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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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国首例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
李璠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这是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首次由其调查终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至26日,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将永乐店镇人民政府在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内的公款人民币761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股票交易活动。2016年12月26日、29日,李某将挪用的钱款全部归还到原账户,并于2017年1月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上述事实。此后,他一直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和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其在案发前主动归还所挪用款项并向单位领导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办案机关进行调查,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