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法中契约自由

2017-08-04 09:51孟梦姜瑞
神州·上旬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示范公司法标准

孟梦?姜瑞

摘要:研究分析了公司法法律的性质,对公司法中契约自由展开了深度解析,为公司法的全面实施和契约自由的具体体现做出了深层次研讨。

关键词:公司法;标准;示范;契约自由

1前言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在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改进,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的最大区另l]就是更加重视契约自由,赋予了经济参与者更多的自由,增加了经济参与者自由发挥管理、投资才能的空间。

2公司法法律性质的研讨

与旧的公司法相比公司法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精神正从强制法走向任意法,旧公司法人为公司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关系着大众公共的利益,因此要给予更多的约束和控制,已达到稳定公司经营,规范公司各项决策、行为,实现对公司法律层面和国家层面上的干预、监督和管理。新公司法更多地强调了公司主体的性质和任意性的特质,公司法将公司管理人员、决策人员、股东、利益相关人看做是理性的个体,并先决性地认为这些主体和个体能够根据自我意愿进行选择、判断和行为,是能够制定、执行相关契约,实现契约自由的独立主体,那么如何理解公司法法律性质呢,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2.1公司法法律体系的标准特征

在公司法中对各类契约有着基本的定义、约束和要求,将契约看做是公司法中一个标准和要件,并力主契约在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合法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契约出现内容上的错误和形式上的瑕疵。一方面,任何契约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都存在不完整性,公司法看到了无缺陷契约难于在实际中得到执行和达成,因此对于契约不完整的部分要通过标准、清晰的方式加以明确,消除契约中歧义部分,最大限度地确保契约的标准性,已达到维护公司法约束能力,提升契约可执行性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人出现的各类决策和要求给与充分认可,凡符合理性个体深思熟虑而形成的公司契约都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基于个体差异性和主体多样性的原因,制定的契约往往在形式、内容上出现多种多样的忒堤岸,出现了契约执行上和实施上的问题、矛盾和困难,而公司法对契约进行了内容、形式上的基本约束,这样公司形成的法律文本和契约就有了形式上和内容上的基本保障,标准化的公司契约就能够有效平衡各方面主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调整相关主体的利益和诉求。

2.2公司法法律体系的示范特征

公司法具有公共法的特点,是以公共产品的方式调整和约束公司行为的专项法律,是通过示范效应和作用专业型法律。公司法的示范特征表现为:一方面,公司法为公司行为、公司治理、公司契约等相关活动提供了示范作用的文本和返利,公司各项行为和活动可以安装示范文本进行操作和制定,这不但降低了公司各项行为的法律安全风险,同时也能降低公司签订、制订契约的成本,有利于对公司各主体和公司各行为的保障。另一方面,公司法的法律文本提供了对公司管理、经营、契约、行为的规范,这有利于公司活动中个体的不完全理性和才智方面缺陷的限制和控制,帮助企业避免契约制定、经营管理中各類问题,减少不标准的法律行为带来的损失,达到了公司法示范和强制的作用。

2.3公司法法律体系的可选择特征

根据上文的论述公司法法律体系具有标准和示范的特征可以看出,公司法可以维护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契约制定的完整性,并且提供了具有示范功能范例和文本。但是公司的相关主体、股东和利益相关人存在数量众多、利益诉求复杂等特点,提供的范例和文本存在适应性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公司相关个体和人员采取选择性的方式,从公司法中析出能够为己所用的条款,制定出适宜自身的特点的合同和契约,这样一方面降低了公司合同和契约的经济成本,同时也有效地提升了公司合同和契约的法律规范性。

3公司法中契约自由的解析

契约自由是公司法中重要的原则和理论,是公司各类契约实施和执行和法律与理论基础,是制定公司法的立足点,对于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的理解研究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

3.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自由

公司法提出的契约自由有一个内在的前提,那就是机遇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公司法制定看约束和调控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和契约是公司法的主旨,因此契约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人们本着自我意愿和个人利益进行自由的思考、决定和行为。这一特征摒除了政府对契约的干预,给了公司和相关主体契约定力、实施的自由,这对于契约的实施、公司法的实行、市场经济建设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3.2公司自治条件下的契约自由

公司法力图通过契约自由来实现公司自治,契约自由的实现有利于对公司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的分析、调整,对于公司内部结构的调整,个体利益的重新分配有着重要的重要和功能。在公司和企业内部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都是公司的机关,为了规范各机关的经营管理行为,为了平衡各方的权力经过协商和探讨形成契约,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分配情况缔结为契约并写入公司章程,由此形成的权力分配格局能够满足契约方以及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契约各方也能够根据自己的承诺遵守契约和章程的内容,因此契约自由的体现有利于相关主体能够科学分析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在缔约契约、执行契约的各方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4结语

从公司法的内容和体系上看,我国公司法关于契约自由方面还存在不完善和不成熟的部分,因此要借鉴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到对公司法的全面完善,更好地体现契约自由。从公司法的结构和系统上看,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因此要继续对公司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充实和完善,在操作和宏观层面实现对契约自由的有效保护,真正建立公司法强化经济主体自主权和自治权利的基础,达到对公司法系统性完善和功能性丰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反垄断:政府要重拳出击——兼评《契约自由的滥用与规制》[J].韩鑫.南京社会科学.2008(01)

[2]论契约自由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关系[J].杜永波.法制与社会.2008(11)

[3]契约自由与反垄断规制[J].冯彦君,徐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05)

[4]金融创新视域下公司法强制与契约自由之博弈——以“九鼎对赌案”为视角[J].张晓茹,李新天.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

[5]从契约自由原则解读酒水自带问题[J].郑芳芳.商场现代化.2015(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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