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六大特征

2017-08-24 06:21黄真
当代世界 2017年8期
关键词:生存权人权道路

黄真

通过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的特殊性相结合,中国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六个方面: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协调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坚持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辩证统一,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坚持独立自主与包容互鉴。

DOI: 10.19422/j.cnki.ddsj.2017.08.009

习近平主席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1] 2016年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50周年,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在北京举行的“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习近平主席再次明确中国已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2]

道路决定命运。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中国必须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指出,实施人权原则必须考虑国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完全契合上述逻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首先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习近平主席在2016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是好,要看事实,要看中国人民的判断,而不是看那些戴着有色眼镜的人的主观臆断。”[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这决定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最根本特征,便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权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和绝对主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下,对人权保障的体制、制度、法治建设作出宏观安排,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各自承担的人权职能进行界定,对社会力量参与人权保障的方式和渠道加以有序规范,对公民的权利诉求和主张提供合理的保障,从而在中国构建起一整套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最终目标的人权保障体系。这种执政党主导型的人权发展道路,与西方的国家主导型人权发展道路有根本区别。

与此紧密相关的是,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显著特色还在于政府、社会与人民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高度共识与协同行动。在西方的人权理念中,政府与人民是天然对立的,自人民把天赋人权以“让渡”的契约方式赋予政府之后,政府就可能滥用或者乱用权力,侵害人权。正是为了防止政府的“恶”,西方国家才设计出了以“三权分立”为核心,不同权力相互制衡的制度架构。而与之根本不同的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理念之一就在于政府和人民共同致力于民族复兴的统一目标,政府和人民并非天然对立,而是有机统一的。[4]

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口众多、资源贫乏、地区失衡、历史磨难,加上脆弱的全球治理与“反全球化”的世界思潮,决定了发展依然是当下中国最为中心的任务,也决定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迫切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中国人权事业可以说是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成功实践。[5]

“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近两年,与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若干白皮书相继发表。[6]其中,《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包含六大内容,明确指出消除贫困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是各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基本权利。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基本国情出发,把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致力于减贫脱贫,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则从八个方面全方位介绍了中国作为发展权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以与时俱进的理念、日臻完备的制度、卓有成效的实践在人权事业中取得的辉煌成就,深刻揭示出发展权对于保障和改善人权、推动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为在世界范围内落实好联合国倡导的发展权利提供了有益的中国经验。

在国内层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续夯实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政策和实践基础。例如,2016年8月19—20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打下坚实健康基础。2017年2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脱贫攻坚形势和更好实施精准扶贫进行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言必信,行必果。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是我们作出的庄严承诺。

在外交层面,习近平多次以促进人的发展权、实现共享发展、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要旨发表重要讲话。例如,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公平包容,打造平衡普惠的发展模式。“发展的目的是造福人民。要让发展更加平衡、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就要完善发展理念和模式,提升发展公平性、有效性、協同性。”[7]在2016年杭州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强调:“我们将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在做大发展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让百姓有更多成就感和获得感。”[8] G20杭州峰会首次把发展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核心位置,首次就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行动计划,首次就支持非洲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化开展合作,具有开创性意义。这向国际社会释放一个重大信号,那就是二十国集团的目标是让增长和发展惠及所有国家和人民。

协调推进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人权是一个权利体系,主要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以及生存权和发展权。[9]根据1993年联合国《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一切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在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优先地位的同时,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特征也体现在对协调平衡各种人权的高度重视。中国从来没有把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等经济社会权利与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对立起来,而是始终把这两种性质的权利视为一个整体加以平衡推进。

在2016年出版的《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中,有五篇专题报告围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展开,分别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公正审判权保障、公益诉讼与人权的司法保障、中国法律援助的新进展、境外“追逃”行动与人权保障、中国新疆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障。2016年9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第三份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在这份行动计划的导言中,就把“协调推进,使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列为《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之一,把“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实施”界定为《行动计划》的重要目标。这些都说明,我国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地对待各项人权,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在现阶段,我们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为人权保障的重点,同时我们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对各类人权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10]

