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

2017-08-15 00:47郑菊芳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5期
关键词:新颖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

司法实践中以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为由进行专利无效的抗辩或提起反诉,是被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诉讼策略。而在汽车维修、保养行业,许多维修改装企业往往对改装车外观设计保护方面欠缺知识,本文将通过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广大读者了解车辆外观专利设计的相关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1.案件事实

于某于2007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沙滩车(500CCGO-KART)”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3日公告并授予于某“沙滩车(500CCGOKART)”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1××××。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

A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经营范围为卡丁车、沙滩车整车制造;机动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2008年6月18日,于某以A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相似)的沙滩车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沙滩车产品;(2)A公司赔偿于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裁判结果

庭审中,被告A公司提出在法国2007年3月《摩托市场》杂志和2007年339号(3月16日-3月21日)周刊《报纸(卢尔地区)》平原刊上,刊载了有关沙滩车的图片。涉案侵权产品与杂志上刊载的沙滩车产品图片相比较,两者从形成车身的金属杆的数量、弯曲弧度和整体轮廓到车内的座椅形状和安排位置、车灯外形、座位上方的小块梯形帆布车顶都基本相同。同时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第129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法院依据上述事由,最终认定A公司制造涉案沙滩车的行为,不构成对于某ZL2007301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常常存在原告起诉专利侵权而被告反诉涉案专利无效的情形。反诉外观专利无效或以现有技术为由进行抗辩是被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常用的诉讼策略。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条确定了“现有技术”抗辩的原则。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因现有技术缺乏专利的新颖性,通常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如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也存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无效的风险。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通常具有三种属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专利新颖性的判断通常应符合以下条件:(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或者与现有技术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基于专利新颖性的特点,被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或反诉中通常需要提出以下证据:(1)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记载有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的国内外杂志、报刊等公开文件;(2)涉案专利设计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的图片、图像等文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认定外观设计无效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1)和(2)中所列证据材料通常也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本案中,被告A公司提交了法国2007年3月《摩托市场》杂志和2007年339号(3月16日-3月21日)周刊《报纸(卢尔地区)》中刊载的有关沙滩车的图片,且上述杂志出版时间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出版。经对比,涉案侵权产品与杂志上刊载的沙滩车产品图片两者从形成车身的金属杆的数量、弯曲弧度和整体轮廓到车内的座椅形状和安排位置、车灯外形、座位上方的小块梯形帆布车顶都基本相同。基于上述事由,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技术,为无效专利。对于无效专利,自始不受法律的保护。故本案中A公司生产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供稿: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法务部,咨询律师郑菊芳联系电话:010-67756088)

猜你喜欢
新颖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
外观新颖性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自我建构与产品类型的调节效应
以色列新《外观设计法》8月7日生效
日本计划将新颖性宽限期延长至12个月
An Invention Patent Application
外观设计专利的后续保护及其限制
专利缴费日的确定与裁判规则的遵守——兼评伦德简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纠纷案
外观设计专利
我校6项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
《国防专利条例》新颖性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从“风轮”案谈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