,确保制定的法律制度能够与如今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相符。此外,企业质量自控工作同样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在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能够提高企业自身自控水平,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给予更多支持和配合。企业质量自控可以被视为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的最主要手段,而完善的法律可以被认为是其实现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相应的法律法律支持下能够对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为建筑工程最终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3 结束语

总结全文,为了提高建筑工程使用性能及质量,需要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进行充分发挥,为各个参建单位利益提供更多保障。上文对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进行分析,从质量监督管理观念的改变、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方面的健全等方面对其进行说明,以期为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可供参考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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