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辩证统一

个人人权,可以简单表述为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福利权利。[11]而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的某一类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某一类特殊社会群体,或某一民族、某一国家。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一般来说,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是: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12]当代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关系的中西方争论突出地表现为人权与主权之争,这场争论往往因人权的政治化或“双重标准”问题而被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严肃而警惕地对待。西方抽象的人权观念有一个显著弊端,即倾向于将人权作为个人正义的唯一内容而忽视个人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便是个人对国家的义务,人权与国权之争直至近年关于“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辩论均与该义务有关。没有人否认当代世界仍然存在国家欺压个人的现实,但事实同样表明,当代大多数国家,无论其形态有何不同,都是个人人权的主要保护者和促进者。“对世界上许多数十年前还处于殖民或半殖民奴役的人民来说,他们现在的国家几乎可以说是他们人权所曾有的第一个保护者和促进者,(国家的)独立、安全、稳定对他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和福利来说非常重要。”[13]漠视国家的积极作用,包括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极其错误的。[14]

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另一大重要特征是其发展性,即它不是故步自封、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权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的。习近平强调,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总结第一、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继续制定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与前两个行动计划相比,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上表现得更为成熟。

一是在指导思想上特别强调要将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讲话中有关人权论述的主要观点(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在具体的人权规划当中。二是在指导原则上,增加了“平等推进”和“合力推进”原则,形成了体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五大原则。三是在人权保障的措施和手段方面更注重精准和实效。例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对人身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的制度建设都做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四是增加了“财产权利”专节。五是对人权教育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包括将人权知识纳入党委(党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的课程体系,列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公职人员入职、培训必修课,等等。

独立自主与包容互鉴

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在本质上是一条内生的发展道路,是遵循中国发展和成长进程中蕴含的历史、文化和现实逻辑而逐步形成的。[15]中国发展人权从根本上说,是通过国家自身的发展充分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这样的方式不仅独立自主,而且是和平而非霸权主义的。中国的人权主张只是希望外部世界,尤其是西方世界尊重中国人民的自主意志,按照自己的方式来保障人权,它从来不试图为世界确立一种“一元论”的人权版本。

与此同时,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绝非自我封闭,而是开放包容的。它始终坚持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沟通以形成人权共识,通过承担大国责任以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共进。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人权事业也是需要国际社会共商共建共享。《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要求中国政府和民间力量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人权领域工作,表达中国的人权主张,全面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积极开展同所有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金砖国家、发展中国家集团的人权对话,改革完善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做出更大贡献。2016年10月,中国以180票高票第四次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充分证明世界对中国在人权事业所做贡献的肯定。习近平指出:1950年至2016年,中国在自身长期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情況下,累计对外提供援款4000多亿元人民币,实施各类援外项目5000多个,其中成套项目近3000个,举办11000多期培训班,为发展中国家在华培训各类人员26万多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累计吸引外资超过1.7万亿美元,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超过1.2万亿美元,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年均在30%以上。这些数字,在世界上都是名列前茅的。在最近“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中,习近平又强调要把“一带一路”建设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和文明之路,努力为参与国提供若干“中国礼包”。这些都充分说明,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的国际特征和开放色彩。

总之,作为一定社会和历史的产物,人权发展道路天然地带有国别烙印。这意味着认识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发展道路必须考虑该国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等,绝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主观主义和机械教条。有学者做了很好的总结,即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蕴含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质;铭刻着中国近现代史的深刻印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人权观;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人权主张;立足于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16]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凝聚了鲜明独特的价值取向:人民当家作主(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与时俱进、开放包容。[17]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国际秩序观研究”(批准号:16CKS0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市委党校社科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凯)

[1] 《习近平致“2015 ·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17日。

[2] 《习近平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5日。

[3]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7月2日。

[4] 刘杰:《人权:中国道路》,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5] 常健:《中国人权事业是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成功实践》,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6/1210/c1003-28939074.html

[6] 它们是:《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等等。

[7] 《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講》,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7-01/18/c_1120331545.htm

[8] 《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09/03/c_129268346.htm

[9] 谷春德:《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10] 罗豪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载《求是》2016年第16期。

[11] R.J.Vincent, “The Idea of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Ethics”, in Terry Nardin and David R Maple eds., 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Chapter 12.

[12] 谷春德:《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13] 时殷弘:《论世界政治中的正义》,载《欧洲》1996年第1期。

[14] Hedley Bull, “The State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Affairs”, Daedalus, V.108, No.4, 1979, pp.11-12.

[15] 同[4],第10页。

[16] 薛进文等著:《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页。

[17] 同[4],第2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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