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制度看古代雅典公民妇女的地位

2017-07-19 04:58朱大恩
卷宗 2017年14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

朱大恩

摘 要:在古代雅典社会,公民妇女的社会地位非常低下,始终处于男性统治之下。本文试图从婚姻制度角度着手对古代雅典公民妇女地位加以认识。

关键词:古代雅典;公民妇女地位;婚姻制度

1 结婚

婚姻是一种制度,从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情况,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恩格斯认为婚姻通常被作为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是得到习俗和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1]

古希腊处于奴隶制社会,婚姻大都是非自主的。德摩斯提尼笔下的阿波罗多洛斯声称:“我们有妓女为我们提供快乐,有妾满足我们的日常需要,而我们的妻子则能够为我们生育合法的子嗣,并且为我们忠实地料理家务。” [2](P90)这段话说明围绕在一个成年雅典男子身边的女性主要有3种,即妻子、妾和妓女。妾和妓女的低下地位自然毋庸多说,她们最大的作用就是满足男人的性欲。除此之外,妓女还起到帮助男人进行社交活动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雅典男子也离不开妓女在公开场合的陪伴。至于妻子,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用来生产优秀的男性城邦公民以及忠实于家庭管理。

古代雅典婚姻的締结包括订婚和结婚两大步骤。古代雅典公民妇女在婚姻对象选择上取决于父亲或监护人的意愿。根据雅典法律,没有正式的订婚,婚姻便无效。订婚仪式是指待嫁新娘的监护人和未来新郎之间订立的契约。[4]契约的内容涉及经济和法律上。在雅典,男女之间通过契约形式缔结的婚姻才算合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嫁妆。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陪送的财物,是新娘带到丈夫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法律规定父亲必须为女儿准备嫁金、衣服、首饰等。对于妇女来说,也是区分妻和妾的标准。嫁妆被一些古典史学家看做是对雅典妇女的保护伞。嫁妆是妇女体现其与出生家庭的亲属关系的具体象征,这份财产最初在她的父亲或其他监护人控制之下;订立婚约时,父亲把嫁妆转交给她的丈夫监护,但仍保有离婚时收回嫁妆的权力,丈夫从管理嫁妆中获得收益;丈夫死后,如果雅典妇女选择留在丈夫家中,她的嫁妆就由她的达到法定年龄的儿子来管理和最终继承。因此,是男性从监护和管理嫁妆中得到好处,雅典妇女永远都不能成为财产的真正主人。可见,婚姻纯粹只是一种转移财产和生儿育女的契约。订婚后不久便可举行婚礼。举行婚礼之前通常有各种各样的风俗仪式。人们主要是向赫拉和宙斯献祭。成婚的那一天只向阿佛洛狄忒女神献祭。婚宴一般在女方家里举行宴会,两家的男人在房间的一边,女人坐在另一边。宴会之后进行游行,游行的队伍伴随着风笛的音乐穿过城里的大街,游行队伍里的人高唱着“喜门颂”新郎将新娘抱过门槛,由新郎的双亲迎接新娘,并且以宗教仪式将她迎入家族及参加家神的祭祀,宾客才散去 [5]。不难看出在婚姻关系中,新郎和新娘的关系是次要的,而更为重要的是新郎和岳父之间的关系。

2 离婚

雅典人离婚比较常见,它或者有双方协议离婚,或者因为配偶任何一方的行为而离婚。丈夫离弃妻子最正当的理由一是无子,二是不贞,由于雅典人婚姻的目的就是生育家庭合法继承人和城邦公民,因而把不育的妻子打发走被认为理所当然。[6]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孩子的夫妇比其他人更容易分离。[7]在阿里斯托芬的喜剧后中,一个妇女假装腹痛分娩,以一个买来的婴儿欺骗丈夫。德摩斯提尼在法庭上攻击对手梅迪阿斯时说:“你们中谁不知道他出生的秘密,像某种悲剧中的事情那样?……他真正的母亲,生他的人,是世界上最聪明的女人。他现在的母亲,偷养他的人,是世界上最愚蠢的女人。”[4]从偷养婴儿的故事中,我们可以想象出无子公民妇女所承受的巨大精神压力。

雅典社会不要求丈夫对妻子保持忠诚,但却要求妻子对丈夫忠贞,法律要求发现妻子与人通奸的丈夫必须离婚,否则,他就有失去公民权的危险。若离婚是由丈夫最先提出的,他只需要将妻子从家中打发走,无需进一步的正式手续便解除了婚姻。当妻子希望离婚时她必须到执政官那里去,交给他一份书面的声明,详细陈述她提出离婚的理由。这种手续可能给丈夫一个干涉的机会,如果丈夫反对离婚,执政官可能不接受离婚声明。这种说法是有事实根据的。普鲁塔克告诉我们,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希巴格里特想与当时任雅典统帅的丈夫亚西比德离婚,她离开丈夫的家,搬到其兄弟卡里阿斯那里去住。接着,她向执政官登记离婚,结果在法庭上她被亚西比德抓住,并被强行带回他的家中。[8]可见,在离婚难易度方面,公民男子与妇女之间也是不平等的。

恩格斯说过:“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8]因而,妇女的经济地位也决定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在古代雅典,公民妇女被视为未成年人,对家庭财产甚至自己的嫁妆毫无支配权。在婚姻存续时,嫁妆由其丈夫支配,他负责管理这些财产并获得由它所带来的收入,而妇女仅仅从其中得到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而已。如果离婚,丈夫也有将嫁妆归还给前妻的监护人,或者支付百分之十八的利息。雅典妇女在法律上被视为未成年人,不能控制已故丈夫那里得到的钱物,她们不能涉足有关她们嫁妆或继承的财物的任何活动,也无权签订价值一斗大麦以上的契约,[4](P71)她们的一切经济事务都由其男性监护人负责。可见,古代雅典公民妇女没有任何的经济自主权,法律上的未成年人身份和不具有行为能力的规定也使她们不可能从嫁妆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并真正占有和支配这笔财产。在经济上的无权地位从根本上决定了古代雅典妇女要屈从于男性的统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249—250.

[2]韦斯特马克.李彬等译.人类婚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3.

[3]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王广兴,张彦修.浅析古希腊与西周春秋婚姻制度异同[J].史学月刊, 1989.

[5]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希腊的生活(上)[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393—394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7]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M].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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