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元官司输在哪儿

2017-08-12 05:53吴蓉
上海工运 2017年7期
关键词:月工资诉讼请求差额

◎吴蓉

159元官司输在哪儿

◎吴蓉

李先生入职H公司不到两个月就辞职了,并还为此打了三场官司,走完了劳动争议的所有法律程序。在他涉及金钱的诉讼请求中,法院最终只判决H公司支付其159元。为何在李先生逾万元的诉讼请求中,法院只支持了很少的一部分?这“159元的官司”李先生究竟输在哪儿?

劳动合同签于何时

在这起争议中,李先生与H公司的劳动合同究竟签于什么时间,是一大焦点。李先生于2012年12月28日进入H公司担任品质主管一职,到2013年2月26日申请辞职,离两个月还差一天。2013年4月8日,李先生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1.为其补缴2013年1月至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支付其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247元;3.退还克扣其2013年1月工资435元、2月工资200元;4.支付其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2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88.20元;5.归还其已签署的劳动合同一份;6.归还其在职期间每月的工资条;7.为其开具离职证明;8.支付其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2月27日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赔偿金7200元;9.支付其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36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一、H公司为李先生补缴2013年1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1247.70元(其中个人应承担286元);二、李先生支付2013年1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286元至H公司;三、H公司归还李先生已签署的劳动合同一份;四、H公司为李先生出具在职期间的工资单;五、H公司为李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六、李先生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李先生不服该裁决,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H公司:1.支付其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247元;2.退还克扣其的2013年1月工资435元、2月工资200元;3.支付其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2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88.62元;4.支付其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2月27日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赔偿金7200元;5.支付其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3600元。

在一审中,H公司为反驳李先生的主张,公司出具了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固定工资1800元,合同签署日期为2013年1月16日;李先生对劳动合同上其签名无异议,但认为合同上的签署日期非其本人所写,实际合同签署日期为2013年2月6日,且当时签署的系空白的劳动合同。为此,李先生申请对劳动合同上的落款时间是否系其本人亲笔手写和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014年2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因技术条件难以鉴定,不受理此次鉴定。

法院认为,H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在2013年1月1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李先生对签订合同的日期有异议,认为合同系在2013年2月6日签订的。但无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劳动合同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该劳动合同,系双方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签订,故李先生要求H公司支付其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2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88.2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遗失工具该不该受罚

案件中的另一焦点是遗失工具该不该承担责任。李先生因工作疏忽,责任心不强,致使公司检测设备(测厚仪、红外线测温仪)遗失。H公司认为,根据《工量具、器具管理办法》第四条8款规定,应给予李先生相应的处罚,为此出具了过失单。该过失单上有李先生的签名。根据规定,H公司对李先生处以罚款600元的处罚。李先生对过失单上的签名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只确认遗失测温仪;对购买工具的发票和《工量具、器具管理办法》无异议。对此,法院认为,H公司根据公司的《工量具、器具管理办法》和遗失检测仪的价格对李先生进行处罚,扣除李先生2013年1月工资600元并无不当。李先生认为只遗失了测温仪的事实,无相关证据证实。因此,李先生要求H公司支付克扣的2013年1月工资43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还有一个焦点是:加班工资付了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247元。为此,李先生提供了2013年2月的考勤卡复印件,H公司对此无异议。同时,公司出示了李先生的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任职期间所领取的工资等薪酬中,已包括所有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应发放的加班工资,本人承诺不论本人在职或者因何种原因离职,都不会因加班工资而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审理查明,2013年2月,李先生双休日上班1.5天,H公司无证据证实已足额支付李先生2013年2月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故H公司应当支付李先生2013年2月双休日加班工资。审理中,李先生确认H公司已支付其一倍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根据双方约定的固定工资1800元,H公司应支付李先生2013年2月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59元(1800元/月÷17天×1.5天)。

根据法庭查证的事实,判决(1)H公司支付李先生2013年2月加班工资差额159元;(2)H公司归还李先生已签署的劳动合同一份;(3)H公司为李先生出具在职期间的工资单;(4)H公司为李先生出具离职证明;(5)驳回李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撤销原判第一、五项,改判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二审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上海百司林律师事务所的朱理亮律师认为,“159元的官司”是一起可以引以为戒的劳动争议案子。本案告诉大家,签合同要写什么?由于劳动合同都由用人单位提供,对劳动者来说除了提出修改外,只有签名了。但是在签名外,千万别忘了把签合同的日期也写下。有许多人在签合同时会忽视这个步骤,其实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是很重要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合同上的日期,虽然李先生认为是公司事后补填的,但他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只能以合同上面的日期为准。所以,在签劳动合同时,千万不能遗漏了日期,空白的合同更不能签。

至于遗失工具被扣款,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参加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休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接受职业培训、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决定劳动法律关系的存续、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劳动义务主要包括:承担劳动任务的义务、忠实的义务及因前两项义务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如违纪处分、赔偿单位损失、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劳动者如对损害、遗失公司财物负有责任的,则必须按公司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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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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