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背景下的科研院所转型研究
—— 以上海化工研究院改制初探为例

2017-08-07 05:57上海化工研究院党委书记
中国科技产业 2017年7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化工

◎ 上海化工研究院党委书记 石 琦

实施“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背景下的科研院所转型研究
—— 以上海化工研究院改制初探为例

◎ 上海化工研究院党委书记 石 琦

编者按:为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战略实施,上海化工研究院党委书记石琦经过调查研究,写成《实施“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背景下的科研院所转型研究——以上海化工研究院改制初探为例》,深入分析了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原报告包括“导言”、“上篇: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所面临的瓶颈问题”、“中篇:科研院所组织改造的主要模式和经验”、“下篇:上海化工研究院科技创新转型路径实证分析”和“结论”五个部分。本刊摘发“下篇:上海化工研究院科技创新转型路径实证分析”和“结论”两部分,以飨读者。

一、上海化工研究院的发展历程及其所面临的问题

上海化工研究院(简称“化工院”)成立于1956年9月,原为化工部直属重点科研院所。1999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作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242家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之一,化工院进行了属地化转制,由事业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直属于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党的关系属上海市工业党委领导。2004年1月,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的调整,化工院划归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2016年12月,实施公司制改制,现为上海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

化工院目前已发展成为集多学科为一体、优势突出、国内居先的综合性研究院,是化工领域从事创新研究、公共服务、工程应用开发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自主开发能力和工程化能力处于行业前茅,并承担了行业的部分公共职能和服务,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历年来完成国家科研项目2000多项,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200多项,拥有几百项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同时还具有国家、行业、上海市的技术中心18个,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11个,国家认定认可实验室5个,产业技术联盟、技术开发平台、产学研联合所17个,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学位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先后成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具有甲级工程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资格、乙级工程总承包和设计资格;相继获得了十多项国家和上海市创新资质,其中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国家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企业”、“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资质与荣誉。

近年来,化工院主动对接高校,实现前沿科技的应用创新;积极对接产业,承担产业放大的风险科研;全面服务行业,支持行业转型升级。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聚烯烃催化剂研发中心和国内最大的产业基地,成果应用于中石化、神华等国内外大型石化企业;成为国内最权威、最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检测机构,年检测量近二十万次,服务于政府监管、航运中心、物流储运等;成为国内唯一的稳定同位素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基地,成果广泛应用于医疗诊断、食品安全、农业科研、生命科学、生态环境以及国防工业。

化工院正按照科技产业集团、新型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园区“三位一体”的战略定位,努力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际知名的新型科研院所”。尤其是公司制改革以来,上海化工研究院正努力发展成为上海领先的高科技龙头企业,成为众多产业集团的“行业技术中心”,成为高新技术成果“孵化转化中心”,成为提供行业标准研究、应用型人才培养、权威鉴定评估的“高技术服务中心”。

化工院按照党和国家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市国资两委的领导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转型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面临着瓶颈制约亟待突破。主要有:

第一,定位发展方向尚存模糊。一是科研院所的外部身份定位模糊。转制以来,国家对科研院所作用的认识不断变化,外部对科研院所定位模糊,院所归属和治理结构变化,导致转制院所的发展方向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院所自我身份认同发生动摇和模糊。即使本身发展良好,目标准确,也不得不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有所顾虑,难以制定中长期战略性规划。二是资金供给不足。化工院目前每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达10%,基本由企业利润再投入。按照目前发展势头,化工院可以维持甚至提升该科研投入水平。但是要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为行业和更多中小企业提供行业共性技术支持和服务,更扎实地承担起行业和上海重点新兴产业原创性科技研发的重任,仅靠企业利润独木难支。

