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工作者在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中的角色扮演问题

2017-08-24 06:29马小华
西部学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社会工作者

摘要:本文通过对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构成状况以及他们生活现状的描述,结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情况的实际总结分析,认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对于社会工作者有着极为紧迫的社会需求,认为社会工作者尤其是法律社会工作者应在预防少数民族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工作中扮演监督者、引导者、咨询者、慰藉者、联结者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预防犯罪

中图分类号:C913.5;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与犯罪

对于青少年这个概念学者们的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对于青少年年龄段的界定上面,不同的学者以及不同的相关条例似乎在这一点上差异较大,青少年的年龄阶段从14岁到30都有,例如李博翔等认为青少年的年龄阶段应该为14~25周岁,而陆士贞、王玥在《青少年社会工作》中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社会个体的生理特征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30岁。由于本文是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根据少数民族青少年的特征,笔者将少数民族青少年的年龄阶段划分为14~25周岁之间。这主要基于少数民族社会个体婚龄较普通社会个体较早,以及流动少数民族青少年的主体群体的年龄特征两个方面来进行划分。

对于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笔者倾向于王建民等对流动人口的界定,即流动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离开本土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户分离);二是跨越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三是在他地暂住、滞留、从事各种活动,最终仍需返回原籍。”[1]4从这个层面来看,我们可以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界定为,居住在城市中,但不具有流入地的户籍,年龄在14~25周岁之间,从乡村或者小城镇流入了城市,在流入地从事各种活动与工作,但最终需要返回流出地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群体。

至于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金小红等认为“城市流动犯罪青少年是指具有一定城市生活经历、并在城市有犯罪行为的流动青少年,他们或自己流动到城市,或随父母及亲属迁移至城市。”[2]具体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从当前学者们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关注来看,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城市融入以及就业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可以看成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城市融入过程中不能较好地融入城市而走上犯罪路径的不良城市融入行为。

二、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对于社会工作的需求

社会工作对于某个群体或者领域的介入往往基于相应的需求而作为工作的出發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的这个生态体系中,必须存在社会工作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的需求,通过实地调查以及相应的分析,笔者将这些需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入地区相关管理机构对于社会工作的需求

随着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乡村人员流入城市谋求发展成为了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个必然现象。从城市化的角度来看,社会个体在城乡之间的流动,不仅仅体现在地域和生活空间的变化,还表现在 “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完全转型”[3]那么在这样的转变过程中,对于人口流入地的城市来说,大量人口地流入带来的最大影响之一就是社会管理成本增加的问题。而具体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群体来说更是如此,管理难度大、成本高、难以得到预期结果,使得流动人口流入地的相关管理部门开始将解决这些问题的目光投向了外界,而社会工作恰恰是他们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需求目标之一。具体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管理问题,更需要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这是因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作为城市流动群体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宗教文化和心理表现上都有着城市其他群体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而社会工作者的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在管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群体,尤其在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或者群体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从这个层面来说,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流入地对于社会工作者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具有现实紧迫的需求。

(二)流出地区相关管理机构对于社会工作的需求

流动群体之所以被称之为流动群体是因为他们最终还是要回到流出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流动人口流出地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以及联系,对于日后流动人口回归流出地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流出地来看,他们原本大都来自于乡村社会,而正如学者何雪峰等指出:“在传统的乡村社会里,深刻的社区记忆必然造成长长的传统社会关联链条和以这一社会关联为基础的一致行动能力。”[4]但来到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对于乡村社会的记忆在逐渐地淡化,而传统社会中社会关联度也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在外发展而不断趋弱,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流出地对于他们的影响力以及控制力在逐渐地减弱,这很容易导致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由于缺乏与原有社会的关联链条,而逐渐远离了流出地的约束力,从而放纵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流入地很难在第一时间内与他们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离开家乡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监管似乎处在了“短暂的真空”状态之下,而这种状态极容易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流出地急需社会工作者在流入地、少数民族青少年以及流出地三者之间构架起有效的联络网络,从而能够有力地发挥流出地对于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监管作用。

