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购买抑或岗位设置:对法人团体的思考

2017-07-19 13:41马超群
卷宗 2017年13期
关键词:科层制

马超群

摘 要:当前学校获得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有购买服务和岗位设置两种方式。本文认为这两种方式有其固有的弊端限制着社会工作专业能力的发挥,在市场上购买服务按着市场的效率逻辑行动,通过尽量压缩成本来获益,违背了社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原则;在学校设置岗位按着科层制的权力逻辑行动,学校社工的合法性依赖于科层的权力,进而学校社工的专业自主性受到限制。综上,从理论上提出法人团体的尝试,试图论证法团能够在形成规范和发挥自主方面克服目前学校获得服务的弊端。最后反思了法团形成的局限和澄清了本文的分析视角。

关键词: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购买;设置岗位;科层制;法人团体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1]旨在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帮助人们挖掘潜能、走出困境、实现价值并促进社会问题的发现及解决。学校社会工作是在学校中开展的社会工作,因其实施空间和服务对象有其特殊性,故成为社会工作的专门服务领域。近年来随着政府大力推动社会服务发展的趋势,社会工作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学校社会工作也在此过程中得以推广,例如广东省开展的“一校一社工”。社工进入校园,不仅是因为人们逐渐意识到传统学校教育的种种弊端,还是由社会发展带来的对人的关注。从社工进入学校的方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在学校外部的市场购买服务和在学校内部设置岗位两种方式,然而从逻辑和现实来看,似乎这两种进入方式成为学校社工开展服务自身的限制。

1 市场效率逻辑下的服务购买

从购买服务来看,这里主要指政府或学校通过招投标来购买社会组织为学生及学校其他人员提供服务。这里论及的社会组织主要为社工机构,即社会工作者在人员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通过项目化的方式实现,通过项目的实施来解决学校中存在的特定问题,在这里社工机构只需对合同中特定的服务对象负责。相较于在学校设置岗位,项目化的服务方式更具针对性,但受益群体有限。这是两种服务获得方式各自的特点,没有好坏之分。然而在社工服务在项目化运作的过程中,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却受到质疑。

就笔者亲自参加的社工服务项目而言,从活动成本来看,每次活动预算1200多元,而成本却只有不到300元,所以一次活动就能盈余不到1000元的利润,而且一个项目最主要的开展方式便是举办活动,几十场甚至百场;从服务对象来看,接受服务的群体并非按项目书所言是学校中的困境学生,而是找那些性格活泼,愿意来参加活动的学生,因为那些需要服务的人往往很难合作,并且服务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从服务质量监督来看,电话回访和问卷的调查不乏事先的安排。这样的结果是令人满意的,因为往往项目执行后是一皆大欢喜的局面,社会服务机构赚取了利润,政府有了为民的政绩,然而就社会工作专业、社会服务组织的理念来看,真正需要服务的对象却被忽视。虽然这并不能代表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但这种现象在整个行业里却并不少见。

不难看出,笔者亲历的服务机构是按着成本—收益的效率逻辑来行动的,从尽量压缩成本来获得收益,这是与社会服务组织公益性的初衷是背离的。而这背后不单单是监督不力的原因,况且对人的改变进行评估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更体现出了整个行业缺乏一种自律的精神,于此同时行业的声望和待遇较为薄弱,这也就不难理解社会服务机构的按市场的效率逻辑行动,通过效率逻辑赚取利润来实现补偿。那么为何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精神乃至声望和待遇都不尽人意,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社会服务机构的从业者并未参与到与之相关的决策过程之中,以致他们正当合理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行业的规范也没有得以建立,以至于行业的认同也难以形成。

2 科层权力逻辑下的岗位设置

学校获得社工服务的另一种方式便是在学校内设置岗位,通过一定的岗位或部门,使社会工作者成为所在学校的一份子,与其他教职员工享有同样的待遇,为学校提供服务。岗位的设置使学校社会工作者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来了解学校需要服务的群体,并为这些群体提供更为系统性的服务,同时就学校不合理的制度,学校社工也可以促进其变迁。然而,学校社工是在学校开展工作的,而学校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科层制结构。科层制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纪律严明,通过牢固的职位等级,高效率地完成任务。其中非人格化特征明显,组织中的每个人都只是科层这个庞大机器的零件,一切工作都要求按照权力关系合理进行。学校社工就是这项制度中的一环,岗位赋予了学校社工以权力,因此学校社工在学校开展活动取得合法性,然而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学校社工也被嵌入了学校的权力网络。

