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

2017-07-27 23:37余巍巍
商情 2017年23期
关键词:趋势现状问题

余巍巍

【摘要】法经济学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逐步发展,而西方的现代法经济学已经发展了60多年,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相对中国丰富得多。本文对中国20多年的法经济学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结合西方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进行分析,为以后的法经济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法经济学 现状 问题 趋势

一、法经济学的概念

法经济学是舶来品,其英文名称有很多,例如“Economics of law”(法的经济学),“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的经济分析),“Law and Economics”(法和经济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经济分析法学)等。在以上名称中,得到公认的是“Economics of law”。

理查德·A·波斯纳在他的《法经济学运动》一文中写道:“由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行为范围如此之大,以致法经济学只好做一个宽泛的定义,以便它能跟经济学一样扩展很广”、“这个被松散地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学科”,可见波斯纳将法经济学定义为用经济分析法来分析法律问题。我国学者蒋兆康在《法律的经济分析》译者序言中给法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全面地理解法经济学的含义无疑使我们的视野变得更加开阔,同时也拓展了法律与经济这个主题所涵盖的范围。人们在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加深对法律制度理解的同时,也会更多地去探讨法律制度对经济制度运转的影响。

二、西方法经济学的发展现状

法经济学既然是舶来品,在分析中国法经济学发展现状时不可避免地先分析国外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以美国法经济学的发展为例,分析其对中国的借鉴与发展。

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入交易成本来研究社会外部性,论证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但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科斯认为,当人们从一个交易成本为零的体制向交易成本为正的体制转变时,法律制度变得至关重要。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的高低才是制度选择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在这篇文章中,科斯引入了普通法案例来研究经济问题——坚持理性选择下成本收益比较的实证分析,而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推演。

卡来布莱西专注法经济学中的传统侵权法理论,开创性地从风险分配视角切入,认为侵权法是一个引致合理警戒行为的体系,财产损害的成本等同于执行这一体系的成本,损害成本理应分摊给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该项研究标志着经济学分析正式打开了传统法学垄断的普通法研究领域——侵权法,激发了经济学家研究普通法的兴趣。

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将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运用于法理学、普通法、市场监管、公司法、金融法等领域,创立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标志着“效率”主题在普通法领域的巨大成功。波斯纳指出,作为规范体系的普通法的目的在于引导人们有效行为,为人们自愿的低成本市场交易创造激励。受波斯纳的影响,法官、律师及法学家开始研究法经济学,法经济学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

综上,美国的法经济学家将法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法经济学从纯理论研究走向实践,使越来越多的法官、律师加入了法经济学的研究队伍,开创了法经济学的新时代。

三、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

法经济学在中国的本土化是法经济学研究多元化的一个重要体现。钟明钊和顾培东早在1983年就曾引进和提倡法经济学研究,但并未得到学界关注。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得益于新制度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在国内的兴盛,法经济学才开始从国外大量引进并传播。纵观近30年来国内法经济学研究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法经济学理论的引进

20世纪90年代后,国内学者开始尝试对西方法经济学理论进行研究并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这个时期有代表性的研究包括:张乃根、魏建及周林彬在研究西方法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对法律的价格、立法和司法等开展了尝试性研究。黄少安从哲学基础和理论架构等方法论层面,对理性选择、科斯定理、产权结构和制度演化等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的深入分析是国内最早系统研究产权理论的著作。

(二)法经济学的深入发展

这一时期,全国多个区域性经济学研究中心相继建立,使我国的法经济学发展迅速,研究主体由法学研究者为主变为以经济学研究者为主,推进法经济学研究的规范化和形式化。这个阶段理论研究的领域有:对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梳理与探讨、从科斯定理切入对法经济学基本理论进行探讨、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与基本逻辑。案例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以悬赏广告为例,对主体间合作剩余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以“三菱帕杰罗”案为例,研究产品缺陷标准的内生问题;由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利用案例,考察了所有权与先占行为的挂钩和脱钩问题。此外,这一时期的研究更倾向于实证与本土化研究。比如定量化研究趋势的出现,国内研究者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和定量分析的探索与尝试,例如周林彬对中国私力救济制度的实证分析。另外,国内研究者继续大量选择对中国法律运行机制的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例如陈健和黄少安研究了中国以房养老的可行性。

综上,我国法经济学的研究侧重将西方的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总结和发展出适合本国的理论,并逐步运用于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

四、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问题

法经济学在我国属于新兴学科,起步晚、发展慢,目前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該学科的发展有诸多问题。

(一)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障碍

法经济要发展,就必须破除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障碍,这需要从经济学者和法学学者做起,他们的充分交流和互动,才能促进法经济学运动的发展,实现法经济学的繁荣,在全人类范围内实现最大的福利。而目前的情况是,法学家在经济转型领域几乎是缺席的。在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讨论中,几乎听不到法学家的声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法科学生普遍缺乏经济学与统计学、会计学的基础知识,一方面导致法科出身者运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遇到障碍,另一方面导致部分法学家对金融现象的不了解和不理解,无法进行金融现象的法律分析。法金融学在美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并且有一大批优秀的学者进行这方面的研究,这对于实现美国金融的规范发展和稳定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中国的金融发展急需制度保障,法经济学的发展任重道远。