第二,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有待完善。现有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难以适应产业技术进步对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服务的要求。一是管理模式。虽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导向建立了管理制度和经营模式,但是长期历史沉淀,仍不免保留了许多事业单位时期的做法和习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尚有差距。过去事业单位时期存在的一些附属性功能还未完全剥离掉,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和改革难度。二是发展模式。在过去事业单位时期,化工院完成国家计划科研项目的成果由社会共享。转制以后开展自主研究,完全拥有科技成果,或者与其他企业合作产业化,这两种模式下原有对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能力都受到了很大制约和削弱,技术成果特别是共性技术成果不能产生全行业的乘数效应。产业化主体身份与公益性服务主体身份混同,使得公益性服务的权威性、独立性受到影响。三是激励不足。化工院有限的科研经费使得科研人员的待遇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虽然应用技术领域的科研人员因为先期的企业化改制待遇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对于基础研究领域的科技人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和院内管理人员,薪酬待遇不高。主要原因的可能还是现有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束缚了化工院对于政府划拨科研经费使用的自主权,妨碍了激励模式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政策环境有待优化。经过几十年积累,化工院形成了层次高、能力强的创新团队以及培养人才的创新平台和具有造血能力的创新系统。但是长期体制束缚使得创新团队中的专家未能获得与市场接轨的回报,导致创新体系仍存在着失血现象。“得人者安,失人者危”,要吸引、留住人才,特别是要站在世界之巅集聚开发科技创新人才,必须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敞开大门,不拘一格,柔性汇聚全球人才资源,在人力资源特别是专家团队的政策方面进行创新性改革,取得政策支持。

上海化工研究院如何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发展新的要求?如何应对世界科技飞速发展的挑战?如何在激烈竞争中胜出并跻身于世界一流水平取得全球影响力?新形势、新挑战、新目标正在倒逼并催生上海化工研究院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体制转型。

二、化工院组织创新的基本定位

首先是要明确化工院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定位。《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指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形成四角相倚的创新体系。化工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与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的定位及其作用是有所不同的。根据技术产业化的流程,一项技术从研发到进入市场成为商品一般分3个阶段:a.研究与开发阶段,一般在实验室完成,一般由高校和基础型科研院所承担;b.工程放大和产业化的应用性创新,这是技术(产品)的中试以及成果向产业转移的阶段,一般由应用性科研院所和技术开发型企业承担;c.商品化阶段,产品(技术)实现规模化生产、产品完全进入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第一阶段很容易出现所谓的“达尔文死海”现象,即:一方面学术内涵在早期已被揭示和公布,科研人员难以再得到持续的研发资金投入,失去了兴趣;另一方面,由于学术成果尚未形成可攒钱的产品,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过早创新风险。因此除了极少数超大型企业外,一般企业很少涉足早期科研成果。这个高校和生产企业两头不愿沾的中间地带,被形象地称为技术转化的“达尔文死海”。而应用型科研院所的任务恰恰就是将实验室的成果进行应用性创新,以实现产业规模化与商品化。因此应用型科研院所在从技术到商品的成长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项技术能否最终实现商品化,应用型科研院所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这就是化工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应有的位置。化工院也始终将创新重点放在技术的工程化、产业化的应用性创新环节,为科技成果的最终商品化进行产业化孵化,同时为行业提供更好的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服务。

其次,要明确化工院存有部分非营利性组织的定位。化工院自1999年7月由事业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2004年1月,划归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2016年12月实施公司制改制,现为上海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本轮公司制改革是我院积极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快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机遇。但同时我们出于科研院所定位的自我认同,始终践行为企业、行业服务的传统,不放弃自己的历史使命,勇于承担国家、社会和行业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作用。即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不追求利润回报,而是以为行业共性技术服务为使命。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成为非营利性有限公司,有别于国有企业一般的利润考核要求。考核指标应着重兼顾对外公共技术服务和共性技术支持合作以及衍生公司的市值规模发展;技术成果转化成效形成的利润应当主要用于提高公益性服务能力,用于系统化创新平台建设。但是仍然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仍需做大做强,提升公共服务的规模和水平。

