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络文化监管的中外比较研究

2017-08-02 10:30吕青
神州·中旬刊 2017年4期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谣言肆意蔓延、网络暴力日益猖狂,更有网络爱心捐款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不但危害人们的日常生活,也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更影响到国家安全。本文从网络文化内容、网络文化行为和网络文化载体三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政府网络文化监管的现状和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政府网络文化监管的经验,从而对我国网络文化监管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文化监管;网络文化行为;网络文化载体

一、我国政府网络文化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1.网络文化内容的监管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快速发展,淫秽色情、虚假诈骗、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网络不良文化流行的现象日趋严重,网络文化环境和网上道德风气受到严重污染。这一问题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新公害,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网络不良文化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即违法信息;另一类是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以及违背社会功德的各类信息,即低俗有害信息。

由于互联网开放、自由的特点,加上网络技术的平民化趋势,政府对网络违法信息和低俗有害信息的监管任务艰巨。我国目前采用的网络监管方法较为单一,主要通过有关关键词进行信息过滤和网站屏蔽,这种监管手段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监管需要。

2.网络文化行为的监管

网络使当前文化传播领域的浮躁风气无限放大,如网络恶搞、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炫富、网络炒作等网络越轨行为,对社会共同生活和社会发展起到消极和阻碍作用。另外,网络也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捷和隐秘的实施渠道。在网络时代,任何个体行为都会对他人、社会、国家产生影响,所以维护网络正常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参与者权益,是现代社会政府的重要职责。

随着互联网功能越来越丰富,网络文化行为的多样性也较难把握,由于没有较为明确详细的法律规范,有关网络文化行为监管的行政法规、条款存在许多漏洞,在具体的规章、内容上也存在着诸多盲点。这些法律漏洞使网络暴力实施者、网络谣言的传播者等有了空子可钻,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网络越轨行为的嚣张气焰。另外,政府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对滞后,监管方式单一,主要通过行政强制的手段,这种模式不能让网民满意,产生持久、良性的影响。

3.网络文化载体的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化载体也从最开始的电子邮件、聊天室、BBS、微博等发展到了现如今的微信等自媒体。自媒体的出现开启了新的公共交流空间,但也给政府监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如微信成为谣言的链式传播平台,朋友圈中的很多耸人听闻的谣言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微信等自媒体进行监管。自媒体的运营商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控制了信息传播的渠道,政府对它们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赖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而不同部門出于不同的利益追求,很难开展有效合作,严重影响监管效果。

二、国外政府网络文化监管的经验

1.网络文化内容的监管

德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很严格。德国联邦政府设立了许多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机构和联邦刑警局,负责对网络犯罪和网络有害信息的监管,尤其在涉及反法西斯复燃和反儿童色情言论方面,德国常常采用“公共利益”这一准则来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最新版本还重点推出了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为各网站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分级标准,同时要求各 大网站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为其提供的内容设置年龄许可标志,并配合过滤软件等技术手段,使青少年在上网时只能看到符合其年龄段的内容。

2.网络文化行为的监管

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规定,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人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为非法,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和图片。德国在世界上率先设立了“网络警察”,专门负责对网上危害性内容进行传播监控,已经有多起逮捕并审判在网上散布和宣传新纳粹主义的言论案例。为应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变化,德国的网络立法细致严格又不乏灵活变通,多次频繁修改。德国的网络监管机构设置了联邦、州和行业自律三个层级,每一级在职能和目标上都有所侧重,而政府的监管处于主导地位。

3.网络文化载体的监管

德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相当严格,专门立法规定对传播违法网络言论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进行定罪,一旦发生侵权事件,不论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和消息来源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加坡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取类别执照制度,鼓励行业自律,强调对网络提供商的网络素养教育,成立媒体素养委员会,并由政府投资启动了提高公众网络素养和促进网络健康的项目。

三、我国政府网络文化监管的对策

1.网络文化内容的监管

对网络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的限制可采取对象分类和内容分级制度相结合,首先对青少年应严格限制,而对其他民众则以内容分级制度为主要手段。对网络违法信息进行严格限制的同时,对不违法但可能引起内容敏感和影响力大的信息,如时政内容和非时政内容等分别设置标注,并配合筛选过滤软件等技术处理,由相关部门进行密切监控,对相应内容做出取舍。

2.网络文化行为的监管

通过对实践和理论的探索,按照我国国情,从中央、地方和行业三个层面完善网络文化监管相关立法,实现对网络文化行为监管缺位的补充,协调好不同层级之间和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明确不同层级的监管目标和部门法的职能,对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进行明确的权责分工,保证网络监管的立法得以顺利有效的落实。

3.网络文化载体的监管

重视广大民众的网络素养教育,使其成为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但也不是由政府完全的包揽和控制,而是宏观主导、微观放手,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行业自律,需要政府在政策空间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可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自律氛围,从而减轻政府网络监管的压力。

参考文献:

[1]黄志雄,刘碧琦.德国互联网监管:立法、机构设置及启示[J].德国研究,2015(3)

[2]王国珍.新加坡的网络监管和网络素养教育[J].国际新闻界,2011(10)

作者简介:吕青(1982.09.04)女,民族:汉,籍贯:河北高碑店,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单位:北京工商大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