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法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作为处于发展初期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还有待于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共同努力。

(二)法经济学的本土化力度不够

如前所述,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基本上处在翻译、介绍、评析西方法经济学理论的阶段,少数学者尝试对中国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虽然后者的研究出现了一些原创性的成果,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存在“重移植、轻原创”的现象,很多学者并不热衷于西方法经济学理论的本土化即原创性理论的研究,在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国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时奉行“拿来主义”,喜欢纯粹地“移植”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由于原创性、针对性理论的匮乏,西方理论成为唯一指归,导致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大多停留在书本上,并没有提出多少符合中国国情的能够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法经济学理论。因此,我国当前的法经济学研究,应该在吸收西方的法经济学理论的同时,不断深化和积累我们自身的知识,关注中国的法律实践,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经济学理论。只有实现法经济学的本土化,才能开拓学术讨论的空间,以增加与国际学术界和学者的互动和对话。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经济学尚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我国的法经济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必然趋势。

五、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一)本土化、实证化研究程度加深

中国大陆的法经济研究发展时间较短,对基本理论的研究贡献甚少,主要聚焦于法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在中国的运用:①本土化研究一直是中国学者孜孜不倦的推进方向,国内学者对中国案例进行了大量的整理、归纳和分析,近年来国外学者也开始关注中国的法经济问题;②数理分析和实证研究逐渐取代了发展初期的文字阐述与规范分析,成为未来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随着越来越多新生力量的加入,数理模型、博弈论、计量分析等经济学分析工具的普及率大幅提高,本土法经济学研究将会不断向规范化和形式化方向发展。

上述变化可能预示着法经济学研究的某些学术倾向:首先,研究方法方面,形式化、规范化的研究有待深化。科斯认为,法经济学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学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技术优势”。在法经济学领域还有很多问题尚缺模型化,变量之间的微观机理有待明确,部分模型的解释力有待提高,而这些都要求有更深入的数理研究来支撑。同时,实证研究亟待加强。相较于数理化,法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更为薄弱,许多已有理论缺少普遍性检验。因而,相关数据的收集与整理也是未来工作的一个重点。另外,案例研究仍需继续。虽然案例研究在整个法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显得那么边缘,但科斯所选用的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方法在法经济学研究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缺少完全数据、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尤为重要。其次,在研究领域上,行为法经济学方面,引入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拓展和深化传统的法经济学研究,使研究变得更为现实,进而减少决策中的行为扭曲;法律的动态经济分析方面,不同于新古典法经济学的静态和比较静态分析,引入时间变量的动态分析能增加假说的现实性与预测性,有助于加强法律的精确度和反激励研究。此外,对社会规范的研究可能也是未来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二)对法学教育的启示

法经济学的本土化涉及到经济学知识、法学知识和法经济学知识。而我国法经济学界的知识储备不足,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是经济学学家和法学家,由于我国有严格的学科划分的传统,学科之间的联系和交叉并不多见。因而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乐于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辛勤耕耘,长期以往,导致法学家缺乏必要的经济学知识,经济学家缺乏必要的法学知识。在教学上,我国的法学院基本不开设经济学课程,经济学院也只开设极少量实用性较强的法学课程,如经济法、公司法等,使得经济学家和经济学学生对法学知识也是一知半解。更为重要的是,专门开设法经济学课程的高校也不多见,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的。应当说,法经济学知识、经济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欠缺阻碍了法经济学本土化的进程。因此,我国需要强化法经济学的教学力度,在高校学生中尤其是法学院和经济学院的学生中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并在法学院中开设经济学课程,在经济学院中开设法学课程。

六、行文结语

作为在社会科学中居于最为显赫地位、掌控着社会科学话语权的两门学科——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法经济学使我们以一个新的方式体会法律体系,这个新的方式对于法学家以及对于任何一位对公共政策问题有兴趣的人都极其有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方式将给予我们启示,即也要把法律的作用看成是按经济理性的标准对法律权利的分配。确切地说,基于经济合理性来认知与理解法律问题,从经济学成本收益与资源配置角度出发,对法律及其制度安排作经济的分析,以期使这种安排达到最佳效益。总之,法经济学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智慧的结晶。它不仅体现了经济学向其他领域的广泛扩展,而且预示了更多的学科与学科之间的比较、交融的趋势。从根本上讲,法经济学理论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创造性过程,有待于我们一起去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

[1]Richard A. Posner:《The Law Economics Movement》, The Economics Structure of Law, edited by Francesco Parisi, Edward Elgar

[2]Coase, R. H.,《The Firm, The Market, and Law》,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3]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4]科斯.社会成本問题[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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