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017-07-19 05:44李俊芳
卷宗 2017年15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

李俊芳

摘 要: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会关系到第三方的利益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标准还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导致大量的案例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够以此提高法律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认定;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债务所指的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然而在现实的案例当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都比较复杂,关系的层面也比较广泛,因此这也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债务认定的困难程度。再加上我国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仍然存在着缺乏逻辑性、系统性等的问题,再一次加大了民事审判的难度。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一个相对比较简单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近几年中我国民间借贷的数量和方式越来越多,同时法官的判定标准不一,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笔者认为,想要合理的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定,首先就要统一判定的标准。

1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我国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有两种,分别是冲突前和冲突后的标准。然而在实际情况下很难准确时间问题,因此对于冲突前和冲突后的界定就成为了一个而非常大的难题。

(一)法定本质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最基本最首要的标准就是夫妻共同生活。由此推断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系法定本质。夫妻共同生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夫妻双方为满足共同的生活而进行消费、工作等产生的债务。这也是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基本的原因。

2.夫妻双方因履行法律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其中法律义务主要有对孩子的抚养、对老人的赡养等。

对于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要实现对夫妻双方因素的综合考虑,要考虑到夫妻双方是否共同享用了债务所带来大的利益。另外,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要对夫妻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尊重,根据债务合同或者夫妻双方的自主认知进行债务的最终认定。

(二)时间规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标准。

夫妻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夫妻财产也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属于夫妻的隐私问题,夫妻之间很多债务都只有夫妻二人和债权人知晓,因为不能一味地以法定本质这个标准来衡量夫妻共同债务,这样不仅会损害双方利益,還会不利于法律的发展,并且会破坏整个债务的交易安全性。因此就提出了时间规则这一概念,设定时间规则来补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时间规则的产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复杂化,债务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并且借贷金额、借贷数量都在不断增多,因此就更需要保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设定时间规则更加有利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有利于法院迅速做出判断。时间规则并不是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为基础的,这是一种以时间为唯一标准的认定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往往造成了非举债者的财产权难以维护。目前,我国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正在朝着松散化的方向发展,在司法过程中很多夫妻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债务,这严重损害了非举债者财产权。

由此可见,时间规则必须要从打定本质出发,在法定本质的基础上制定时间规则。时间规则虽然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的标准,但是,同时也应当是法定本质的补充标准。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内实现的,这需要做出一个合理的判定,很多情况下夫妻债务都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下,举债的目的、用途等都并不明确,并且很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因此在时间规则的运用上一定要谨慎,一定要科学合理。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夫妻对于共同债务方面的法律并不了解,同时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处于一种日益松散的状态,很多情况下都是夫妻当中的一方负下了很多债务,另一方对这些债务并不知情,但是另一方却要对这个债务承担责任,这非常不利于对非举债者财产权的维护。因此就需要从夫妻双方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角度考虑,以个人的名义为满足共同生活所需的对外举债金额做出一个上限控制。

2 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概念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本质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才可以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一个家庭当中,配偶之间通常会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进行家庭事务的代理,请第三方人作为代理方,拥有代理权,同时被代理者与代理者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这是一种连带责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但是法律上只是一个初步的规定,而实际上并没有对其本质进行规定,在立法上仍然处于缺失的状态,因此家事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使用者也相对比较少。在家事代理制度的使用过程当中一定要首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进行透明公开。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适用范围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日常家事范围是夫妻双方为满足共同生活的消费性活动与生产经营性活动及夫妻双方履行法律义务性活动。而对于不动产或者债款数额巨大的债务以及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举债是不可以运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因为不动产、巨大数额债务以及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举债会很大程度上涉到另一方的利益问题,对于另一方来说这是一种非常大的负担,因此就要从夫妻双方独立的角度考虑,对于这种类型的举债不赋予日常家事代理权力。目前,我国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经济能力等也在不断提高,因此民间借贷的数额在不断增加,我国的夫妻观念比较传统,因此当出现经济纠纷的时候,总会出现一方不认可另一方举债的问题,尤其是在举债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会对另一方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由此可见,大额举债不具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会相应的维护非举债者的权益。

(三)民间借贷中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补充

随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比较复杂,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有待完善的阶段,因此对于大额举债实行夫妻共同签字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并且是非常关键的。夫妻双方中如果有一方以个人的名义举债金额巨大,那么就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如果非举债者不同意,或者夫妻双方并没有共同签字,那么这个巨额债务就是举债者一人承担。而对于多少金额的债务才可以算是巨额债务则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虽然巨额债务是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的,但是仍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3 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割裂了法定本质与时间规则,没有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形成对这两者科学合理的利用。不能过多的使用时间规则也不能过多的运用时间标准,这样都会造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不准确的判断,不利于案件的判断也不利于公正司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对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可以充分利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对夫妻共同借贷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是判定结果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而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借贷也需要根据法定本质和时间规则进行进一步的认定。总而言之无论是什么样的认定标准和判定方式都要实现法定本质和时间规则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对债权人、举债人、非举债人的权益维护,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柴学勇.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24).22.

[2]熊学庆.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人民司法(案例).2009(6).72.

[3]万鄂湘.婚姻法理论勾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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