(二)具有一定事业单位职能,化工院可以承担行业项目筛选、课题资助和在行业内配置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的行政职能。通过实施政府科研经费配置功能,化工院既可以强化对旗下专业科研院所的管理考核,也能够以开阔的视野,运用自身相较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从国内外市场中引入先进的项目技术,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效率。转型后的化工院将有能力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科技研发规划,合理进行研发布局,以及通过富有弹性的调整机制,区分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并合理分配有限的研究经费,集中财力投入重点基础研究,对应用技术研究的经费通过市场化模式筹措。

改制转型后的化工院虽然仍然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但希望能够以合适的组织形式保持事业单位的部分职能。化工院将根据需要,尝试将现在仍然保留的技术中心进行扩充,增强其研究的实力;将现在的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等职能部门,扩充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转让中介服务等职能;再增加包括资本市场服务、法律服务等相关职能。具体做法上,以全球的视野延揽科技人才加入技术中心;与社会机构联合打造知识产权转让、资本市场服务、法律服务平台。

首先,转型后的化工院公共职能可大为扩展,具有特殊优势。在科技创新管理上,可以相对灵活,具有较高的效率;避免企业化带来的短期利益驱使,可以集中精力将科技创新的事情做好。其次,转型后的化工院能够以相对独立的身份,承担国家重大技术专项委托,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在课题申报、科研经费管理上,使科研人员获得更为有效的科研创新激励。再次,转型后的化工院对于院内科技成果产业化享有市场主体地位,将以其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获得技术转让费、技术入股股权等“技术资本”收益;也可以牵头组织各类风投基金,从投资中获得收益。

三、深化化工院组织创新的具体举措

(一)围绕功能型创新平台建设,贯通创新链、衔接产业链,增强市场化竞争力和集聚、配置资源的能力。

第一,化工院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各项机制,积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科技人员以自己的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或者合作条件,在化工院功能型创新平台上创立更多的科技衍生企业,或者与现有科技企业进行企业法人型(股权式)、技术转让型、技术合作型、技术咨询服务型等各式各类合作;

第二,化工院可通过整合院内、外资源,向科技衍生企业输出人才、管理、资金、技术、用户和服务等,帮扶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三,化工院可通过向科技衍生企业、以及社会企业持续提供技术服务,培养企业接纳新技术的能力,包括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联合技术开发活动等等;

第四,化工院可以技术为纽带,通过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孵化器、联合研发中心等机构,利用自身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聚集的优势,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平台服务;

第五,充分释放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鼓励开放式创新,主动对接高校,实现前沿科技的应用创新;积极对接产业,承担产业放大的风险科研;全面服务行业,支持行业转型升级;重视原创技术或前沿技术的储备,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开放创新网络。

第六,化工院将进一步打造品牌效应,利用自身的政策平台、管理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和投资服务平台切实帮助科技衍生企业做大做强,发挥行业公益性机构纽带作用,用市场经济的行为方式,创造更大价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并以此服务于国家的产业转型,以此服务于国家“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

(二)调整和完善化工院产权结构,理顺集团公司和衍生公司(化工院和所属公司)两级法人的法律地位。

为了有效发挥化工院在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优势和作用,需要调整和完善化工院产权结构。

第一,需要对化工院和所属院所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守住国有资产存量红线;在转制中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在各项激励机制配套改革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目标实施过程中,保持国有资产增值的趋势。

第二,对于产权归属不清的,按照有利于推进技术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和院所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界定处理。

第三,在国有资产产权清晰的基础上,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持有较大比重股份;除化工院党政一把手外,允许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入股,原则上不再新设职工集体股。

