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女友休完产假刚刚上班,工廠的很多岗位正缺人手。请问:对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有特殊保护规定吗?
答:《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分忧2017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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