(三)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家庭对于社会工作的需求

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家庭来说,由于自己孩子的外出,使得孩子与他们之间原本存在的依附关系减弱,而外出的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以及周围社会对他们宗教信仰的监督,加之城市流动青少年外出后面临的社会环境要比原先的老家的社会环境复杂得多,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家庭成员对于这些情况可能不熟悉和不掌握,同时他们又缺乏跟城市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来监督自家孩子的渠道,造成他们与自家孩子之间的信息沟通往往是不对称或者说没有深入性,从而使得在外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因为缺乏监管和管束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给整个家庭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些问题使得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家庭非常渴望能有一些组织机构为他们与孩子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监督渠道牵线搭桥。从这个层面来说,社会工作者无疑是完成这一使命的最佳选择对象之一。当然,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家庭来说,如何让他们更加清楚和了解社会工作的理念以及工作方法,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却是一个介入预防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问题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

(四)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自身对于社会工作的需求

来到城市的少数民族青少年从他们自身来看,他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世界,尤其对于那些年龄较小的青少年,他们较浅的人生阅历以及过早地离开学校教育,使得他们在面对城市这个和乡村完全不一样的新世界时,就会显得无所适从,在这样的环境下,他们要么内卷化为内部群体的交往,要么做出不当的选择,从而结交一些社会不良分子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心理角度来看,他们来到城市后在心理上承受着城市文化的巨大冲击,面对城市与乡村社会巨大的差异,城市无限繁华的物质生活以及在他们看来有着巨大诱惑力的精神生活,都会使得他们在城市的流动生活中迷失自我。同时,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在面对城市诸多的诱惑时,他们却难以抵御或者享受,在这样矛盾性的冲突下,城市流动少数民族青少年很容易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而这种不平衡恰恰是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催化剂。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需要有人为他们解释这些社会问题,同时化解掉他们的心理障碍。从这个层面来说,城市流动少数民族青少年对于社会工作者有着巨大的需求,而且他们的需求表现出外在的社会生活问题与内在的心理问题并存的特点。

三、社会工作者在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中的角色扮演

基于整个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生态结构体系对于社会工作者的需要,笔者认为社会工作者在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中应该扮演好以下社会角色。

(一)监督者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他们来城市之后,失去了原有的家庭、学校等监督体系,而在流入地的新环境中,在有效的监督体系建立之前,他们主要依从群体内的非正式规则活动,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非正式规则与主流社会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去耦合性将使其他社会成员在遭遇非正式规则时感受到矛盾与冲突,这就为社会的正常运作与稳定带来了危机。”[5]79同时,由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具有流动性强、活动分散等特点,使得流入地的管理部分对其难以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体系,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社会工作者扮演起一个监督者的角色,社会工作者需要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不良活动行为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系,从而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二)引导者

在青少年的犯罪中,大多数的犯罪都是因为缺乏有效地引导而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举例来说,青少年的盗窃和抢劫行为究其原因主要与青少年自身的特点有关,一方面他们有着强烈的商品消费欲望,但另一方面又缺乏消费资本。“消费的核心在于商品的符号价值。所谓商品的符号价值,是指商品作为符号,能提供声望和表现消费者的个性、特征、社会地位以及权力。”[6]132作为年轻的一代青少年很容易在内心建构起用消费来体现自己存在感的心理,从而建构起炫耀性的消费心理,在这样的消费心理以及现实条件下,他们往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具体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方面,社会工作者在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时,需要扮演起一个引导者的角色,引导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建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三)咨询者

来到城市后的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面临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是依靠一些非正式体系或者非正规的途径来得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理解有问题的地方,而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解决和处理一些生活问题和矛盾时,选择非正规渠道和手段,这恰恰为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埋下隐患。因此,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尤其是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解答各种法律问题,同时为他们的一些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使他们能够通过咨询社会工作者而在处理一些矛盾纠纷时,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徑与手段,从而避免发生由于不懂法、或者不懂正确的解决矛盾问题的渠道与方法而做出犯法的事情来。