第四,产权结构调整的目标还在于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制度和法律约束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在明确化工院对于存量国有资产监管责任的基础上,赋予化工院对于全院各单位、各下属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管理和经营自主权,鼓励化工院在承接国家和上海市政府重大科研任务同时,按照国际一流水平和国际标准,进行科研战略规划,科研任务布局,并优化科研机构设置,优化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设计,优化各类奖励基金制度,优化投资制度,优化科技成果入股、持股及期权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科研队伍、科研人员个人的科研及科研创新积极性,同时在法律上保障制度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正向发展趋势,以克服短期效应,鼓励长远目标的实现。

(三)稳健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科技创新动力汇集、成果共享的新机制。

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化工院根据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国资党委的部署,将形成本院改制的初步方案。不论具体架构如何设置,对于化工院所属企业单位、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研究中心等,都将原则上改制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对从事一般竞争性业务的转制院所,允许向社会整体转让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的院所改制,可形成国家股和多个国有法人股并存的股权结构。

(四)推进国企改革,借力并购基金探寻市场机会。

化工院许多资产有大量的实用价值和市场需求,但很多还没有形成规模化产业,没有控股公司来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没有专业经营团队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在保持科研领先地位的同时,需要加强成熟技术的市场化和应用产品的产业化;围绕国企改制,借力并购基金探寻市场机会,依靠自身科技中间产品进入价值链,实现规模生产,借此向价值链上游发展,通过注入资产,改善资本结构,控股上市公司,提高成熟应用技术的市场竞争力和控制力,保持产业领先地位;与有强大优势应用技术及有强大市场优势、资金优势的企业,强强联手,整合资源,提高盈利,逐步独立上市;提高产研合作和技术创新效率,为创新研究提供优质环境,为产品的产业化提供生产和经营管理平台。

(五)科学界定科技成果产权归属,推动科技成果效能最大化。

化工院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列入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可尝试在化工院改制时作价入股。对于化工院在转制后削减事业费到位后形成的知识产权,区分情况明确归属。化工院可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功能,力争对国家投资形成的科技成果做出公平合理界定,对国家投资形成的科研成果的未来收益做出公平合理安排,在尊重历史事实,合理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保持科技成果的完整性和最大效用,以扩大增量,服务社会,为上海市以及全行业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的目标,大力推动技术成果集成化、产业化。

(六)完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加强中外智力资源集聚,激发智力成果涌流。

化工院在改制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有关地方法规,结合本院自身具体情况,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探索建立以岗位效益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第一激励通道”。第一激励通道主要针对基础研究领域科研人员、公共服务领域员工、普通员工、院领导等暂时未能进入或者不能进入第二激励通道的所有人。第一激励通道的主要功能首先是保证化工院员工的基本工资、生活待遇稳中有升。满足第一通道激励的资金来源,除了全院现有工资、奖金等资金额度之外,还将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单位收益(包括技术转让费留成、持股收益、现有股权收益、利润分配留成等)中提取一定比例,不断补充、增加第一激励通道内的资金储备;本次机构转型之后,一部分科技人员可有机会进入“第二激励通道”,第一激励通道的支出会减少。随着更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成功,进入第二激励通道的人员会越来越多,第一激励通道内的资金就会相应的更加充裕。

同时,化工院尝试建立“第二激励通道”是针对有条件进行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进入第二通道的科研人员标准主要是根据市场标准。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甚至于研究课题,不论处于初始阶段、研发阶段、成果阶段或者任一个研究阶段,只要市场认可,科研人员(或者科研团队)获得了可供一定时期使用的研发资金(包括一定比例的科研人员生活待遇资金),都可以在经过化工院初步审核后进入第二激励通道。本文作者认为,利用市场上日臻成熟的风险投资资本和风险投资评估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推动科技成果尽早得到风险投资。化工院也可利用自有资金(在进行产权界定后,并经过政府同意授权化工院支配的存量资本)作为种子基金,设立各种特点的风险投资基金、科技成果产业基金。这些基金可优先投资于化工院的技术成果。第二激励通道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市场,并且是根据完全市场化的模式进行运作。进入第二通道的科技人员主要是通过获得技术转让费、合作开发收益分成、股权、期权等得到激励。