科层制追求的同样是效率,但效率是通过严密的职级关系实现的,所以更体现为权力的关系。权力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那么学校社工就必然要服从学校领导的安排,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吊诡的是往往是因为学校存在不合理的制度导致学生出现了一定的不适或是问题,需要学校社工加以解决,然而学校社工囿于权力便触及不了问题的根源,所以学校社工面临的就是既要解决问题但又不能改变问题的根源的尴尬处境,最后学校社工只能成为制度与问题之间的缓冲。也是由此,学校社工的专业自主性丧失了,因其是依赖着权力而存在的。那么就有理由怀疑,失去了专业自主的学校社工所服务的对象还是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还是说成为了学校权力的附庸。这不仅仅是学校社工所面临的问题,乃至整个社工行业都是如此,依赖权力产生就必然与权力产生亲和,那么这个行业的自主就受到严格的限制。

3 规范与自主:法团的尝试

上述从两个方面讨论了学校社工服务实现的种种限制,从购买服务来看,由于缺乏参与决策的机会,自身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因而按照市场的效率逻辑行动;从岗位设置来看,内嵌在权力关系网络又缺乏专业的自主,所以按权力逻辑行动。当然,这两种逻辑是相互渗透的,这里只是当作理想类型将二者卻分开来。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办法,避免两难的选择,笔者认为建立社会工作法人团体不失作为一种可能的尝试。

涂尔干认为现代社会的危机在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失范,所以开出重建法人团体和职业伦理的处方来应对由分工带来的社会危机。在论及法人团体(职业团体)时,认为“法人团体承担了确定本行业成员的道德行为规范、规定本行业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调节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组织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公共生活等,使得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有序进行。”[2]“我们之所以认为法人团体在现代社会是必不可少的,并不在于它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在于它对道德所产生的切实的影响。在职业群体里,我们尤其能看到一种道德力量,它遏止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植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动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的强权法则的肆意横行。”[3]在涂尔干眼中,现代社会的法人团体不仅能够提供一种行业的规范,又能使个体过上一种道德生活。法人团体成为国家与个体间的中介,既能防止分散个体的权利被国家侵犯又能使国家的决策摆脱纷乱的民意,从而實现一个异质性社会的整合。

中国社会复杂的现实绝非能照搬国外的理论加以解释,但不能否认的是国外的理论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是具有启发性和借鉴性意义的。就如涂尔干所论述的法团而言,可以将法团与当前社会工作职业团体做一个设想:从市场来看,法团可以促进行业规范的形成,并且赋予当中每个个体一种对行业的认同,更为重要的是法团的形成意味着社工群体的壮大,将更加具有话语权,进而参与决策的过程实现行业的诉求;从科层来看,拥有强大的法人团体就意味着社工不再需要依附于科层制赋予的权力,法团将赋予社工在学校存在的合法性,当学校社工不再依附学校的权力,而是与其合作,自主开展活动,那么社工专业的自主性也就得到发挥。当然这只是一种设想,即通过法团来实现规范和发挥自主。法团在中国本土更体现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力量的壮大,不仅能够形成行业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又因其力量的强大而进入决策的过程的,同时能够形成“条口”保证其在科层制中的自主性。但任何一种力量的壮大总是会威胁到既有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的分配和调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上述的分析更多的是从结构的角度来看待的,没有关注到个体的主体性,个体对结构的反应并非是机械的、不变的,而是充满个性化的色彩,个体的行动也在塑造着结构。就如面对学校中的权力关系,学校社工并非是按着上司的命令来行事,他们也有着现实的裁量权,他们的工作未必就因为权力的制约而开展不起来。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第二版)[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

[2]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上)[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32.

[3]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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