(四)慰藉者

来到城市后的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他们所处的环境是复杂的、陌生的,社会个体之间缺少传统社会中的情感联系。在这样的空间环境中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很容易在情感上变得冷漠,在精神上变得空虚,同时又由于缺乏社会关系网络的慰藉,他们又会变得特别自我,当然最主要的表现是孤独与无助,他们有着强烈的愿望去建立和发展一些有效的人际关系,但又缺乏正确的方法和渠道,从而很容易在人际交往中变得两极化,即要么独自承受孤独,要么滥交一些狐朋狗友。此外,一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由于外出时间不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他们大都需要有人照顾,而且加之他们获得外界资源以及信息的渠道较为单一,那么这个时候社会工作者扮演起一个生活上的照顾者,以及主要的情感上面的慰藉者,对于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联结者

宋志军在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问题时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但要顾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及时矫正及除标签化,亦要现实地考虑实现其正常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而后者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为家庭及社会支持系统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7]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我们也一定要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整个关系体系来进行合理布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社会工作需要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此外还要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与其家庭以及原有的社会体系之间做一个联结者,使得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始终处在一个结构网络之下,从而有效地建立起联动的社会结构网络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

四、社会工作者在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时需注意的主要方面

(一)文化差异性问题

之所以我们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与其他的城市流动青少年群体相比较有着其特殊的一面,就在于其与其他的城市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文化差异性上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虽然较之城市其他少数民族流动群体具有更加开放性的民族文化特征,但即使如此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时依旧要特别注意他们在文化上的特殊性,尤其要注意社会工作的工作理念以及方法与城市流动少数民族青少年自身所负载的民族思想观念之间的衔接以及契合度的问题。此外,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是整个中国少数民族群体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他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群体特征与文化特征,但我们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预防犯罪时,却要注意这个群体内部不同的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以及群体内部不同个体之间的文化差异性。例如,同样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群体,维吾尔族城市流动青少年与回族城市流动青少年之间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这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内部的文化差异性问题,也是我们社会工作者在介入预防城市流动少数民族青少年群体犯罪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性别差异问题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性别方面的差异性主要在于性别比例不平衡,即女性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总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群体中占的比例较男性低很多,她们的犯罪率也比男性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要低很多,而且女性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大多依附于其家人或者亲戚朋友外出流动,单独流动者较少。但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此外女性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犯罪率也在增加。因此,社会工作者非常有必要关注这一群体,但社会工作者在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时却要注意性别的差异性,尤其是对于城市女性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来说更是如此。因为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城市女性少数民族流動青少年与城市男性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之间无论是在性格特点还是在其他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差异性。

(三)结构差异问题

相比较其他的城市流动青少年群体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群体最突出的结构差异在年龄层次上面,虽然我们对于青少年这个群体的年龄段有着明确的界定,但我们在介入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时,却要注意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在年龄结构上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些年龄低于我们所界定的青少年年龄段的少数民族儿童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因为在城市的清真餐饮业中很多的少数民族流动儿童也混迹于其中,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属于童工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少数民族流动群体更加突出,所以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时,需要特别关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的结构差异问题,因为对于少数民族流动儿童来说,预防他们今后走上犯罪道路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五、结语

伴随着中国现代化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城市流动群体必将成为学者以及相关管理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的关注点,城市流动青少年群体是整个城市社会机构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构成部分,而城市少数民族青少年流动群体又是这个特殊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自身所负载的民族以及宗教特性使得他们在城市的社会生活中有着与其他流动青少年群体不一样的一面。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频发,却给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预防犯罪比处罚犯罪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而社会工作者尤其是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在这样的情形下理应承担起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的重任,在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起相应的角色来。

参考文献:

[1]王建民,胡琪.中国流动人口[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2]金小红,李震.流动青少年犯罪归因的实证研究[J].教育研究与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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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科学版),2004(3).

[4]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合法性[J].中国社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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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善华.城乡日常生活: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6]郑祥福.文化批判与后现代马克思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7]宋志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16(2).

作者简介:马小华(1982-),男,回族,甘肃广河人,博士,甘肃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少数民族社会发展问题。

(责任编辑:李直)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真寺在西北穆斯林城市化过程中的社会功能研究”(项目编号:13CMZ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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