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保护现状的研究

2017-08-04 12:34王子铭
神州·上旬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现状研究刑事诉讼法

摘要:近年来,证人的人身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视,一系列保护证人合法权益的法案相继出台。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身份信息安全等进行保护是形式诉讼证人保护方面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想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部门相互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证人保护方面的相关经验,制定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套路的证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人保护;现状研究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如今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可采取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是,证人证言作为人类进行司法活动中最早采用的证据之一,在当今社会仍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是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旧存在大量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从而对案件的进展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此领域的丰富经验,完善本国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更加安全、坚实的法律后盾。

一、證人的概念

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概念的界定立足于证明方法,英美法系将当事人和鉴定人都纳入到证人的范畴当中。澳大利亚将被告人本身也纳入到证人的范畴当中。但是大陆法系在对证人的界定上和英美法系有着很大的不同。大陆法系排出了英美法系概念里所包括的当事人和鉴定人。大陆法系对证人的界定立足于对案件事实的再现,是立足于刑事案件之外的第三人。我国的诉讼模式和大陆法系更为相似,所以对证人概念的界定更贴合于大陆法系的界定方式。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来源

(一)证人在作证的过程中,必然会提供对诉讼的某一方不利的证据,所以随之而来会面临威胁和恐吓,甚至打击报复。

(二)在过去的刑事诉讼制度当中,工作人员更多的关注点放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忽视了对于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被害人与证人不愿作证的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点: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不信任,对刑事司法案件的恐惧。第二点,害怕出庭作证后会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报复。第三点:参与到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当中,会打乱原本的生活节奏,破坏生活秩序。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之前,我国对证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也没有给予一定的重视度。但是,六十年代之后,我国逐渐开始注意到证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证人保护制度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组织。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给全球的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犯罪团伙对于证人的恐吓力度更大,其中某些成员的受刑并不能影响整个犯罪团伙的犯罪行径。犯罪团伙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极有可能对证人和被害人实施更为强烈的打击报复,从而造成证人的胆怯心理。在这种情况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一)对证人近亲属的打击报复行为处罚不够明确。我国的《刑法》中,只是明确了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的处罚方式,而对证人的亲属、爱人、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的保护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却对证人的亲属、爱人、朋友等关系亲密者有相关的保护措施。由于立法的不够统一,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就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缺乏预防性保护措施。我国法律在制定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时,只给出了证人在遭受到打击报复之后对犯人的处理办法,并没有预防打击报复的提前保护措施。然而,一旦证人真正遭受到打击报复以后,对犯人的处罚措施就显得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同时,在对进行打击报复的犯人进行惩罚的时候,也缺少具体的实操性措施。法律只明确了要对实施打击报复的犯人进行惩罚,却没有指出要以何种方式进行惩罚。所以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缺乏统一的标准。此外,当证人受到口头上的警告、威胁的报复行为时,因这些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范畴,司法机关不能采取措施保护证人,导致证人仍处于尚未被保护的恐惧之中。

(三)证人保护机构不够集中,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不够明确。虽然我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保护证人方面的义务,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此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司法机关对于证人的保护有时会存在责任分配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在问题发生时,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从而造成在保护证人的过程中的疏忽现象。

(四)缺乏实际的补偿措施。证人在出庭作证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承被打击报复的精神压力,还会打乱日常生活秩序,甚至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对于证人在参与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造成的精神、经济损失并没有相关的补偿规定。这就使得证人更加排斥参与到刑事案件当中。

四、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改善措施

(一)保护的对象。在证人保护制度中,保护的对象不仅仅要是证人本身,还要对证人的亲属以及与证人关系亲密的人。将这些人都纳入到保护的范围之内,才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使得证人没有后顾之忧。

(二)保护的范畴。对证人进行保护不仅仅是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还有财产安全等。仅仅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是远远不够的,证人的财产安全对证人的重要程度有时候不输人身安全,想要对证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财产安全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建立保护机构。对于证人的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强、危险性强的工作,并且持续的时间周期有短有长,需要专门的人员才能完成。所以,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可以在证人的保护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束语:

我国在证人保护制度上的成果还不尽完善,需要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明确证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完善相关的保护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才能在形式案件的展开过程中,充分发挥证人的作用,提高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1]李地.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王琪.中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再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4.

[3]闫佳杰.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3.

作者简介:王子铭(1996.06.14)男,民族:汉族,籍贯:山东省菏泽市,学历:在读本科生三年级,研究方向:侦查学专业,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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