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学需防法律风险

2017-08-16 19:49裴小星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30期
关键词:国家旅游局游学旅行社

裴小星

近年来,家长们越发认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游学模式,一是让孩子增长见识,二是为之后的海外求学进行铺垫。

2012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其中第2条对可以组织及承接“国际游学”的主体进行了规范:“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

除了选择合适的游学机构,游学前签署的合同也非常重要。在签订合同前,家长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了解负责此次国外游学的旅行社是否具有承办出境游的相关资质,若没有,则应向游学机构提议更换旅行社,如游学机构不采纳此条意见,则可以另择可靠的旅行社,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此种违规行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中涉及学生一方权利,特别是损害赔偿的权利、游学机构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若对己方不利,应及时要求变更合同。

家长一定要注意游学目的地和国内的法律差异,在孩子游学前务必自检,否则惹出的可能不只是笑话和误会,而是确确实实的法律问题。

此外,规范尚处于灰色地带的游学业务,首要的一点就是提高海外游学机构的准入门槛,如将游学资质审查权限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明文规定民办教育培訓机构在组织活动之前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对于人数众多的项目,规定组织者必须向教育部门报批和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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