科研人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主要是以市场认可作为评价标准,而区别于依靠行政手段获得认可)申请从第一激励通道转入第二激励通道。如果创业失败,科研人员还可以回归第一激励通道。化工院将通过一定的制度维持两个激励通道内的全体人员,一直保持化工院成员的身份和荣誉,以及一定的待遇(具体将在制度设计中予以细化)。

完善激励机制的目标还在于,建立更为开放包容的人才延请和聘任机制,能够不限于化工院内部人才的使用,还可以从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延揽世界一流科研人才加入化工院,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并使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化工院对于各项科研及科技创新政策的支持,使他们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创新成果在化工院科研平台上实现个人入股,个人设立衍生科技企业,个人受益。因为,研究体系只有置于国际背景下,才称得上是一个现代研究体系。此论证方案如可行,将允许达到一定科研水平的科研人员平等的享受“双激励机制”待遇,成为助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人才激励条件。

(七)加快建章立制程序,积极稳步推动转型。

化工院的体制转型以及各项制度的确立,将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根据法定程序,确立化工院作为企业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依法确认和提升其功能定位和职责范围,依法对化工院存量资产进行产权界定以及产权结构调整,依法建立混合所有制。在此过程中,需要通过化工院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职代会)和决策程序,并辅之于周到细致的内部讨论,内部政策宣讲,对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个别沟通解决,在此基础上形成方案,上报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形成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章或者规章性文件。

四、结 论

本研究报告认为:加快科研院所转型,释放留存于科研院所中的创新活力和潜力,是一项重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主要结论有:

第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阻碍科技创新的种种问题,如科研经费投入、科研行政管理、课题申请、经费分配、成果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还沿用了比较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没有很好的契合目前已经比较发达的社会资本市场;没有很好的关注大量的民营企业及上市公司对于科技成果、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升级、设备更新、产业转型、技术人才、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迫切需要;等等。这种问题和现象,归根结底是现有科研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现状的原因所导致,是现有科研管理体制落后于现有经济体制的原因所导致,亟待予以改革和完善。

第二,改制转型的主要工作在于组织改造。组织改造属于体制改革的范畴,但组织改造更偏重于调整和优化。科研院所改革的1.0版,主要是解决科研资源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过渡问题。目前进行的科研院所改革2.0版要解决科研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以及如何提高配置的效能问题,其中的关键则是科研院所的组织改造。

第三,组织改造的核心在于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要改变现有产权制度权属边界模糊,权责不清,风险效益不匹配问题。只有对于科研机构存量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守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红线,政府才有可能向科研机构最大限度释放科研管理、科研投资、效益激励自主权,激励机制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

第四,混合所有制是本次体制转型,组织再造的重要制度选择。科研活动具有特殊性,最大限度地取决于科研人员脑力劳动的产出。在激励机制必不可少的条件下,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科研科技人员较大比例的入股,将他们的收益和报酬与科研科技创新的巨大热情和风险有机结合起来,无疑是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第五,体制转型应当建立在规范和立法基础之上。制定法律依据、完善法律支持,是发达国家推动科技创新的成功经验。美国20世纪80年代就有《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案》、《拜杜法案》、《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联邦政府转移法》等,对推动美国成为世界头号科技强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科研机构改革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三十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步。随着国家经济战略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需要,受到全球科技进步迅猛发展的感召和倒逼,我国科研机构体制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对科技人员和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和激励方法,都不断出台各种政策措施,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性文件。但是,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某一具体科研机构的实际需要。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个科研机构自身的研究方向、业务专长、研究水平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在以上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更为贴合自身的制度和规章。惟如此,才可以保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才可以保证不触碰法律红线,才可以切实有效地实现科研机构转型,为落实习总书记关于上海“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伟大号召和期许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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